【案例推送】浙江省丽水市公布5起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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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刻吸取燃气领域事故经验,今年以来,我市市场监管、公安、住建等多部门联合扎实推进燃气领域专项整治,重点查处非法充装液化石油气瓶、未按规范开展气瓶检验、打击“黑气”以及生产销售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燃气灶具、软管、瓶阀等违法违规行为。
为一步宣传燃气相关法律法规,增强群众用气安全意识,现向社会公布一批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典型案例。
01
庆元县某燃料有限公司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进行充装活动案
办案经过
2023年8月15日,庆元县市场监管局在对丽水市庆元县某燃料有限公司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工作人员胡某同时进行液化石油气瓶充前充后检查和气瓶充装作业,涉嫌违反技术规范中“气瓶充装作业时,作业人员不得兼任检查人员”的规定;检查同时发现,该公司一名送气工魏某参与气瓶充装作业,而该名送气工未取得气瓶充装作业资质,涉嫌无证作业。
处理结果
当事人庆元县某燃料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庆元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元。
02
松阳某厨卫电器生产、销售假冒燃气具案
办案经过
2023年9月19日,松阳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其从网上购买的“ROBAM老板®”品牌煤气灶存在质量问题,怀疑买到了假货。执法人员委托商标所有人进行专业鉴定,发现该产品属于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产品销量已超过1000单。该局立即对举报信息、实物产品、电商平台进行固证,并在第一时间内将案件信息移送至松阳县公安局,并联合县公安局组成专案组对案件深入调查。
10月中旬,专案组跨省赴广州佛山开展前期踩点及实地调查。经查,该团伙购进煤气灶的各类五金配件后,再自行拼装成没有标明品牌名称的“白板机”,并根据电商平台的客户订单需求将品牌电器的logo打印上去制成“山寨版”品牌煤气灶进行销售。原价上千元的煤气灶在其店铺内以正品原价1-2折的价格销售,仅10月份便售出500余单。该团伙在销售过程中一经(旦)察觉有被查处的风险,便立即关停店铺并注册新的店铺进行销售,隐蔽性极高。截至被查处当日,该团伙累计注册用于销售假冒知名品牌产品的网店5家,销售假冒知名相关产品2000余台,涉案金额约80余万元,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目前,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
03
莲都区某杂货批发部
销售燃气用不锈钢波纹软管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办案经过
2023年6月29日,莲都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莲都区某杂货批发部待销售的燃气用不锈钢波纹软管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软管接头螺纹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8月29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现场有1根同批次产品(备样),执法人员对该产品进行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查证,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8日从一位上门推销员处购进10根上述不锈钢波纹软管用于销售,至案发时已售出7根,2根抽样,1根备样。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
处理结果
当事人销售燃气用不锈钢波纹软管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不合格燃气用不锈钢波纹软管1根,并处罚款450元。
04
龙泉市某某酒店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燃气具案
办案经过
2023年7月10日,龙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龙泉市某某酒店开展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货架上摆放燃气灶17台,经查看,燃气灶上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等信息标识均不完整。龙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上述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燃气灶,当日立案调查。经核实,当事人共购入10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燃气具共52台,前期已售出17台,库存余35台,已全部下架。上述52台燃气具货值金额为11320元,违法所得1135元。
处理结果
当事人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燃气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1135元,并处罚款1132元。
05
遂昌县某家电经营部 生产、销售
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案
办案经过
2023年8月15日,遂昌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遂昌县某家电经营部待售的燃气灶进行监督抽检。经浙江方圆检测集体股份有限公司检测,其中热负荷、标志、包装、安装使用说明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2023年10月10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现场有1台同批次产品待售,执法人员对该产品进行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查证,当事人于2023年6月1日从龙游某经营部购进3台上述产品用于销售,至案发时止,尚未售出。
处理结果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抽样不合格燃气灶3台,并处罚款600元。
来源: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丽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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