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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陕西、浙江、广东、四川、北京和内蒙古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政策要点

时间:2023-03-29 来源: 浏览:

收藏!陕西、浙江、广东、四川、北京和内蒙古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政策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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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科技成果 17

秋凡科转整理自陕西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科技厅、广东省科技厅、四川省科技厅、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内蒙古人民政府办公厅等

什么是职务科技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指出,“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在过去, 职务科技成果都纳入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以作价入股等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形成国有资产的减值及破产清算,也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2022年以来,已有陕西、浙江、广东、四川、北京和内蒙古等省市陆续出台相关政策文件,试点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为方便大家学习了解,秋凡科转把相关政策梳理如下:

《陕西省深化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推广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试点经验实施方案》

        2022年3月21日,陕西省科学技术厅等部门印发《陕西省深化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推广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试点经验实施方案》(陕科发〔2022〕7号)。
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改革试点

改革要求: 职务科技成果不再纳入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以作价入股等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形成国有资产的减值及破产清算,区别于现行国有资产形成的股权,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围;建立专门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保障高等院校权益。

1.建立单列管理相关制度。各高等院校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相关制度,重点明确:职务科技成果退出或部分退出国有资产管理范畴,不纳入国有资产管理;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再管理职务科技成果,由科研管理部门承担管理职责;以作价入股等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形成国有资产的减持、划转、转让、退出、减值及破产清算等处置,区别于现行的国有资产管理,由高等院校自主决定,不审批、不备案,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围。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益,包括利用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处置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不上缴。各高等院校应向主管部门、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报告。

2.完善免责制度。各高等院校领导及职能部门在履行勤勉尽职义务,严格执行决策、公示制度,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不承担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切实解决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不敢转”问题。

3.鼓励在秦创原总窗口落地转化。鼓励各高等院校围绕我省23条重点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领域,立足优势学科和团队,遴选优质科技成果在秦创原总窗口落地转化。试点高等院校每年至少组织1场秦创原成果转化专场路演活动。省科技计划“百项科技成果转化行动”择优对落地转化的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成果完成人(团队)可按其现金出资额度的20%申请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或其子基金出资支持,基金股权退出时,优先转让给成果完成人(团队)。鼓励高等院校建立秦创原成果转化展示平台,向网上秦创原平台报送科技成果转化信息,与网上秦创原平台实现资源互联互通。

4.建立监管机制。高等院校要加强对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的监管,做好有关政策落实,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清产核资及退出的决策程序,确保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后,不会造成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风险以及资产损失风险。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管责任,及时协调解决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减轻青年科研人员负担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2022年9月,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发布公开征求《关于开展减轻青年科研人员负担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通知指出, 支持省内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和国有企业等将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免除科研人员“不愿转、不敢转”的后顾之忧。

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 推动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不低于10年的长期使用权试点范围扩大至全省域,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贡献人员获得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70%。 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高校、科研院所职务科技成果,成果完成团队可享有该成果转让100%收益。 2022年底前,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和股权奖励总额增长20%以上。

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机制。 迭代职务成果转化在线“安心屋”应用场景,深化推进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改革,建立无感监管、审慎包容监管、触发式监管方式,完善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监督检查机制, 支持省内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和国有企业等将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 免除科研人员“不愿转、不敢转”的后顾之忧。    

《广东省深化职务科技成果管理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2022年9月30日,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发布《广东省深化职务科技成果管理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推进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试点

试点单位应对职务科技成果建立有别于一般国有资产的管理模式,形成单列的国有资产管理清单,国有资产清产核资时不再包括职务科技成果。 试点单位应当制定专门的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确保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单列管理后,不会造成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风险和资产损失风险。试点单位应建立完善单位职务科技成果库,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登记管理,完成转化(转让、作价投资入股等)的职务科技成果应及时出库,鼓励将该成果推送至政府投资基金项目库。对前期已列入国有资产管理系统的职务科技成果,是否退出国有资产管理系统以及具体退出的操作细则和流程由试点单位自行决定,不用向主管单位、财政部门报批。高校和科研事业单位应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完成后,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优化科技成果资产管理

高校和科研事业单位对持有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单位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主要用于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高校和科研事业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单位与成果完成人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高校和科研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单位)办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转让、无偿划转或者对外投资等管理事项,不需报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 高校和科研事业单位可制定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管理制度,对增资、减持、划转、转让、退出、减值和破产清算等处置以及国有产权登记等事项,区别于利用货币资金和其他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管理。

四川省科技厅《关于全面推广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前非资产化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2022年12月13日,四川省科技厅发布《关于全面推广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前非资产化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创新职务科技成果国有资产管理模式

建立职务科技成果退出国有资产管理机制。科研单位职务科技成果不再纳入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全部退出或部分退出国有资产管理清单,不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由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进行单列管理。 允许单列管理的职务科技成果不纳入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单列管理的职务科技成果在转化前不再纳入国有资产审计、国有资产清产核资范围。

建立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制度。各科研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相关制度,重点明确职务科技成果退出或部分退出国有资产管理范畴、科研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和监管机制等。 单位应建立以作价入股等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形成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其减持、划转、转让、退出、减值及破产清算等处置,区别于现行的国有资产管理,由高等院校自主决定,不审批、不备案,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围。单位要加强对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的监管,做好有关政策落实,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清产核资及退出的决策程序,确保职务科技成果非资产化管理后,不会造成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风险以及资产损失风险。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及时协调解决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关于开展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2022年12月30日,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等5部门印发《关于开展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京科发〔2022〕17号)。

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资产的单列管理制度: 支持试点单位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资产的单列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对职务科技成果资产的管理,从管理部门、管理流程、考核方式等多方面,区别于现有其他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转让、损失核销等处置事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如属于市政府直接管理的单位,由本单位自行审批。

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资产贯通管理体系:支持试点单位依托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设立全资的责任、权利、义务统一的一级或二级科技成果管理公司,作为本单位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所形成股权的持股平台,并负责本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和所形成股权的管理,实现职务科技成果从知识产权形态到形成股权阶段的全流程贯通式管理。

完善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管理制度:支持试点单位建立专门考核管理制度,对于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所形成国有股权的保值增值,实施按年度、分类型、分阶段的整体考核,不再单独对特定科技成果转化个案实施考核。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没有牟取非法利益仍发生投资亏损的,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不纳入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由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资产处理。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处置收入留归本单位使用,纳入单位预算,单列管理,不上缴国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完善勤勉尽责制度:试点单位在依法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严格执行集体决策、公示制度,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于追究其在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后因科技成果定价、自主决定资产评估、科技成果赋权、对外投资实施转化活动等带来的决策失误责任。试点单位应当明确制定勤勉尽责事项的实施细则,将各级领导干部、科研人员在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因缺乏经验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成效在相关考核评价体系中的权重:试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评价考核制度,将科技成果转化业绩作为科研人员岗位考核、职称评审的重要指标,并将科技成果转化业绩作为下属机构(院系)的绩效考核重点内容。

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的监管机制:试点单位要加强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全过程管理,依据国家和本市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规范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做好相关政策的落实,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清产核资及退出的决策程序,确保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改革后,避免造成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风险及资产损失风险。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科技激励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3年1月5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科技激励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激励保障。对高校、科研院所以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形式在自治区内落地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根据技术合同到账金额或有关股权折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给予成果出让单位到账金额或股权折算金额20%的财政资金奖励。重大成果转化“一事一议”予以重奖,每项最高奖励1000万元,其中不低于50%用于奖励科技成果转化贡献人。增设技术经纪专业职称序列。

扩大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试点范围。开展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改革,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益,全部留归本单位,不上缴。以作价入股等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形成国有资产的处置,由高校、科研院所自主管理,不审批、不备案、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围。

高校、科研院所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按成果转化收入管理,项目绩效经费纳入绩效工资管理,不受核定的绩效总量限制。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可出资科技成果转化,科研人员与所在单位约定一定分配比例,科研人员占比不低于90%。横向委托项目结余经费可用于绩效发放,比例自行约定。

聚焦“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 科技部等5部委召开工作推进会

日前,科技部等5部委在中关村召开职务科技成果管理试点工作推进会。工信部科技司副司长任爱光建议,各主管部门应聚焦“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与“尽职免责”两项内容,简化审批流程,明确职责,完善配套措施,有效推进试点工作。

科技部成果与区域司司长周云帆表示,本项改革试点是科技部等 5 部委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央关于深入推进中关村新一轮先行先试改革任务的重要举措,各试点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以“时不我待”的精神面貌, 积极探索形成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职务科技成果资产管理模式,全面把握试点工作要求,大胆探索实践,尽快完善试点工作方案,加快试点工作进程,不断优化职务成果管理制度,多产出优秀科技成果且能转化、快转化。

一是 各试点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落实党的二十大部署,全面把握科技成果价值具有强烈的时效性、与“人”的因素强烈相关、经济价值可能变化幅度较大等特点,探索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技成果转化客观规律的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制度。

二是 围绕建立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制度以及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单列管理等核心要求,发挥科技成果评价的“指挥棒”作用,进一步完善试点单位内部管理模式,简化工作流程。 通过试点工作,尽快总结提炼形成典型经验。
三是 加强试点单位与国家有关部门、北京市之间的沟通与协同,合力推进试点工作。

四是 各试点单位要加强组织实施,根据本次推进会要求,进一步完善试点单位的工作方案,推动试点工作更好地边开展、边探索、边总结。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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