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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丨8个生态环境部复函

时间:2023-09-26 来源: 浏览:

监测丨8个生态环境部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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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引用的污染物分析方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2. 医疗废水监督性监测采样频次和分析方法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3.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废气中总有机碳监测有关问题的复函

4. 实施生态环境监测方法新标准相关问题的复函

5. 污水处理厂采用紫外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测定化学需氧量有关问题的复函

6. 地表水化学需氧量测定方法问题的复函

7. 在环境监测工作中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

8. 烟气黑度监测方法标准问题的复函
1. 关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引用的污染物分析方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2020年6月12日生态环境部 生态环境监测司 监测函[2020]10号发布)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你厅《关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引用的污染物分析方法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我部环境保护标准管理要求,新制定、修订的质量标准、风险管控标准和排放标准中均明确“本标准发布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在执行《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过程中,指定方法以外的标准分析方法,如适用性满足要求,也可采用。

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

2020年6月12日

2.关于医疗废水监督性监测采样频次和分析方法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9年5月1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环办水体函[2019]503号发布)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你厅《关于明确医疗废水监督性监测采样频次和分析方法等有关问题的请示》(粤环报〔2019〕2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我部《关于在环境监测工作中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10〕90号)和《关于火电厂氮氧化物监测方法有关问题的复函》(环科函〔2015〕3号)的相关内容,新发布的环境监测方法标准与排放标准指定的监测方法不同,但适用范围相同的,原则上也可用于该污染物的监测。但根据《水质总大肠菌群和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纸片快速法》(HJ 755-2015)(以下简称纸片快速法)编制说明,在测定粪大肠菌群时,纸片快速法与多管发酵法的测定结果有显著性差异。但与多管发酵法相比,纸片快速法具有所需时间短、操作简便、检测结果受人员影响小等优点,且测定结果具有相关性,故在测定医疗机构排水中粪大肠菌群时,纸片快速法可作为参考方法。

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关于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中排污监测方法问题的解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16号)规定:“环保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环保工作人员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据此,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三、《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规定:“排污单位如有污水处理设施并能正常运转使污水能稳定排放,则污染物排放曲线比较平稳,监督监测可以采瞬时样”。据此,在满足上述要求后,瞬时样可用于监督性监测。

  特此函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年5月19日

3.关于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废气中总有机碳监测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9年4月4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环办监测函[2019]350号发布)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你厅《关于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废气中总有机碳监测有关问题的请示》 (陕环字 (2019) 13 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GB 30485-2013) 设置总有机碳 (TOC) 指标主要用来控制燃烧不完全的程度,目前尚无测定废气中 TOC 的监测方法标准。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废气可参照《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经、甲皖和非甲皖总经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 38-2017) 用总经代替 TOC 进行监测与评价。

特此函复。

4.关于实施生态环境监测方法新标准相关问题的复函

(2019年2月12日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 测司 监测函 [2019]4号发布)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你局《关于实施环境监测方法新标准相关问题的请示》(渝环〔2019〕19号)收悉。经研究,现就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中实施标准相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在环境监测工作中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10〕90号)是原环境保护部依法对标准作出的解释,与已发布标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目前仍然有效。

二、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生态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应规范使用,若新发布的生态环境监测方法标准与指定的监测方法不同,但适用范围相同的,也可以使用。因此,在分析地表水中铅项目时,应根据监测目的、监测方法的检出限和测定下限科学选择《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 7475-87)、《水质 65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700-2014)或《水质 32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发射光谱法》(HJ 776-2015),新发布的地表水中铅的监测方法标准也可按上述原则使用。

特此函复。

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

2019年2月12日

5.关于污水处理厂采用紫外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测定化学需氧量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3年12月26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环办函[2013]1556号发布

广东省环保厅:

你厅《关于污水处理厂采用紫外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测定化学需氧量有关问题的请示》(粤环报〔2013〕7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在严格执行有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紫外在线监测仪测得的数据通过数据有效性审核、与国标方法测定的化学需氧量数据相关性达到显著水平并保证相关性稳定的前提下,污水处理厂采用紫外在线监测仪测定的化学需氧量数据可用于总量减排核算工作。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3年12月26日

6.关于地表水化学需氧佩测定方法问题的复函

2011年3月29日环境保护部  环函[2011]75号发布

松辽流域水资源保护局:

你局《关于测定地表水化学需氧量取样方式有关问题的请示》(松辽水资保〔2011〕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和《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GB 11914-89)中分别规定了采集地表水样品和测定样品中化学需氧量的要求。在实际监测工作中,应按照上述标准的规定,将采集后的水样自然沉降,取上层非沉降部分作为试样;在测定之前,应将上述试样充分摇匀,再按标准要求进行测定。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7.关于在环境监测工作中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

2018年2月24日环境保护部 环政法函[2018]33号发布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实施水质多环芳烃等监测方法新标准相关问题的函》(渝环函〔2009〕67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环境监测工作中实施标准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并制定环境监测规范。为贯彻相关法律,我部及原国家环保总局、原国家环保局制定了大批环境监测规范(其中包括各种环境监测方法标准)。这些环境监测规范都属于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按照各个时期的使用习惯,这些标准采用了多种发布形式,如 “HJ”编号、“GB”编号或不编号。

二、为适应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解决监测方法数量不足、技术陈旧等问题,提高我国环境监测工作的技术水平,我部目前正在抓紧制订采用各种先进检测技术的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同时将对发布时间较长的现行环境监测方法标准进行修订。这些环境监测规范都将以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形式发布。新标准实施后,应停止使用已经废止的标准和非标准监测方法。

三、为规范实施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保证环境监测工作质量和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和权威性,在监测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项目时,任何部门或单位都应采用依法制定、现行有效的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和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8.关于烟气黑度监测方法标准问题的复函

2002年2月26日国家环保总局  环函[2002]65号发布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烟气黑度监测方法标准问题的请示》(苏环法[2001]4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5468-91)中规定,锅炉排放烟气黑度监测应用林格曼烟气浓度图观测,观测要求、方法应符合该图的用法说明书。工业炉窑排放烟气黑度监测可参照GB5468-91的规定。

照相机计时测烟望远镜测烟度方法虽与GB5468-91规定的方法有可比性,但未列入国家方法标准,只能作为监测辅助手段,其监测数据不能作为执法的依据。

二〇〇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编辑:君君.尚云环境

来源:生态环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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