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厅发文开展全省危险废物鉴别 明确鉴别对象、鉴别主体、鉴别流程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全省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
省厅发文开展全省危险废物鉴别 明确鉴别对象、鉴别主体、鉴别流程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全省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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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 开展 全省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 2021 〕 419 号,以下简称《通知》),加强我省危险废物鉴别环境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开展鉴别工作
(一)鉴别对象。 应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的固体废物包括:
1 .生产及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能具有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的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感染性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2 .依据《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等文件有关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需要鉴别的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以及建设项目建成投运后产生的需要鉴别的固体废物。
3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日常环境监管工作中认为有必要,且有检测数据或工艺描述等相关材料表明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4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涉及的或历史遗留的等无法追溯责任主体的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5 .其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进行鉴别的固体废物。
司法案件涉及的危险废物鉴别按照司法鉴定管理规定执行。
(二)鉴别主体。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应开展鉴别的其他相关单位(以下简称“鉴别委托方”)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按要求主动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对需要开展鉴别的固体废物,可委托第三方开展鉴别,也可自行开展鉴别。
(三)鉴别单位。 在四川省内开展业务的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包括受委托开展鉴别的第三方和自行开展鉴别的单位,以下简称“鉴别单位”)应满足《四川省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要求》(见附件 1 ),对危险废物鉴别报告(以下简称“鉴别报告”)内容和鉴别结论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工商注册地在四川省的鉴别单位须按照附件 1 要求,向四川省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 “ 省固管中心 ” )提交《四川省危险废物鉴别单位信息表》(见附件 2 ),由省固管中心向鉴别单位发放注册码。鉴别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在全国危险废物鉴别信息公开服务平台(以下简称 “ 信息平台 ” )进行注册,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相关注册信息发生变动的,应于 10 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平台动态更新。
按照《通知》要求,已在信息平台上完成注册且工商注册地在外省的鉴别单位,在四川省开展鉴别业务须满足附件 1 要求。鉴别委托方应在开展鉴别委托前,按照附件 1 要求对鉴别单位进行核实。
二、严格执行鉴别流程
(一)鉴别委托。 开展鉴别前,鉴别委托方应在信息平台注册并公开拟开展危险废物鉴别情况。鉴别委托方拟委托第三方开展鉴别的,应在信息平台上选择鉴别单位,并签定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二)鉴别方案编制。 鉴别单位应严格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 5085.1~7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HJ 298 )等国家规定的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开展鉴别。鉴别过程需要进行样品采集和危险特性检测工作的,鉴别单位应在开展鉴别工作前编制鉴别方案,并组织专家对鉴别方案进行技术论证,出具专家意见。技术论证应邀请不少于 5 名危废鉴别相关领域专家,其中至少包括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相关工艺技术以及环境检测领域相关专家各 1 名。
(三)鉴别报告编制。 鉴别单位应按照《通知》要求,编制鉴别报告,作出鉴别对象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结论,提出后续环境管理的建议。鉴别单位应组织不少于 5 名危废鉴别相关领域专家对鉴别报告进行技术论证,出具专家意见,并按照专家意见对鉴别报告进行修改完善。鉴别报告须列明鉴别技术负责人、编制人员等。
(四)信息公开。 鉴别完成后,鉴别委托方应将鉴别报告和现场踏勘记录等其他相关资料上传至信息平台并向社会公开,同时报告鉴别委托方所在地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鉴别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可依法不公开,但应上传情况说明。
(五)异议评估。 对信息平台公开的鉴别报告存在异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四川省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提出异议评估申请,并提供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四川省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对异议的鉴别报告进行全面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异议评估申请范围。对四川省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评估意见存在异议的,可向国家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提出评估申请,并提供相关异议的理由和有关证明材料。国家出具的评估意见作为危险废物鉴别的最终评估意见。
异议评估完成后,鉴别委托方须按要求将异议评估意见及按照评估意见修改后的鉴别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上传信息平台,再次向社会公开;信息公开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将鉴别结论以及根据评估意见修改情况报告所在地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三、强化鉴别结果应用
鉴别报告在信息平台公开后 10 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或者按照四川省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评估意见修改并在信息平台公开后 10 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或者按照最终评估意见修改并在信息平台再次公开的,鉴别结论作为鉴别委托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管理以及日常环境监管、执法检查和环境统计等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依据。异议评估期间,有关单位应进一步加强对相应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全过程管理的主体责任,防范环境风险。
经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制度要求管理。固体废物申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等内容与鉴别结论不一致的,委托鉴别方应于 10 个工作日内,根据鉴别结论进行变更。鉴别结论涉及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增加的,应依法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四、加强鉴别工作管理
(一)强化统一管理。 生态环境厅负责全省危险废物鉴别环境管理工作,组建四川省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和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库,制定专家委员会章程和鉴别报告异议评估工作规程。
(二)落实主体责任。 鉴别委托方和鉴别单位应按要求通过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对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鉴别单位应加强鉴别能力建设,提升专业技术水平。鼓励鉴别委托方结合执业情况、异议评估和抽查复核等情况,择优选择鉴别单位。
(三)开展抽查复核。 生态环境厅不定期抽取一定比例的鉴别单位及鉴别报告开展复核,发现有申报信息不实、鉴别程序不规范、鉴别报告失实或者蓄意造假、故意隐瞒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依纪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将相关处理结果在信息平台公开。
(四)强化属地监管。 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管职责,督促相关单位依法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并按照鉴别结论落实污染防治责任。加强对鉴别单位的管理,依法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附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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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要求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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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危险废物鉴别单位信息表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2 年 3 月 23 日
附件 1
四川省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要求
为加强四川省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 2021 〕 419 号),对在四川省内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单位,制定如下管理要求。
一、基本要求
鉴别单位应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鉴别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专业技术能力
鉴别单位应当具备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能力,配备不少于 15 名具有环境科学与工程、化学及其他相关专业背景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全职专业技术人员,且其中应具有 5 名以上从事危险废物管理或研究 3 年以上的技术人员;应设置专业技术负责人,对鉴别工作技术和质量管理总体负责,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和 5 年以上危险废物管理或研究工作经验。
三、检验检测能力
鉴别单位一般应具有固体废物危险特性相关指标检验检测能力,并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等资质。不具备上述检验检测能力和资质的,应委托具备相应检验检测能力和资质的检验检测单位开展鉴别工作中的检验检测工作,并对委托的第三方检验检测单位检测质量进行监督或验证。同一危险废物的鉴别,委托的第三方检验检测单位数量不宜超过 2 家。
四、组织管理
鉴别单位应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工作程序、质量管理、档案管理和技术管理等,按照规定编制鉴别方案和鉴别报告,确保编制质量。
五、工作场所
鉴别单位应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包括必要的办公条件、鉴别报告等档案资料管理设施及场所。
六、档案管理
鉴别单位应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建立鉴别报告完整档案,档案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工作委托合同、现场踏勘记录和影像资料、鉴别方案、检测报告、鉴别报告,以及专家评审意见等质量审查原始文件。上述档案应及时存档,并保存 10 年以上。
附件 2
四川省危险废物鉴别单位信息表
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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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成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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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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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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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手机号码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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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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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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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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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能力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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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委托检验检测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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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别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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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职专业技术人员情况 |
姓名 |
职称 |
专业 |
年龄 |
从事危废管理或研究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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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全职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人,其中:高级职称人数 人;中级职称人数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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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声明 |
本单位承诺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工作,对危险废物鉴别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准确性负责。本单位在《四川省危险废物鉴别单位信息表》和信息平台提供所有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如发现提供虚假资料或与事实不符,本单位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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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转自:伯益说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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