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风险纵横谈之:风险分级方法附录A在环境风险评价中的应用(以某脲醛树脂生产项目为例)
环境风险纵横谈之:风险分级方法附录A在环境风险评价中的应用(以某脲醛树脂生产项目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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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境风险纵横谈 《 一表读懂环境风险评价与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的区别与联系》 中主要讲了环境风险评价和风险评估的区别,今天我们讲一讲它们的联系。
环境风险评价和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之间联系最紧密的是风险物质的辨识和Q值计算上。
在《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 》(HJ169-2018)附录B.1风险物质及临界量表中特地备注 : “以上临界量数据来源于《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中附录 A 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如标准数据更新,应使用有效版本” 。说明两者重点风险物质临界量是一样的。
但认真分析就会发现,HJ941附录A重点风险物质相比HJ169附录B.1多了乙醇、氢气和亚硫酰氯。另外,HJ941附录A中多了风险物质分类信息(共分为八类,包括有毒气态物质36种、易燃易爆气态物质37种、有毒液态物质110种、易燃液态物质61种、其他有毒物质66种、遇水生成有毒气体的物质65种、重金属及其化合物10种,其他类物质及污染物3种(不包括与HJ169附录B.2对应的4种急性毒性物质),共388种,另外多了“遇水放出有毒有害气体名称和事故案例”信息。
例如,某脲醛树脂生产项目需要用到37%的甲醛溶液,采用储罐储存周转,最大储存量70吨。 如果直接按HJ169附录B.1中甲醛临界量取值0.5吨计算,则Q值为140;如果按生态环境部关于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是否折纯计算的回复,把37%甲醛溶液当成混合物,折纯后取HJ 169中甲醛的临界量0.5吨,则Q值为51.8。 但实际上,这两种方法都是不合适的。为什么呢?
第一 ,虽然在HJ169中没有甲醛的浓度和状态(对应的临界量0.5吨),但对照HJ941就会发现,甲醛在HJ941附录A中归类为有毒气态物质,同类的包括氯气、氨气、氯化氢等。因此把37%的甲醛溶剂用甲醛气体对应的临界量显然是不合理的。
在HJ169附录B.1中,类似的情况可以证明,37%的甲醛溶液不能取气态甲醛的临界量。如:氯化氢的临界量(2.5吨)和37%的盐酸临界量(7.5吨)就不同;氨气(液氨)临界量(5吨)和20%氨水(临界量10吨)也不同。
推荐阅读: 再谈GHS在环境风险评价Q值计算中的应用
Q:
那怎样处理比较好呢?
在HJ169的附录B.2,给了我们一条出路。
根据《 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 》,甲醛溶液危害特性为:“急性毒性-经口,类别3、急性毒性-经皮,类别3、急性毒性-吸入,类别3”。从危害特性看,37%甲醛溶液适用HJ169中的附录B.2中的第二部分“健康危害类别2和类别3”的临界量50吨。按这样计算Q值为1.4是比较科学和符合真实情况的。
如本项目辨识出来的M为M1,大气敏感程度E为E2。根据以上不同的计算方法,导致的风险潜势和评价等级明显不同。
如果直接对照HJ169甲醛临界量取0.5吨,Q为140,按混合物折纯计算Q为51.8,以上两种结果,则风险潜势均为IV,大气环境风险评价等级为一级;如果按附录B.2急性毒性类别3,取50吨临界量,计算Q值为1.4,则项目风险潜势为Ⅲ,大气环境风险评价等级为二级。
大家可能会担心,这样做,专家认可吗?审批部门同意吗?如果轮到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抽查复核时,另外的专家和组织复核的部门又会默许吗?
在对待这件事情上,我们的处理办法是: 先要把这段逻辑分析详细写在报告里,同时,在专家评审会上要重点讲解和短暂培训一下专家 ,实在还没有把握时,就把你的意见反馈到导则编写组,如果编写组也能认可,那就更加OK了。
如今,我们有了 环境风险纵横谈 这个专栏,就有了更好的平台,大家可以提供更多的案例,分享更多的经验,为导则编写组修订导则提供依据,让环境风险评价更加科学和真实 。
本期介绍
「环境风险纵横谈」栏目第二期。
本期来稿作者: 罗昌盛,高级工程师,注册环评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广东顺德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 。 佛山市环评专家库、安全生产专家库、应急预案专家库成员,从事安全、环保工作30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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