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2023年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二)
山东省2023年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 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一)19项
2023年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以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全省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查处了一批安全生产培训、特种作业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为切实强化违法违规警示教育,进一步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现将查处的部分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2023年1月2日,滨州市滨城区应急局对滨州亿丰商贸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进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其停止作业,并依法立案调查。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并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日,烟台市芝罘区应急局对烟台京征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高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进行高处作业。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其停止作业,并依法立案调查。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并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9日,济南市长清区应急局对山东瑞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进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其停止作业,并依法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并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20日,沂南县应急局对沂南三汇玻璃有限公司外包作业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外包单位临沂国腾装饰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孙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进行高处作业。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其停止作业,并依法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并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外包企业处罚款人民币2.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22日,烟台市牟平区应急局执法人员接到社会举报,烟台姜格庄辖区高速改扩建工地有人正在进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牟平区应急局遂派执法人员对该工地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特种作业人员刘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后,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其停止作业,并依法立案调查。
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牟平区应急局已移送牟平区公安分局依法处理。
2023年5月4日,济南市济阳区应急局对济南天锐升降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其停止作业,并依法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并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0日,淄博市博山区应急局和博山区白塔镇行政执法人员对淄博锦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证于2021年1月过期,未按规定进行复审,上岗作业。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建议企业将该人员调整工作岗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并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处罚款人民币0.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2日,烟台市牟平区应急局对烟台市牟平区鸿发机床配件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进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其停止作业,并依法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并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8日,东平县应急局接群众举报,称山东昊瑞重工有限公司有电焊工无证上岗,遂派出执法人员对举报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同步开展“四不两直”突击检查。经查,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进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其停止作业,并依法立案调查。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并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6日,菏泽市成武县应急局对山东中菏桥梁模板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崔某某、朱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进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执法人员责令其停止作业,并依法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并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处罚款人民币3.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7日,枣庄市台儿庄区应急局在使用无人机巡查厂房时,发现台儿庄区潘成奎电焊加工部库房内存在动火作业情况,执法人员立即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特种作业左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进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其停止作业,并依法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并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8日,青州市应急局对山东东盛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袁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从业人员郑某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执法人员立即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并依法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三项的规定,并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合并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13日,滕州市应急局对枣庄滕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叶某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其停止作业,并依法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并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29日,聊城市应急局对聊城六和荣达农牧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许某某、于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未取得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证;以上人员3月份涉及4人以上、10次以上的作业);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或者检查。执法人员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并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合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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