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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先在全国建立完善公安机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机制 | 桂林市公安局生态环境保护分局揭牌

时间:2022-05-01 来源: 浏览:

率先在全国建立完善公安机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机制 | 桂林市公安局生态环境保护分局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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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正文

桂林市公安局生态环境保护分局成立!

市委书记周家斌等市领导出席揭牌仪式!

以下视频来源于

桂林警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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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你们牢记总书记的嘱托,忠诚履职,当好守护桂林绿水青山的‘二郎神’,为打造世界级旅游城市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周家斌

周家斌、钟洪、周卉、罗贤瑞共同为市公安局生态环境保护分局揭牌

2022年4月25日,在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桂林一周年之际,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桂林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打造世界级旅游城市”、创造“宜业、宜居、宜乐、宜游”良好环境的决策部署, 切实保护好漓江、保护好桂林山水,桂林市公安局隆重举行桂林市公安局生态环境保护分局揭牌仪式。

市委书记周家斌,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钟洪,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周卉,市委常委、秘书长丁东弟,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林武民,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罗贤瑞,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蒋春华,市政协副主席陆智成,市中级法院院长杨晓春,市检察院检察长梁贻勇出席仪式,市委、市政府各相关部门领导,市公安局领导班子成员,各县(市、区)公安局主要领导,市公安局相关支队、机关科室负责同志以及民警、辅警代表参加仪式。仪式由市政府副秘书长郑文宝主持。

周家斌宣布市公安局生态环境保护分局成立

罗贤瑞在 仪式中 致辞

郑文宝主持仪式

市公安局生态环境保护分局局长蒋林志作表决心发言

仪式结束后,周家斌一行观看了市公安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汇报片,现场调度了生态环境保护分局一线民警执法巡逻情况,并通过视频连线向一线执法巡逻的民警表示慰问,寄语大家 希望你们牢记总书记的嘱托,忠诚履职,当好守护桂林绿水青山的“二郎神”,为打造世界级旅游城市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在现场,周家斌一行还参观了生态环境保护分局办公场所和警用装备展示区,听取了市公安局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情况汇报和警务装备介绍。

成立 桂林市公安局生态环境保护分局,是市委、市政府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切实“ 保护漓江、保护桂林山水” 的一项重要举措。

2021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桂林时强调: “桂林是一座山水甲天下的旅游名城。这是大自然赐予中华民族的一块宝地,一定要呵护好” 。这一重要指示,赋予了桂林“保护好漓江、保护好桂林山水”的历史使命。

市委、市政府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桂林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央、自治区有关决策部署,深刻领会保护生态环境是“国之大者”,保护好漓江、保护好桂林山水是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责任和底线要求。市委、市政府开拓创新、深化改革, 率先在全国建立和完善公安机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机制 ,旨在从体制机制上解决好桂林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从根本上保护好桂林生态环境。桂林市公安局生态环境保护分局成立就是这项创新举措的标志性成果之一,也 标志着我市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开启了新征程,迈出了新步伐

桂林市公安局将牢记总书记殷切嘱托,坚决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忠诚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新职责新使命, 坚决当好守护桂林山水的“二郎神” ;进一步整合公安机关预防和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工作职能,健全和壮大生态执法机构队伍,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整体推进桂林市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完善市、县、乡、村四级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和执法体系,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生态环境保护格局,推动维护生态安全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确保桂林山更青、水更绿、环境更美丽,为打造桂林世界级旅游城市、推动高质量发展筑牢生态安全屏障,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来源:桂林警讯公众号
                                                                        

桂林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进一步完善桂林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桂林市生态环境局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及时、科学、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桂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关于切实做好突发事件和紧急敏感情况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应急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环境应急救援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桂林市生态环境局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基本原则是:统一领导,协调有序,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所产生的环境危害和影响。
1.4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4.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4.2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4.3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4.4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1.4.5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报告:
(1)对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或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类重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跨国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认为有必要按重大、特大事件进行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桂林市生态环境局应对以下情形的突发环境事件。核与辐射事件按照桂林市生态环境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桂林市生态环境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
1.5.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污染范围跨桂林市行政边界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1.5.2全市范围内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市区范围内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跨县(市、区)级行政区域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1.5.3超出县(市、区)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急响应能力并向桂林市生态环境局请求支援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未跨县级行政区域);
1.5.4一时无法判明事件等级,经局应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须协调处理的,包含1.4.5情形的突发环境事件。
由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地震地质灾害等引发的次生重金属污染、陆源溢油、危化品污染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也适用于本预案。
1.6桂林市生态环境局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中主要担负的任务
(1)按规定向桂林市人民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2)向突发环境事件涉及的相邻行政区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3)接到相邻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按规定进行调查了解并报告;
(4)在桂林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指挥、协调、调度;
(5)按规定赶赴事发现场,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蔓延扩散。
(6)调查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范围、程度,收集事件造成损失的数据,对事件性质及类别进行初步认定;进行污染源排查、责任污染源调查;
(7)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对数据进行分析,寻找规律,预测事态发展趋势,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参考;
(8)向政府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控制和消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人员救援与防护、信息通报与发布、维护社会稳定及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建议;
(9)组织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责任的调查处理;
(10)组织开展事件污染损害评估。
2环境应急组织体系和职责
2.1日常组织体系
2.1.1局环境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局环境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应急领导小组)为本局组织开展环境应急工作的领导机构。组长由桂林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桂林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总工程师等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局办公室、科技与财务科、政策法规与标准科、自然生态保护科、综合科、人事科、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科、水生态环境科、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科、生态环境监测与应急科、大气环境科、市纪委监委驻局纪检监察组、土壤生态环境科,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生态环境信息与宣传教育中心、机动车辆尾气污染监督管理办公室、县(市、区)生态环境局等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组成。
局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环境应急准备相关工作,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在发生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突发环境事件时启动本预案,确保快速高效地响应。各成员单位根据的工作职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中承担的任务,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
2.1.2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局应急领导小组在桂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应急办),作为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局应急办主任由桂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人兼任。
2.2应急状态下的组织体系
2.2.1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本预案启动后,桂林市生态环境局成立应对具体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局应急指挥部),协调动员全市生态环境系统的力量,组成不同分工的应急工作组,统一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发生本预案1.5.1、1.5.4所规定的事件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应急指挥机构的,局应急指挥部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和桂林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指挥、协调和调度。
发生本预案1.5.2所规定的事件且由桂林市人民政府成立应急指挥机构的,局应急指挥部在桂林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指挥、协调和调度。
发生本预案1.5.3、1.5.4所规定的事件且由县级人民政府成立应急指挥机构的,根据需要,局应急指挥部配合县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进行生态环境部门应急力量的指挥、协调和调度。
局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局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环境应急工作的副局长和局总工程师担任。当局长离开指挥部时由分管环境应急工作的副局长代行指挥长职责;局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为局应急指挥部成员(可根据具体突发环境事件的响应需要构成,并在应急响应过程中根据事态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期间,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地点设在局应急指挥中心或事发地的其它临时地点。
2.2.2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局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负责应急工作部门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负责应急工作部门成员担任,成员由负责应急工作部门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联络、协调各应急工作组贯彻执行局应急指挥部的决定;了解污染范围、程度及损失情况,根据现场各工作组报告的信息对事件性质及类别进行初步判定;报送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向涉及的桂林市相关部门、相关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进行信息通报。
2.2.3应急工作组
根据不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组成以下应急工作组,在局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调度下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1)应急监测组
组长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总工程师担任,成员包括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相关人员。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负责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并报局应急指挥部审核后实施,对监测数据进行整理分析上报,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局应急与监科负责统筹协调我市各级监测力量。
(2)应急监察组
组长由桂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担任,副组长由桂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副支队长担任,成员包括桂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相关人员。主要职责是:排查污染源,并依法对污染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协助政府切断污染源或通过限产限排、加大治污效果等措施控制污染源。
(3)技术指导组
组长由桂林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所长担任,副组长由桂林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副所长、总工程师担任,成员包括桂林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相关人员。主要职责是:预测污染事态发展趋势,制定控制或消除污染源(污染物)、防止污染扩散的方案报局应急指挥部,并进行现场指导;提出救援与防护以及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建议;组织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必要时请示局应急指挥部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进行支援。
(4)宣传报道组
组长由生态环境信息与宣传教育中心主任担任,成员包括生态环境信息与宣传教育中心相关人员。主要职责是: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预案,协助政府发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社会对事件的反应及舆情并进行跟踪和研判,及时回应社会关注,正确引导舆论;做好事件处理全过程影像资料的采集、制作,对事件现场进行跟踪报道。
(5)纪检监察组
组长由市纪委监委驻局纪检监察组组长担任,成员包括市纪委监委驻局纪检监察组相关人员。主要职责是:依据相关法纪对相关职能部门及人员在污染事件中存在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6)后勤保障组
组长由局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包括局办公室相关人员。主要职责是: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工作的后勤物资供给、车辆和通信保障、办公条件提供、公文办理、文件传递、住宿饮食等后勤保障服务。
桂林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组织机构名单详见附件1。
3预防和预警
3.1环境安全隐患信息及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
3.1.1环境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环境执法、监督管理机构在现场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非法排污问题、污染治理设施、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应急措施的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列入环境安全隐患信息,正在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列入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
3.1.2环境监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
环境监测机构在开展环境监测(含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时发现的环境异常情况列入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
3.1.3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中发现的问题
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在建设项目试生产检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时,对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调查时发现的问题列入环境安全隐患信息。
3.1.4环境信访、环境投诉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环境信访工作机构在环境信访、环境投诉管理工作中发现的相关问题信息列入环境安全隐患信息或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
3.1.5危险废物转移和处置中发现的问题
固体废物管理机构发现有关企业转移、处置危险废物中存在威胁环境安全的相关问题列入环境安全隐患信息或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
3.2环境安全隐患信息处理程序
局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谁发现、谁跟踪、谁处理”的原则对日常工作发现的环境安全隐患信息进行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及时告知和移交相关单位,并向局领导报告:
(1)将发现的环境安全隐患列入本部门的环境风险隐患清单;
(2)向环境风险源单位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
(3)跟踪了解环境风险隐患的整改(消除)工作,将整改进度录入本部门环境风险隐患清单;
(4)各成员单位定期将本部门环境风险隐患清单报局应急办汇总。在跟踪过程中发现事态紧急的,立即向局应急办报告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
3.3预警分级与发布
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即:蓝色(一般突发环境事件)、黄色(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橙色(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红色(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红色预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黄色预警由地级桂林市人民政府发布;蓝色预警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布。
3.4接到预警信息的响应程序
3.4.1局应急领导小组立即组织成员单位相关人员对预警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分析研判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级别。
3.4.2及时向桂林市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
(1)对可能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建议桂林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相应的预警信息;
(2)对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建议桂林市人民政府发布黄色预警信息;
(3)对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建议桂林市人民政府要求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发布蓝色预警信息。
3.4.3及时向桂林市人民政府提出预警应对建议,包括:
(1)将预警信息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指令各相关部门启动或准备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
(4)控制和消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
(5)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6)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7)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4.4立即组织环境监测、环境监察部门开展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所需的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等相关前期工作,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4.5局应急领导小组指令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3.5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局应急领导小组根据预警信息中事态的情况、发展趋势和采取措施的效果,建议政府调整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
4应急响应
4.1政府负责的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桂林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响应,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桂林生态环境局按有关规定及所承担的任务,协助桂林市人民政府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4.2桂林市生态环境局应急响应程序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第一时间开展监测、第一时间发布信息、第一时间开展调查”的基本原则,桂林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以下应急响应程序和内容(可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变化或掌握的信息,动态调整应急响应程序和内容):
4.2.1事件接报
局机关各科室、各城区生态环境局、各直属单位所属人员均有责任接收来自各方的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接报后:
⑴接报人必须如实记录报告内容、信息来源、报告时间、报告人、报告人联系电话等信息,并立即本部门负责人报告;
⑵部门负责人10分钟之内报告局应急办及分管局领导;
⑶局应急办在接到报告后10分钟内向局长报告;
⑷局应急办通知局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4.2.2现场核实
局应急领导小组接报后立即组织环境应急、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等部门的人员组成先遣队,携带必要的应急设备赶赴现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初步查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污染物质及数量、周边环境敏感区等情况。
4.2.3信息研判
局应急领导小组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对现场调查核实的信息进行研判,确认是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确认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要对事件的性质和级别做出初步认定。
4.2.4预案启动
当确认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局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启动本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级别,并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⑴成立局应急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不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全部或部分组成应急监测、应急监察、技术指导、宣传报道、后勤保障、资金保障等应急工作组;
⑵局应急指挥部及下设各应急工作组携带相关应急装备器材立即赶赴事发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⑶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桂林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进行事件初报,建议桂林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并指令相关部门立即赶赴事发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⑷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涉及的桂林市相关部门及地区的生态环境部门通报事件信息;
⑸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已经或者可能受影响的相邻行政区生态环境部门通报事件信息。
4.2.5应急处置
各应急工作组到达事发现场后,立即按照各自职责开展以下应急处置工作:
⑴先期处置(现场控制)
局先遣队到达事发现场后,如发现有污染物正在排放或者泄露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众安全,且尚无其他相关部门到达现场开展应对工作时,应立即组织指导现场已有力量开展相关先期处置工作,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采取必要措施,控制或切断污染来源,尽量防止污染物的蔓延扩散。
⑵现场监测
应急监测组立即根据事件信息制定监测方案,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对监测结果进行整理分析上报,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⑶信息发布
宣传报道组立即采集事件新闻信息,制定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方案,经局应急指挥部审批后,提请桂林市人民政府实施,并协助桂林市人民政府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同时负责在信息发布前对社会反应进行预判,跟踪舆情,正确引导舆论。
⑷现场调查
应急监察组立即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对污染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指挥部办公室与相关部门、单位收集事件造成损失情况,综合各方面情况提出事件性质及类别认定的建议。
⑸事态预测
技术指导组根据现场监测、调查情况、污染物性质和污染类型,动态地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制定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的方案,提出救援与防护的建议,并上报局应急指挥部。
⑹控制和消除污染
局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各工作组上报的情况和建议,及时向桂林市人民政府提出切断和控制污染源、减轻和消除污染以及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
应急监察组协助政府切断污染源或通过限产限排、加大治污效果等措施控制污染源。监督企事业单位污染源通过停产、禁排、封堵、关闭等措施切断污染源,通过限产限排、加大治污效果等措施控制污染源。
技术指导组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现场指导。
⑺信息续报
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收集汇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最新进展情况并向桂林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进行事件信息续报。
⑻力量支援
局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调集全市环境应急力量实施增援,或请求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调动区内其它地市环境应急力量支援。
4.2.6应急终止
局应急指挥部根据监测结果和专家意见,确认应急终止条件和时机,并向桂林市人民政府提出应急状态终止的建议。终止建议获批准后,及时向相关部门传达终止指令。
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桂林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进行事件处理结果报告。
桂林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见附件3。
4.3信息报告
4.3.1应急信息报送程序
(1)桂林市生态环境局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或者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桂林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在两小时内向桂林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桂林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在二十分钟内向桂林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电话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50分钟内提交书面报告(内容必须包含事发时间、地点、简要过程、造成后果、初步原因、领导指示或到场情况、处置措施和现场负责人联系方式等)。自治区调度事件需30分钟内反馈。
对于发生本预案1.4.5所规定的事件,桂林市生态环境局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2)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分级响应原则,一般(Ⅳ级)或者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由桂林市生态环境局向桂林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续报事件处理情况。
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由桂林市生态环境局或桂林市人民政府成立的应急指挥部配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的应急指挥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部续报事件处理情况。
4.3.2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和内容
突发环境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初报。可通过电话或传真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初步原因、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和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破坏程度、事件潜在危害程度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形式报告,视突发环境事件进展情况可一次或多次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确切数据、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危害程度及采取的应急措施、措施效果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报送。
4.4指挥协调
局应急指挥部按照以下方式指挥、协调全市生态环境系统的力量和资源应对环境事件。
1.建立应急处置工作例会制度
局应急指挥部在事件应急处置期间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各应急工作组汇报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共同研究解决相关问题,为局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建立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联络机制(详见附件2)
(1)指挥部办公室为局应急指挥系统的信息联络中枢部门,负责局应急指挥系统内部相关应急信息的统一收集、储存和传递,同时负责对桂林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的信息报告工作。
(2)局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种行动指令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统一通知各组。指令应以文字形式下达,包括手机短信、邮件、书面通知等。如时间紧迫,可先行通过电话口头通知,随后再补充正式文字通知。
(3)各应急工作组上报局应急指挥部的各类数据、信息、报告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统一接收汇总。数据、信息、报告应以文字形式上报,包括手机短信、邮件、书面报告等。如时间紧迫,可先行通过电话口头上报,随后再补充正式文字报告。
(4)经局应急指挥部批准下达各种工作方案、工作指令在实施过程中如需进行重大变更,须及时向局应急指挥部报告,经重新批准后方可继续实施。
4.5信息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由桂林市人民政府负责,桂林市生态环境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向桂林市人民政府提供相关信息和建议。具体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的规定执行。
4.6安全防护
参与应急现场监测和处置等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5.应急终止
5.1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终止应急: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环境质量恢复本底水平;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可控范围;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5.2应急终止程序
由桂林市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应急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桂林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应急终止条件向桂林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终止的建议,终止建议获得批准后,宣布应急终止。
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应急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在其终止应急响应后,桂林市一级的应急终止由桂林市生态环境局向桂林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终止的建议,终止建议获得批准后,宣布应急终止。
6.后期处理
6.1善后处理
按照桂林市人民政府的要求,桂林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协调、指导事件发生地县(区)级人民政府,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查找事故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1)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牵头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后续监测。
(2)由桂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牵头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相关污染源控制与消除工作落实情况的现场督查,撰写突发环境事件技术报告。
(3)由桂林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及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对区域生态环境的影响评价、环境应急管理全过程回顾评价,提出生态环境恢复建议。
(4)由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生态环境政执法部门依法对污染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5)由市纪委监委驻局纪检监察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纪对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在污染事件中存在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6.2总结评估
由应急工作牵头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的归档和总结工作,收集所有的应急日志、记录、报告等书面材料,组织撰写调查总结报告,报桂林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并根据应急工作情况提出修改应急预案的建议等;同时牵头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编制评估报告,报桂林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7.应急保障
7.1资金保障
局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本单位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提出年度项目支出预算,列入本单位年度财政预算。做好应急处置及救援资金申请计划,并报桂林市财政局安排落实。
资金保障,包括学习培训及演练经费,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日常运转经费、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经费及专家咨询费等。
7.2装备与通信保障
局应急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应急能力建设计划,协调落实建设事宜,积极协调、争取国家、自治区和桂林市的相关能力建设资金,根据应急事件污染物的类别,不断完善、充实、更新、提高现有的应急管理、指挥、监测、调查取证、处置、交通运输、通讯、人员防护等装备和物资的配置、储备,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应急处置联动系统等环境安全保障和环境应急系统,并保障各系统可以高效地协同运转。
7.3人力资源保障
局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建设,开展应急管理人员和相关技术人员的培训,不定期地开展实战演练,培养一支训练有素,常备不懈,充分掌握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风险源评估和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技术(知识)、能力的应急力量。
7.4制度保障
7.4.1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内部制度
局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建立、完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内部制度,并根据演练和实战的经验教训,不断进行完善。
7.4.2环境安全全过程管理制度
局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环保规划管理、项目准入、排污许可证管理、限期治理、区域(行业)限批、上市企业环保核查、环境执法检查、环境监测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中,全面落实防范环境风险的责任和要求,构建全防全控的环境应急管理体系。
7.4.3督导制度
局应急办督促、指导下级环保部门、重点企业建立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8监督管理
8.1预案演练
局应急办按照本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的要求,定期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实战演练,磨合机制、锻炼队伍、完善预案,切实提高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实战能力。
8.2宣传
桂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牵头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日常科普宣传,做好环境安全的政策法规、常见污染物基本性质、预防基本常识、应急预案宣传、公众自救避险措施和互救常识宣传工作,生态环境信息与宣传教育中心配合执法支队开展以上宣传工作外,并负责在突发环境事件中按《桂林市环境保护局新闻宣传报道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环[2013]51号)文件要求,联系媒体记者进行相关报道,以及召开新闻发布会。
8.3培训
局应急办会同局人事科制定培训计划,加强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重要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和防护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管理、调查、监测等专业人才。
8.4奖励与责任追究
8.4.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它特殊贡献的。
8.4.2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桂林市生态环境局或者上级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它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或个人,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它人员在突发环境应急处置工作中有渎职、失职等行为的,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环境保护过错问责暂行办法》(桂办发〔2012〕36号)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9附则
9.1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等,局应急办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9.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桂林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9.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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