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多地通报燃气行业违法典型案例,
加强居民群众安全用气意识,普及燃气安全知识,预防燃气事故发生。
近日,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2023年第九批10起典型违法案件,其中8起涉及燃气行业。
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王某某违法从事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案
王某某在高邑县某项目施工时,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擅自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挖掘施工,导致燃气管道泄漏,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4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50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的规定,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唐山市丰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某液化气站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案
唐山市丰润区某液化气供应站生产区入口未设置人体静电消除装置,存在燃气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5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8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唐山市丰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案
河北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沧县分公司供气的部分燃气用户存在燃气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该公司未及时采取停供燃气等措施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1条第一款“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8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泊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巡查案
泊头某燃气有限公司未定期对燃气管线进行巡查,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5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8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泊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24000元的行政处罚。
安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违法从事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案
河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平县城乡供水管网项目管道施工中,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造成安全事故,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4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50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的规定,安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曹某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
曹某某在隆尧县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20条第一款“本省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设区的市负责燃气经营许可的部门申请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并依照许可的经营范围、类别、期限和规模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规定。根据《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55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680元的行政处罚。
邯郸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毁损燃气设施案
某工程有限公司在邯郸市毁损燃气设施,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6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51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邯郸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辛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餐饮店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案
辛集市某餐饮店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36条第四款“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99条第(八)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的规定,辛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9日,在大兴区亦庄镇开泰西里小区,大兴区亦庄镇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居民甘某某在未向燃气公司申请的情况下,擅自拆除、改装户外燃气管道,存在损坏燃气设施行为。
依据《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城管执法部门给予甘某某处以4.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城管执法部门提示
:一是个人擅自拆、改燃气管道,危害自身和其他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用户确需对燃气设施调整,应及时拨打燃气公司24小时客户服务电话进行申请登记改装,燃气设施设备的拆装必须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操作;三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事故隐患以及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情况,应当立即向燃气供应企业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北京新东源中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在地下管线安全防护信息系统发布施工作业信息行政处罚案
2023年3月16日,在海淀区学院路科技园东升园项目施工现场,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北京新东源中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在地下管线安全防护信息系统发布施工作业信息。
依据《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城管执法部门给予北京新东源中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处以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城管执法部门提示:
一是燃气泄漏极易发生燃烧、爆燃等现象,对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施工过程中务必高度重视地下燃气管线保护工作;二是施工前要登录“北京市地下管线防护系统”发布工程信息,与燃气公司等管线产权单位取得对接,掌握地下管线实际位置走向,避免盲目施工导致破坏地下管线事故发生;三是施工单位及个人要加强对地下燃气管线保护意识,重视对一线施工人员安全责任意识教育和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在采取挖掘、钻探、顶管等工艺时务必摸清地下管线分布情况,做足准备后再施工。
基本案情:2023年6月23日,浏阳市集里街道庆泰南路某餐饮门店,在正常营业情况下,后厨使用管道天然气,未按要求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对某餐饮店作出罚款人民币0.6万元的行政处罚。
违反国家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等安全技术规程,运输液化石油气气瓶车辆不符合相关规定
基本案情:2023年6月29日,浏阳市太平桥镇太平液化气有限公司某供应点使用一辆牌照为“湘ALXXXX”五菱牌轻型栏板货车运输液化气钢瓶,该车装载12个12公斤液化石油气瓶,实瓶2瓶、空瓶10瓶,共计24公斤液化石油气,违反《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一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处罚情况:依据《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供应点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和防止损害城市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基本案情:2023年6月14日,某施工单位在复兴南路125号前绿化带施工点(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挖掘施工,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未办理城市绿化临时占用、挖掘许可证。2023年6月16日执法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燃气安全检查时,发现燃气管道随意裸露在外,周围无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存在安全隐患,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和《长沙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
处罚情况: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和《长沙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浏阳市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23万元的行政处罚。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基本案情:2023年7月3日,执法人员对被处罚人陶某进行燃气安全隐患检查时发现,陶某在浏阳市澄潭江镇某房屋内存储瓶装燃气10瓶,共计120公斤。该房屋不具备通风和防火的条件,为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燃气储存场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将瓶装燃气转移至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2023年7月24日,执法人员复查发现其大厅内仍有瓶装燃气9瓶,共计108公斤,未按整改要求转移至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
处罚情况: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陶某作出罚款人民币0.1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河北住建微信公众平台、新京报、长沙应急管理微信公众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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