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批先建,重罚!处罚50万元
未批先建,重罚!处罚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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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常熟治污攻坚微信公众号
原文标题: 【以案说法】未批先建,重罚!处罚50万元!
苏州市常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现场建设有6台液压机、1台喷热熔胶机、8个喷台、6台复合包边机、2台切割机、3台纸芯拉伸机、2个烘箱,其中6台液压机、4个喷台(西侧车间)、1台切割机共配套一套光氧+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装置,1台喷热溶胶机、1台切割机及另4个喷台(东侧车间)均 未配套废气收集装置,该单位 现场无法提供相关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文件。 之后支塘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立案进行调查。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九条第一款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根据相关法条规定,决定对该单位处理结果如下:
1、责令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2、罚款人民币 406583元 。
同时对该单位负责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93500元 。
来源 | 常熟治污攻坚
编辑 | 《VOCs前沿》(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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