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关于公开征求《山西省食品经营许可“一证多址”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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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加快我省食品经营许可改革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营商环境创新行动提升方案>的通知》《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山西省食品经营许可“一证多址”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信函和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邮件主题请注明“《山西省食品经营许可“一证多址”改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2.通过信函邮寄至: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大街108号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处(邮编:030006)。请在信封上注明“《山西省食品经营许可“一证多址”改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3日。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0日
附件:山西省食品经营许可“一证多址”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山西省食品经营许可“一证多址”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持续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营商环境创新行动提升方案>的通知》和《食 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一证多址”,是指对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本省直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在其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包括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直营门店,不含加盟店,下同)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时,不再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书,其经营地址信息直接标注在企业(总部)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上,通过悬挂新办分支机构《一证多址企业食品经营许可信息公示表》实现“亮证”。原已取得食品经营 许可的分支机构可根据企业意愿进行“一证多址”整合。
第 三条 “一证多址”改革适用于以下直营连锁食品经 营企业:
一是食品销售企业。在山西省范围内设有企业(总部), 使用统一商号(字号),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规范经营 管理,有10家及以上门店已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且获证门店在经营过程中能够持续保持食品经营许可条件,在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布局、设备设施等方面标准一致或相近,以商场(超 市)或便利店形式从事食品销售的连锁企业。
二是餐饮服务企业。在山西省范围内设有企业(总部),使用统一商号(字号),做到统一采购配送食品原料、统一规范经营管理,有10家及以上门店已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且获证门店在经营过程中能够持续保持食品经营许可条件,各门店经营项目、工艺流程布局、设备设施相同或相近的连锁企业(不包括承接群体性聚餐的大型及以上餐饮经营者、中央 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风险等级较高的主体业态)。
第二章 办理程序
第四条 企业(总部)申请“一证多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总部),应当在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分支机构中,就近指定一个分支机构作为总部的经营场 所。
第五条 按照自愿原则,由企业(总部)向住所所在地 县级审批部门提出办理“一证多址”《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
第六条 申请企业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连锁企业(总部)“一证多址”食品经营许可申 请书》;
(二)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统一采购食品、规范经营管理证明材料;
(四)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清单;
(五)门店标准化流程布局和设施设备示意图;
(六)企业(总部)或企业(总部)指定作为经营场所的分 支机构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 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七条 县级审批部门收到企业(总部)申请后,应当组建评审组,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审。评审组一般不少于3人,由当地行政审批、市场监管部门人员及有关技术专家等组成。评审时应逐条对照《连锁企业(总部)“一证多址” 食品经营许可评审表》,作出评审结论。
第八条 评审结论合格的,由审批部门发放“一证多址”《食品经营许可证》。取得“一证多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在我省各县(市、区)新开门店申请相同主体业态、经营项目食品经营许可时,适用“一证多址”审批。对未申请评审或虽经评审但未取得“一证多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其新开办门 店申请食品经营许可仍按一般程序办理。
第九条 直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应向新办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提出“一证 多址”审批申请。
第十条 申请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单》;
(二)营业执照和总部“一证多址”食品经营许可证复 印件;
(三)《直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承诺书》;
(四)《食品经营许可“一证多址”自查表》。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 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书面承诺申请材料与实际一致的,审批部门当场发放《一证多址企业食品经营许可信息公示表》,《一证多址企业食品经营许可信息 公示表》有效期与总部“一证多址”《食品经营许可证》相同。
第十二条 县(区、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应将取得《一证多址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公示信息表》的分支机构的相关信息及时反馈企业(总部)所在地审批部门,以便企业(总部)所在地审批部门及时在“一证多址”《食品经营许可证》 上增加相应信息。
第三章 变更、延续与注销
第十三条 企业(总部)名称等信息发生变化,应向企业(总部)所在地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提出申请。相关信息反馈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一证多址” 信息表同时变更。
变更内容涉及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内容的,审批部门 应重新组织评审。
第十四条 企业(总部)取得“一证多址”《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单个分支机构变更名称、负责人等信息的,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提出申请。分支机构涉及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变更的,该分支机构应单独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相关信息反馈企业(总部)发证部门,总部发证部门将该分支机构的信息从“一证多址”食品经营许可证 上移除。
第十五条 “一证多址”《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后的延续,参照国家和我省食品经营许可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申请人取得“一证多址”《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可以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提出分支机构注销申请,经审核后,可以注销该分支机构,并收回该分支机构的《一证多址企业食品经营许可信息公示表》,相关信息反馈企业(总部)发证部门,企业(总部)发证部门将 该分支机构的信息从“一证多址”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移除。
第十七条 “一证多址”《食品经营许可证》上增加或者 移除分支机构的信息时,凭分支机构所在地审批部门提供的信息或出具的文件, 由企业(总部)所在地审批部门通过改革优化审批流程,完成“一证多址”《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变 更,不再要求企业(总部)提交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取得《一证多址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公示信息表》后,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企业(总部),企业(总 部)应及时到审批部门更换“一证多址”《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市场监管和审批部门要全面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市、县审批服务协调联动机制的通知》和《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省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通知》各项要求,明确审批和监管工作职责,及时有效沟通审管信息,强化执法衔接联动,切实加强对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一证多址”适用资格和以“一证多址”方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新开门店的监督管理,全力推进改革措施落实落地,守好食品安全 底线。
第二十条 对连锁企业新开门店以“一证多址”审批方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相关信息,县级审批部门应当及时推送至当地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在审批部门作 出许可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其实施监督检查,要重点 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应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该分支机构的《一证多址企业食品经营许可信息公示表》,构成违法的应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将相关信息反馈企业(总部)发证部门,企业(总部)发证部门将该分支机构的信息从企业 (总部)“一证多址”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移除。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管、举报投诉等工作中发现食品连锁经营企业存在重大风险隐患、严重失信行为、重大违法行为、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等情形,不再适用“一证多址”审批或无法满足实施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取消其“一证多址”资格,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企业(总部)所在地的审批部门,企业(总部)所在地的审批部门取消该企业(总部)的“一证多址”《食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总部和各连锁门店按《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单独取 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中申请人的证照材料,能够通过数据共享、网络核验或能够通过电子证照库调取的,申请 人可以不提交。
第二十三条 “一证多址”《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在经营 场所栏目中标注“一证多址”字样,并按照阿拉伯数字顺序 逐一载明各个地址。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连锁企业(总部)“一证多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书
2、连锁企业(总部)“一证多址”食品经营许可评 审表
3、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单
4、食品经营许可告知书
5、直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承诺书(新申请)
6、直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变更(延续)承诺书
7、一证多址企业食品经营许可信息公示表(样式)
8、《“一证多址”食品经营许可自查表》(适用于 连锁食品销售企业分支机构)
9、《“一证多址”食品经营许可自查表》(适用于 连锁餐饮服务企业分支机构)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附件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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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发布及解读
3.《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与《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比对分析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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