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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跑路不付费,构成抢夺罪!法院宣判:拘役+罚款

时间:2022-07-13 来源: 浏览:

加油跑路不付费,构成抢夺罪!法院宣判:拘役+罚款

加油站运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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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于合集

近日,黄岛法院刑庭公开审理了一起被告人徐某涉嫌抢夺罪一案。经审理,鉴于被告人徐某认罪认罚,综合全案事实和情节,法院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徐某结伙彭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无牌桑塔纳轿车,至多个加油站,为该车加注95号或92号汽油,为逃避支付油费,乘工作人员不备高速驾车驶离加油站。其中,涉案95号汽油55.12升,92号汽油118.66升。综上,被告人徐某抢夺作案三次,经鉴定,抢夺财物的价值共计人民币1296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徐某实施加“霸王油”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抢夺罪是指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抢夺的行为。多次“加油不付钱”且逃离现场的行为,从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加油站财物的行为。从主观方面,行为人表现为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综上所述,行为人多次当着加油站员工的面,在未支付油费的情况下,乘人不备驾车逃跑,并将加油站财物据为己有,期间虽未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但完全符合公然夺取的特征,故应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法官温馨提示

 法官提醒大家,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虽说加油费不多,看似危害不大,但已触碰法律底线,切莫为贪小利,存有侥幸心理,漏网之鱼终被捕,等待的必是牢狱之灾。同时,也提醒加油站,一要完善收款收费机制,防止有人顺手牵羊,造成经济损失;二要提高防范意识,留意可疑人员车辆,尤其对无牌照或牌照被严重遮挡等情形提高警惕,如遇到突发情况,立即采取措施,第一时间报警,及时追回损失。【来源: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作者 张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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