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落地(二)职业病防护设施 “三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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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图片浏览90号令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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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 “三同时 ”,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 生职业病危害的,其运行过程中可能会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并可能会导致劳动者发生职业病时,该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投入生产和使用。一般包括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并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
02
哪些建设项目需要完成“三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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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时”需要申请或审批吗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规定,“三同时”工作无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因此无须申请,但企业必须依法依规完成,(企业可自己完成,也可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完成)并建立档案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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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时”工作需要完成的主要工作
4.1 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0号) 要求进行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 。
4.2 编制报告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在施工前应当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在竣工验收前或者试运行期间,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4.3 组织评审和验收 。上述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并按照评审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按照验收意见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整改,且修改和整改情况须经专家组确认。
4.4 资料存档与备案 。评审和验收工作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其中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4.5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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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护设施预评价
5.1 职业病防护设施预评价 是指在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针对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所需防护措施等进行预测性分析与评价,确定建设项目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可行性,为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提供符合相关法规要求的工程防护技术措施建议。
5.2 项目类型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
5.3 完成时间 可行性论证期间。
5.4 资质要求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规定,预评价无需资质要求,可由建设单位自主完成,无能力完成时可委托第三方。
注: 预评价如采用类比调查数据时,需要采用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与建设项目规模和工艺类似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5.5 审核、审查、备案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需要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报告并经审核同意, 其它建设项目均不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5.6 报告要求 符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组织具有职业卫生相关专业背景的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审,形成合规评审意见。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工作,并形成合规评审意见。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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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6.1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是针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工程防护技术措施,提出能够予以施工建设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工程设计,包括防护设施的规格型号、设计图纸、技术参数等。
6.2 项目类型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6.3 完成时间 项目施工前完成。
6.4 资质要求 无资质要求,用人单位可自主完成,无能力完成时可委托第三方完成。
6.5 审核、审查、备案 除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外, 其它建设项目均不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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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
7.1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是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确认建设项目对职业健康风险的控制效果,评价防护设施的符合性与有效性,并对建设项目的职业健康风险,提出有效的控制措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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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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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组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评审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适用本程序。 除国家保密的建设项目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告栏、网站等方式及时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承担单位、评价结论、评审时间及评审意见,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时间、验收方案和验收意见等信息,供本单位劳动者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工作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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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成“三同时”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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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
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
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9.2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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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或者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 -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未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的; -
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对变更内容未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的; 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布有关信息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18年12月29日修订)
2.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国家卫健委令第5号)
3.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0号) 4. 国家 安 监 总局关于贯彻落实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 2017 〕 37 号 )
5.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GBZ/T 225-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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