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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发布丨9个环境污染典型案例

时间:2022-11-21 来源: 浏览:

刚发布丨9个环境污染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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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袁某某涉嫌非法倾倒铝灰污染环境案

2.某高科技公司露天堆放污泥案

3.某企业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案

4. 某电化厂未及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5.某合作社未按规定贮存、处置畜禽粪便案

6.某冶金设备厂污染环境案

7.某汽修门市部未安装废气处理装置露天喷漆案

8.某企业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案

9.某稀土烧制点固体废物露天堆放案

详情如下。

1.袁某某涉嫌非法倾倒铝灰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14日,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万荣县光华乡乔村村南有人非法收集、贮存铝灰。

经查,万荣县南张乡范村居民袁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20年4月开始,使用运输货车将河南巩义市三个工业园区产生的 铝灰(危险废物HW48类)共计5765.18吨 ,拉运至万荣县光华乡乔村村南一废弃养殖场的东侧, 采用吨袋包装露天堆存,顶部及底部仅采取铺盖塑料布进行简易防晒防渗处理。

【查处情况】  

依据《刑法》第33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项的规定,袁某某非法倾倒铝灰的行为 涉嫌污染环境罪。

2022年7月22日,运城市生态环境局对袁某某涉嫌非法倾倒铝灰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并将相关证据材料移交至万荣县公安局;

8月17日,万荣县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袁某某进行刑事拘留;

目前已将堆存铝灰全部清运,按危废暂存要求予以封存;

对清运现场遗撒铝灰及沾染铝灰的土壤交由第三方公司按危废要求进行填埋处置。

【奖励情况】

 根据《运城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案例启示】  

本案件充分利用群众举报线索,及时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快速响应,及时固定证据,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动,推进“行刑衔接”工作,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形成部门协作、群众参与的打击环境违法犯罪新格局,极大震慑了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

2.某高科技公司 露天堆放污泥案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19日,太原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阳曲县蒲子村“某复合肥厂”院内堆放大量污泥,气味呛人。

现场检查发现,被举报企业为太原市某高科技有限公司,未办理处置污泥的相关环保手续, 擅自露天堆放大量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未采取防臭措施直接露天发酵, 现场存在异味。

【查处情况】

 对于该企业生活污泥处置项目未批先建和未采取防臭措施露天堆放污泥的违法行为,太原市生态环境局 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第1款、《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7条第(8)项有关规定, 责令该公司停止建设,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

【奖励情况】

 根据《太原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太原市生态环境局 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案例启示】  

《太原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实施以来,充分调动了人民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有效弥补了基层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盲区,为提升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水平,依法打击违法行为,保障群众权益,构建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共治大格局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3.某企业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群众通过电话向新余市生态环境局反映:某企业围墙外排水口流出的白色污水正在不断汇入周宇江。

根据举报线索,新余市生态环境局立即组织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赶赴现场检查。

经核实,该企业在对脱硫设备废水沉淀池进行清污作业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造成 沉淀池含脱硫石膏废水外溢,并沿雨水沟和集水井从该厂厂区东面围墙外雨水排口流入周宇江。  

2021年2月19日,新余市生态环境局正式对该厂立案调查,并向该厂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水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确保废水不外排。

【查处及奖励情况】

该厂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涉 嫌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9条的规定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83条第3项,结合《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二部分第83条第3项第2目(2)的规定, 新余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厂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作出处罚款人民币50万元整的处罚 ,并责令该厂按要求在规定限期内整改到位。经开展复查,该厂已按要求整改到位。

2021年5月7日,新余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新余市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有关规定, 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启示意义】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是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有效举措。通过推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促进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的有机结合,有效调动公众广泛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积极性,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

4. 某电化厂未及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案件简介】

2022年4月6日上午11时30分左右,宜春市铜鼓生态环境局接群众反映,宜春铜鼓县电化厂在生产过程中,电解车间电解槽出现故障,该企业在对电解车间进行停电检修时,因操作不当导致罐体发生膨胀爆裂,致使罐体内电解液从车间喷涌,部分电解液经雨水沟排出厂外,发生该突发环境事件后,该企业未及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接到群众反映后立即开展了处置。

【处理结果】

该公司的行为 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78条第1款的规定,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93条第2项和参照《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 2022年8月10日,宜春市铜鼓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该公司处罚款4.1万元。

由于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属实,宜春市铜鼓生态环境局根据《宜春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 对举报人奖励人民币820元。

【启示意义】

通过建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有力提升了群众对环境污染行为的关注度,及时有效阻止了环境污染的扩大,保护了生态环境。

5.某合作社未按规定 贮存、处置畜禽粪便案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12日,晋中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和顺县某合作社 长期将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鸡粪、死鸡倾倒至周边山沟、农田, 周边散发着阵阵恶臭,严重污染周边环境及下游水库水质。

现场检查发现,该合作社内无肉鸡存栏,但在其西北坡上有鸡粪堆存,未及时利用或处置,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查处情况】 

对于该合作社违法处置固体废物行为,晋中市生态环境局 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07条的规定, 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奖励情况】 

根据《晋中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有关规定,晋中市生态环境局 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案例启示】 

生态环境部门要畅通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渠道,办好群众身边的环保实事,切实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保障群众环境权益。

6.某冶金设备厂 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15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交城县天宁镇青村工业园区某冶金设备厂排放废气污染环境。

现场检查发现,交城县某冶金设备厂第二车间 焊接、打磨工段未能有效收集烟气,有无组织排放现象;

年产4500吨机械成套设备项目 未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存在未验先投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对于该企业未验先投行为,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第1项的规定, 责令其立即整改,并处以罚款。

【奖励情况】  

根据《吕梁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案例启示】  

群众诉求无小事,生态环境部门要发动千百双人民群众的眼睛来监督,办好群众身边的环保实事,利用有奖举报来发现、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及时、准确固定证据,提升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水平,依法打击违法行为,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同时,用好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氛围。

7.某汽修门市部 未安装废气处理装置露天喷漆案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20日,长治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潞城区潞康花园楼下某汽修门市部, 晚上进行钣金喷漆作业,排放废气污染周边环境。

现场检查发现,该汽修部内停有一辆维修车辆,室内地面有喷漆痕迹,存放有大量不同类的油漆、稀料等原料,喷漆枪内已装入油漆,具备喷漆作业能力。

【查处情况】

  对于该汽修部违法喷漆行为,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20条之规定, 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奖励情况】  

根据《长治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有关规定,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给予举报人200元奖励。

【案例启示】 

机动车维修过程中产生异味污染环境投诉属于信访投诉中常见的投诉举报类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出台,有利于鼓励公众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便于执法人员精准高效的快速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倒逼经营者消除侥幸心理,主动扛起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

8.某企业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案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24日,举报人通过电话向九江市湖口生态环境局反映九江三本化工有限公司固废管理不规范,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

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开展调查,发现九江三本化工有限公司 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未记录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的各项信息。

【查处及奖励情况】

该行为 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36条第1款的规定。

九江市湖口生态环境局 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02条第8项规定, 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处罚款6万元。

由于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属实,九江市湖口生态环境局根据《九江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的规定, 对举报人奖励1800元。

【启示意义】

通过落实举报奖励机制,畅通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渠道,进一步加强社会公众监督,促进企业提升守法意识,完善环境管理,认真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9.某稀土烧制点固体废物露天堆放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7日,赣州市赣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电话举报线索,对阳埠乡黄沙村陈昌森稀土烧制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稀土烧制点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 工业固体废物(稀土废渣5-6吨左右),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露天堆放,且覆盖不到位。

【查处及奖励情况】

该行为 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40条第1款的规定。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02条第10项规定, 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该稀土烧制点业主 处罚款10.1万元。

按照《赣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 对举报人奖励2020元。

【启示意义】

该案件的办理有效发挥了群众的“火眼金睛”作用,及时查处了农村偏僻地区涉固体废物违法行为。通过落实对举报人举报奖励,有力推动了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向社会公众普及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提高了全社会对固废处置的重视程度。
来源: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编辑:君君.环评互联网

来源:生态环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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