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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一批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典型案例

时间:2023-08-07 来源: 浏览:

宜春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一批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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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万载县某公司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排放污染物案

【案例特点】
该案件为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的企业违法排污案。
【案情简介】
根据上级反馈线索,2023年4月14日,宜春市万载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万载县某公司进行调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成立于2007年,2022年3月注销了排污许可证。
调查人员调阅了该公司烟气在线监控数据、用电明细等相关材料,并对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发现该公司在注销排污许可证后至重新取得排污许可证前,存在排污行为,违法行为持续了不到1个月。
【处理结果】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宜春市万载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和《宜春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宜春市万载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35.55万元。
【典型意义】
排污许可证不仅是排污的“资格证”,更是生产活动中产污、治污、排污的三废全流程管理的“法律义务清单”。生态环境部门应进一步加强排污许可管理,规范企业排污行为,督促排污企业切实做好排污许可管理工作,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法律制度要求,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提高企业守法意识与环境管理水平。
同时企业也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责任落实到人,熟悉并掌握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进行环境保护工作,做好自动监测和数据保存,积极和生态环境部门联系,发生异常和变动时主动报备,做到依法持证排污、按证排污。

案例2:宜春某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以及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案

【案例特点】

该案件为生态环境部门运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处罚的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根据全市交叉执法检查移交的案件线索,宜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24日前往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现场检查发现:

1.该公司于2018年上半年建成,2018年10月底开始试生产,2019年10月份停产,直到2021年12月份开始生产至今,企业生产报表显示2022年1月至3月共生产锂卤水16659立方米,企业生产时产生烘干废气(含粉尘、二氧化硫)、焙烧烟气(含粉尘、氮氧化物)和生活污水等污染物,但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2.该公司环评要求烘干尾气需通过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外排,混料废气需通过酸雾吸收塔进行处理,然而一车间(烘干混料车间)烘干尾气是通过混料工序配套的酸雾吸收塔处理之后外排,而未采用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3.该公司环评要求焙烧工序产生的废气需使用SNCR脱硝系统脱硝去除氮氧化物后再外排,但是企业目前还未安装SNCR脱硝系统。

【处理结果】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宜春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排放大气和水污染物的行为,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50万元整;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宜春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在未依照环评批复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即投入生产的行为,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65万元整。两个行为合计处罚款人民币115万元整。

【典型意义】

通过查处无证排污等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能有效震慑违法排污单位,督促、倒逼企业加强主体责任,强化排污许可管理,将各项排污措施和规定落到实处,让“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的法律要求深入人心。宜春市生态环境系统将以本案为鉴,持续加强日常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提供执法保障。

案例3:奉新县某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建立环境管理台账案

【案例特点】

该案件为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的企业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13日,宜春市奉新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前往奉新县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制定环境管理台账。经核查,该公司原材料的购置台账、生产台账、产品的销售台账齐全,但未建立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台账。12月14日该公司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完善了环境管理台账,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台账进行了补充记录,并提供了整改佐证材料。

【处理结果】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该公司是首次违法,且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了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江西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2022)》(五)其他污染类第6项内容,宜春市奉新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典型意义】

执法应以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促进企业及时纠错,让生态环境执法既保持力度,又体现温度。
转自:江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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