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标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gh_2e60f204f7ca
宣传解读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方针政策,促进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体制的改革,及时发布新编标准规范的信息,作为读者对标准化工作研究谈论的园地。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22年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22〕21号),我部组织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修订了国家标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
2.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 2023年8月30日 。
附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3年7月30日
修订说明
本次局部修订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
2022
年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
(
建标函
[2022]21
号
)
的要求,由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会同有关单位对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
GB/T 50801-2013
进行局部修订。
本次修订
的主要内容是:
(
1
)修订常规能源替代量、二氧化碳减排量、二氧化硫减排量、粉尘减排量指标计算方法;(
2
)修订太阳能光伏系统评价指标;(
3
)增加空气源热泵相关评价指标与测试方法
。
本规范中下划线表示修改的内容。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
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北三环东路
30
号,邮政编码:
100013
)。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
主要
审查人: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
GB/T 50801—2013
局部修订对照表
(方框部分为删除内容,下划线部分为增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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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标准》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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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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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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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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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标准适用于应用太阳能热利用系统、太阳能光伏系统、
地源
热泵系统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节能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的测试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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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标准适用于应用太阳能热利用系统、太阳能光伏系统、热泵系统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节能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的测试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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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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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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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application of renewable energy in buildings
在建筑供热水、
采暖
、空调和供电等系统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系统提供全部或部分建筑用能的应用形式。
|
2.0.1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application of renewable energy in buildings
在建筑供热水、
供暖
、空调和供电等系统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
和空气能
等可再生能源系统提供全部或部分建筑用能的应用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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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
solar thermal system
将太阳能转换成热能,进行供热、制冷等应用的系统,在建筑中主要包括太阳能供热水、
采暖
和空调系统。
|
2.0.2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
solar thermal system
将太阳能转换成热能,进行供热、制冷等应用的系统,在建筑中主要包括太阳能供热水、
供暖
和空调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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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太阳能供热水
采暖
系统
solar hot water and
space
heating system
将太阳能转换成热能,为建筑物进行供热水和
采暖
的系统,系统主要部件包括太阳能集热器、换热蓄热装置、控制系统、其它能源辅助加热
/
换热设备、泵或风机、连接管道和末端热水
采暖
系统等。
|
2.0.3
太阳能供热水
供暖
系统
solar hot water and
space
heating system
将太阳能转换成热能,为建筑物进行供热水和
供暖
的系统,系统主要部件包括太阳能集热器、换热蓄热装置、控制系统、其它能源辅助加热
/
换热设备、泵或风机、连接管道和末端热水
供暖
系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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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太阳能光伏系统
solar photovoltaic system
利用光生伏打效应,将太阳能转变成电能,包含逆变器、平衡系统部件及太阳能
电池
方阵在内的系统。
|
2.0.5
太阳能光伏系统
solar photovoltaic system
利用光生伏打效应,将太阳能转变成电能,包含逆变器、平衡系统部件及太阳能
光伏
方阵在内的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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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地源热泵系统
ground-source heat pump system
以岩土体、地下水或地表水为低温热源,由水源热泵机组、地热能交换系统、建筑物内系统组成的供热空调系统。根据地热能交换系统形式的不同,地源热泵系统分为
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
、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和地表水地源热泵系统。
其中地表水源热泵又分为江、河、湖、海水源热泵系统。
|
2.0.6
地源热泵系统
ground-source heat pump system
以岩土体、地下水或地表水为低温热源,由水源热泵机组、地热能交换系统、建筑物内系统组成的供热空调系统。根据地热能交换系统形式的不同,地源热泵系统分为
浅层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中深层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
、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和地表水地源热泵系统。
其中地表水源热泵又分为江、河、湖、海水源热泵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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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A
空气源热泵供暖系统
air source heat pump heating system
以空气作为低温热源,由空气源热泵机组、输配系统、供暖末端组成的供暖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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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太阳能保证率
solar fraction
太阳能供热水、
采暖
或空调系统中由太阳能供给的能量占系统总消耗能量的百分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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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太阳能保证率
solar fraction
太阳能供热水、
供暖
或空调系统中由太阳能供给的能量占系统总消耗能量的百分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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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地源
热泵系统制冷能效比
energy efficiency ratio of
ground-source
heat pump system (
EER
sys
)
地源
热泵系统制冷量与热泵系统总耗电量的比值,热泵系统总耗电量包括热泵主机、各级循环水泵的耗电量。
|
2.0.9
热泵系统制冷能效比
energy efficiency ratio of heat pump system (
EER
sys
)
热泵系统制冷量与热泵系统总耗电量的比值,热泵系统总耗电量包括热泵主机、各级循环水泵的耗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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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地源
热泵系统制热性能系数
coefficient of performance of
ground-source
heat pump system (
COP
sys
)
地源
热泵系统总制热量与热泵系统总耗电量的比值,热泵系统总耗电量包括热泵主机、各级循环水泵的耗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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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热泵系统制热性能系数
coefficient of performance of heat pump system (
COP
sys
)
热泵系统总制热量与热泵系统总耗电量的比值,热泵系统总耗电量包括热泵主机、各级循环水泵的耗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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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基本规定
|
3
基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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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太阳能光伏系统的
太阳能电池方阵
、蓄电池(或者蓄电池箱体)、充放电控制器、快速关断装置和直流
/
交流逆变器等关键部件应有质检合格证书,性能参数应符合设计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太阳能光伏组件应有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
|
3.2.3
太阳能光伏系统的
光伏组件
、蓄电池(或者蓄电池箱体)、充放电控制器、快速关断装置和直流
/
交流逆变器等关键部件应有质检合格证书,性能参数应符合设计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太阳能光伏组件应有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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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4
地源
热泵系统的热泵机组、末端设备(风机盘管、空气调节机组和散热设备)、辅助设备材料(水泵、冷却塔、阀门、仪表、温度调控装置、计量装置和绝热保温材料)、监测与控制设备以及风系统和水系统管路等关键部件应有质检合格证书
和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
,性能参数应符合设计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
3.2.4
热泵系统的热泵机组、末端设备(风机盘管、空气调节机组和散热设备)、辅助设备材料(水泵、冷却塔、阀门、仪表、温度调控装置、计量装置和绝热保温材料)、监测与控制设备以及风系统和水系统管路等关键部件应有质检合格证书,性能参数应符合设计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热泵机组应有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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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7
太阳能光伏系统的
太阳能电池
组件类型、
太阳能电池
阵列面积、装机容量、蓄电方式、并网方式和主要部件的类型和技术参数、控制系统、辅助材料以及负载类型等内容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
3.2.7
太阳能光伏系统的
光伏
组件类型、
光伏
阵列面积、装机容量、
安装方式、
蓄电方式、并网方式和主要部件的类型和技术参数、控制系统、辅助材料以及负载类型等内容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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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8
地源
热泵系统的系统类型、供热量、供冷量、
地源
换热器、热泵机组、控制系统、辅助材料和建筑物内系统的类型、规模大小、技术参数和数量等内容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
3.2.8
热泵系统的系统类型、供热量、供冷量、换热器、热泵机组、控制系统、辅助材料和建筑物内系统的类型、规模大小、技术参数和数量等内容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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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
|
4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
|
||||||||||||||||||||||||||||||||||||||||||||||||||||||||||||||||||||||||||||||||||||||||||||||||||||||||||||||||||||||||
|
4
.1
评价指标
|
4
.1
评价指标
|
||||||||||||||||||||||||||||||||||||||||||||||||||||||||||||||||||||||||||||||||||||||||||||||||||||||||||||||||||||||||
|
4.1.1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评价指标及其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太阳能保证率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当设计无明确规定时,应符合表
4.1.1-1
的规定。太阳能资源区划按年日照时数和水平面上年太阳辐照量进行划分,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B
的规定。
表
4.1.1-1
不同地区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太阳能保证率
f
(
%
)
2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集热系统效率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当设计文件无明确规定时,应符合表
4.1.1-2
的规定。
表
4.1.1-2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集热效率
(
%
)
3
太阳能集热系统的贮热水箱热损因数
U
sl
不应大于
30
W/
(
m
3
·
K
)。
4
太阳能
供
热水系统的供热水温度
t
r
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当设计文件无明确规定时
t
r
应大于等于
45
℃
且小于等于
60
℃
。
5
太阳能
采暖
或空调系统的室内温度
t
n
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当设计文件无明确规定时应符合国家相关设计规范的规定。
8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
静态投资回收期应符合
项目立项可行性报告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当无文件明确规定时,太阳能供热水系统的
静态投资回收期不应大于
5
年,太阳能
采暖
系统的
静态投资回收期不应大于
10
年,太阳能空调系统的
静态投资回收期应在评价报告中给出
。
|
4.1.1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评价指标及其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太阳能保证率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当设计无明确规定时,应符合表
4.1.1-1
的规定。太阳能资源区划按年日照时数和水平面上年太阳辐照量进行划分,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B
的规定。
表
4.1.1-1
不同地区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太阳能保证率
f
(
%
)
2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集热系统效率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当设计文件无明确规定时,应符合表
4.1.1-2
的规定。
表
4.1.1-2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集热效率
(
%
)
3
太阳能集热系统的贮热水箱热损因数
U
sl
不应大于
1
6
W/
(
m
3
·
K
)。
4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供热水温度
t
r
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当设计文件无明确规定时
t
r
应大于等于
45
℃
。
5
太阳能
供暖
或空调系统的室内温度
t
n
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当设计文件无明确规定时应符合国家相关设计规范的规定。
8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
静态投资回收期应符合
项目立项可行性报告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当无文件明确规定时,太阳能供热水系统的
静态投资回收期不应大于
5
年,太阳能
供暖
系统的
静态投资回收期不应大于
10
年,太阳能空调系统的
静态投资回收期应在评价报告中给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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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2
测试方法
|
4
.2
测试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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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1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测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集热系统效率;
2
系统总能耗;
3
集热系统得热量;
4
制冷机组制冷量;
5
制冷机组耗热量;
6
贮热水箱热损因数;
7
供热水温度;
8
室内温度。
注:制冷机组制冷量、制冷机组耗热量仅适用于太阳能空调系统,供热水温度仅适用太阳能
供
热水系统,室内温度仅适用于太阳能
采暖
或太阳能空调系统。
|
4.2.1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测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集热系统效率;
2
系统总能耗;
3
集热系统得热量;
4
制冷机组制冷量;
5
制冷机组耗热量;
6
贮热水箱热损因数;
7
供热水温度;
8
室内温度。
注
1
:制冷机组制冷量、制冷机组耗热量仅适用于太阳能空调系统,供热水温度仅适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室内温度仅适用于太阳能
供暖
或太阳能空调系统。
注
2
:本条同样适用于多能互补系统、太阳能光伏光热(
PVT
)系统热利用部分,以及集中太阳能供热系统的测试。
|
||||||||||||||||||||||||||||||||||||||||||||||||||||||||||||||||||||||||||||||||||||||||||||||||||||||||||||||||||||||||
|
4.2.2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测试抽样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太阳能
供
热水系统的集热器结构类型、集热与供热水范围、系统运行方式、集热器内传热工质、辅助能源安装位置以及辅助能源启动方式相同,且集热器总面积、贮热水箱容积的偏差均在
10%
以内时,应视为同一类型太阳能
供
热水系统。同一类型太阳能
供
热水系统被测试数量应为该类型系统总数量的
2%
,且不得少于
1
套。
2
当太阳能
采暖
空调系统的集热器结构类型、集热系统运行方式、系统蓄热(冷)能力、制冷机组形式、
末端采暖
空调系统相同,且集热器总面积、所有制冷机组额定制冷量、所供暖建筑面积的偏差在
10%
以内时,应视为同一种太阳能
采暖
空调系统。同一种太阳能
采暖
空调系统被测试数量应为该种系统总数量的
5%
,且不得少于
1
套。
|
4.2.2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测试抽样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集热器结构类型、集热与供热
水
范围、系统运行方式、集热器内传热工质、辅助能源安装位置以及辅助能源启动方式相同,且集热器总面积、贮热水箱容积的偏差均在
10%
以内时,
应
视为同一类型太阳能热水系统。同一类型太阳能热水系统被测试数量
应
为该类型系统总数量的
2%
,且不得少于
1
套。
2
当太阳能
供暖
空调系统的集热器结构类型、集热系统运行方式、系统蓄热(冷)能力、制冷机组形式、
供暖
空调系统
末端
相同,且集热器总面积、所有制冷机组额定制冷量、所供暖建筑面积的偏差在
10%
以内时,
应
视为同一种太阳能
供暖
空调系统。同一种太阳能
供暖
空调系统被测试数量
应
为该种系统总数量的
5%
,且不得少于
1
套。
|
||||||||||||||||||||||||||||||||||||||||||||||||||||||||||||||||||||||||||||||||||||||||||||||||||||||||||||||||||||||||
|
4.2.3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测试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太阳能热水系统长期测试的周期不应少于
120 d
,且应连续完成,长期测试开始的时间应在每年春分(或秋分)前至少
60 d
开始,结束时间应在每年春分(或秋分)后至少
60 d
结束;太阳能
采暖
系统长期测试的周期应与
采暖
期同步;太阳能空调系统长期测试的周期应与空调期同步。长期测试周期内的平均负荷率不应小于
30%
。
3
短期测试期间的室外环境平均温度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太阳能热水系统测试的室外环境平均温度 的允许范围为年平均环境温度±
10
℃;
2
) 太阳能
采暖
系统测试的室外环境的平均温度
应大于等于
采暖
室外计算温度且小于等于
12
℃;
3
) 太阳能空调系统测试的室外环境平均温度 应大于等于
25
℃且小于等于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干球温度。
4
太阳辐照量短期测试不应少于
4 d
,每一太阳辐照量区间测试天数不应少于
1 d
,太阳辐照量区间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太阳辐照量小于
8
MJ/
(
m
2
•d
)
;
2
)太阳辐照量大于等于
8
MJ/
(
m
2
•d
)
且小于
12
MJ/
(
m
2
•d
)
;
3
)太阳辐照量大于等于
12
MJ/
(
m
2
•d
)
且小于
16
MJ/
(
m
2
•d
)
;
4
)太阳辐照量大于等于
16
MJ/
(
m
2
•d
)
。
5
短期测试
的
太阳辐照量实测值与
本标准第
4.2.
3
条第
4
款
规定
的
4
个
区间
太阳辐照量
平均值的偏差宜控制在
±0.5 MJ/
(
m
2
•d
)
以内,
对于全年使用的太阳能热水系统,不同区间太阳辐照量的平均值可按本标准
附录
C
确定。
6
对于因集热器安装
角度
、局部气象条件等原因导致太阳辐照量难以达到
16
MJ/m
2
的工程,可由检测机构、委托单位等有关各方根据实际情况对太阳辐照量的测试条件进行适当调整,但测试天数不得少于
4 d
,测试期间的太阳辐照量应均匀分布。
|
4.2.3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测试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太阳能热水系统长期测试的周期不应少于
120 d
,且应连续完成,长期测试开始的时间应在每年春分(或秋分)前至少
60 d
开始,结束时间应在每年春分(或秋分)后至少
60 d
结束;太阳能
供暖
系统长期测试的周期应与
供暖
期同步;太阳能空调系统长期测试的周期应与空调期同步。长期测试周期内的平均负荷率不应小于
30%
。
3
短期测试期间的室外环境平均温度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太阳能热水系统测试的室外环境平均温度 的允许范围为年平均环境温度±
10
℃;
2
) 太阳能
供暖
系统测试的室外环境的平均温度
应大于等于
供暖
室外计算温度且小于等于
12
℃;
3
) 太阳能空调系统测试的室外环境平均温度 应大于等于
25
℃且小于等于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干球温度。
4
太阳辐照量短期测试不应少于
4 d
,每一太阳辐照量区间测试天数不应少于
1 d
,
水平面
太阳辐照量区间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太阳辐照量小于
8
MJ/
(
m
2
•d
)
;
2
)太阳辐照量大于等于
8
MJ/
(
m
2
•d
)
且小于
12
MJ/
(
m
2
•d
)
;
3
)太阳辐照量大于等于
12
MJ/
(
m
2
•d
)
且小于
16
MJ/
(
m
2
•d
)
;
4
)太阳辐照量大于等于
16
MJ/
(
m
2
•d
)
。
5
短期测试
时水平面
太阳辐照量实测值与
本标准第
4.2.
3
条第
4
款
规定
的
4
个
区间
太阳辐照量
平均值的偏差宜控制在
±0.5 MJ/
(
m
2
•d
)
以内,
对于全年使用的太阳能热水系统,不同区间太阳辐照量的平均值可按本标准
附录
C
确定。
6
对于因集热器安装
位置
、局部气象条件等原因导致太阳辐照量难以达到
16
MJ/
(
m
2
•d
)
的工程,可由检测机构、委托单位等有关各方根据实际情况对太阳辐照量的测试条件进行适当调整,但测试天数不得少于
4 d
,测试期间的太阳辐照量应均匀分布。
|
||||||||||||||||||||||||||||||||||||||||||||||||||||||||||||||||||||||||||||||||||||||||||||||||||||||||||||||||||||||||
|
4.2.5
集热系统效率的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
4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
集热系统效率
η
应
按下式计算得出:
η
=
Q
j
/
(
A
×
H
)
×
100
(
4.2.5
)
式中:
η
——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
集热系统效率
(
%
);
Q
j
——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集热系统得热量(
MJ
),测试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
4.2.7
条的规定
;
A
——集热系统的集热器总面积(
m
2
)
;
H
——太阳总辐照量
(
MJ/m
2
)
。
|
4.2.5
集热系统效率的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
4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
集热系统效率
η
应
按下式计算得出:
η
=
Q
j
/
(
A
×
H
)
×
100
(
4.2.5
)
式中:
η
——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
集热系统效率
(
%
);
Q
j
——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集热系统得热量(
MJ
),测试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
4.2.7
条的规定
;
A
——集热系统的集热器总面积(
m
2
)
;
H
——
集热器安装平面上的
太阳总辐照量
(
MJ/m
2
)
。
|
||||||||||||||||||||||||||||||||||||||||||||||||||||||||||||||||||||||||||||||||||||||||||||||||||||||||||||||||||||||||
|
4.2.6
系统总能耗的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对于热水系统,应测试系统的供热量或冷水、热水温度、供热水的流量等参数;对于
采暖
空调系统应测试系统的供热量或系统的供、回水温度和热水流量等参数,采样时间间隔不得大于
10 s
。
4
系统总能耗
Q
z
可以用热量表直接测量,也可以通过分别测量温度、流量等参数按下式计算:
(
4.2.6
)
式中:
——
系统总能耗(
MJ
)
;
n
——
总记录数
;
——第
i
次记录的
系统总
流量(
m
3
/s
)
;
——水的密度(
kg/m
3
);
——水的比热容(
J/kg·℃
);
——对于太阳能热水系统,
为第
i
次记录的热水温度(
℃)
;对于太阳能
采暖
、空调系统,
为第
i
次记录的供水温度(
℃);
——对于太阳能热水系统,
为第
i
次记录的冷水温度(
℃)
;对于太阳能
采暖
、空调系统,
为第
i
次记录的回水温度(
℃);
——
第
i
次记录的
时间间隔(
s
),
不应大于
600 s
。
|
4.2.6
系统总能耗的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对于热水系统,应测试系统的供热量或冷水、热水温度、供热水的流量等参数;对于
供暖
空调系统应测试系统的供热量或系统的供、回水温度和热水流量等参数,采样时间间隔不得大于
10 s
。
4
系统总能耗
Q
z
可以用热量表直接测量,也可以通过分别测量温度、流量等参数按下式计算:
(
4.2.6
)
式中:
——
系统总能耗(
MJ
)
;
n
——
总记录数
;
——第
i
次记录的
系统总
流量(
m
3
/s
)
;
——水的密度(
kg/m
3
);
——水的比热容(
J/kg·℃
);
——对于太阳能热水系统,
为第
i
次记录的热水温度(
℃)
;对于太阳能
供暖
、空调系统,
为第
i
次记录的供水温度(
℃);
——对于太阳能热水系统,
为第
i
次记录的冷水温度(
℃)
;对于太阳能
供暖
、空调系统,
为第
i
次记录的回水温度(
℃);
——
第
i
次记录的
时间间隔(
s
),
不应大于
600 s
。
|
||||||||||||||||||||||||||||||||||||||||||||||||||||||||||||||||||||||||||||||||||||||||||||||||||||||||||||||||||||||||
|
4
.3
评价方法
|
4
.3
评价方法
|
||||||||||||||||||||||||||||||||||||||||||||||||||||||||||||||||||||||||||||||||||||||||||||||||||||||||||||||||||||||||
|
4.3.1
太阳能保证率的评价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3
对于短期测试,设计使用期内的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太阳能保证率应按下式计算:
(
4.3.1-2
)
式中:
f
——
太阳能保证率
(
%
)
;
f
1
、
f
2
、
f
3
、
f
4
——
由本标准第
4.2.3
条第
4
款确定的各
太阳辐照量
下的单日
太阳能保证率
(
%
)
,
根据式
4.3.1-1
计算;
x
1
、
x
2
、
x
3
、
x
4
——
由本标准第
4.2.3
条第
4
款确定的各
太阳辐照量
在当地气象条件下按供热水、
采暖
或空调的时期统计得出的天数。没有气象数据时,对于全年使用的太阳能热水系统,
x
1
、
x
2
、
x
3
、
x
4
的取值可参照本标准
附录
C
。
|
4.3.1
太阳能保证率的评价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3
对于短期测试,设计使用期内的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太阳能保证率应按下式计算:
(
4.3.1-2
)
式中:
f
——
太阳能保证率
(
%
)
;
f
1
、
f
2
、
f
3
、
f
4
——
由本标准第
4.2.3
条第
4
款确定的各
太阳辐照量
下的单日
太阳能保证率
(
%
)
,
根据式
4.3.1-1
计算;
x
1
、
x
2
、
x
3
、
x
4
——
由本标准第
4.2.3
条第
4
款确定的各
太阳辐照量
在当地气象条件下按供热水、
供暖
或空调的时期统计得出的天数。没有气象数据时,对于全年使用的太阳能热水系统,
x
1
、
x
2
、
x
3
、
x
4
的取值可参照本标准
附录
C
。
|
||||||||||||||||||||||||||||||||||||||||||||||||||||||||||||||||||||||||||||||||||||||||||||||||||||||||||||||||||||||||
|
4.3.2
集热系统效率的评价应
按下列规定进行:
3
对于短期测试,设计使用期内的集热系统效率应按下式计算:
(
4.3.2-1
)
式中:
——
集热系统效率(
%
)
;
、
、
、
——
由本标准第
4.2.3
条第
4
款确定的各
太阳辐照量
下的单日
集热系统效率(
%
)
,
根据
4.2.5
条得出
;
x
1
、
x
2
、
x
3
、
x
4
——
由本标准第
4.2.3
条第
4
款确定的各
太阳辐照量
在当地气象条件下按供热水、
采暖
或空调的时期统计得出的天数。没有气象数据时,对于全年使用的太阳能热水系统,
x
1
、
x
2
、
x
3
、
x
4
的取值可参照本标准
附录
C
。
|
4.3.2
集热系统效率的评价应
按下列规定进行:
3
对于短期测试,设计使用期内的集热系统效率应按下式计算:
(
4.3.2-1
)
式中:
——
集热系统效率(
%
)
;
、
、
、
——
由本标准第
4.2.3
条第
4
款确定的各
太阳辐照量
下的单日
集热系统效率(
%
)
,
根据
4.2.5
条得出
;
x
1
、
x
2
、
x
3
、
x
4
——
由本标准第
4.2.3
条第
4
款确定的各
太阳辐照量
在当地气象条件下按供热水、
供暖
或空调的时期统计得出的天数。没有气象数据时,对于全年使用的太阳能热水系统,
x
1
、
x
2
、
x
3
、
x
4
的取值可参照本标准
附录
C
。
|
||||||||||||||||||||||||||||||||||||||||||||||||||||||||||||||||||||||||||||||||||||||||||||||||||||||||||||||||||||||||
|
4.3.5
常规能源替代量的评价应
按下列规定进行:
2
对于短期测试,
应按下式计算:
(
4.3.5-1
)
式中:
——
全年
太阳能集热系统得热量
(
MJ
)
;
、
、
、
——
由本标准第
4.2.3
条第
4
款确定的各
太阳辐照量
下的单日
集热系统得热量
(
MJ
)
,
根据
本标准第
4.2.7
条得出
;
x
1
、
x
2
、
x
3
、
x
4
——
由本标准第
4.2.3
条第
4
款确定的各
太阳辐照量
在当地气象条件下按供热水、
采暖
或空调的时期统计得出的天数。没有气象数据时,对于全年使用的太阳能热水系统,
x
1
、
x
2
、
x
3
、
x
4
的取值可参照本标准
附录
C
。
3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常规能源替代量
应按下式计算:
(
4.3.5-2
)
式中:
——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常规能源替代量
(kgce)
;
——全年
太阳能集热系统得热量
(MJ)
;
q
——标准煤热值(
MJ
/
kg
ce
)
,本标准取
q
=
29.30
7
MJ
/
(
kg
ce
)
;
η
t
——以
传统能源为热源时
的运行效率,按项目立项文件选取,当无文件明确规定时,根据项目适用的常规能源,应按
本标准
表
4.
3
.
5
确定。
表
4.3.5
以
传统
能源为热源时的运行效率
η
t
注:综合考虑火电系统的煤的发电效率和电热水器的加热效率。
|
4.3.5
常规能源替代量的评价应
按下列规定进行:
2
对于短期测试,
应按下式计算:
(
4.3.5-1
)
式中:
——
全年
太阳能集热系统得热量
(
MJ
)
;
、
、
、
——
由本标准第
4.2.3
条第
4
款确定的各
太阳辐照量
下的单日
集热系统得热量
(
MJ
)
,
根据
本标准第
4.2.7
条得出
;
x
1
、
x
2
、
x
3
、
x
4
——
由本标准第
4.2.3
条第
4
款确定的各
太阳辐照量
在当地气象条件下按供热水、
供暖
或空调的时期统计得出的天数。没有气象数据时,对于全年使用的太阳能热水系统,
x
1
、
x
2
、
x
3
、
x
4
的取值可参照本标准
附录
C
。
3
以电热水器或电加热供暖系统为参照系统时,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常规能源替代量
Q
tr
应按下式计算:
4
以燃煤锅炉为参照系统时,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常规能源替代量
Q
tr
应按下式计算:
5
以燃气锅炉为参照系统时,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常规能源替代量
Q
tr
应按下式计算:
表
4.3.5
以
常规
能源为热源时的运行效率
η
t
|
||||||||||||||||||||||||||||||||||||||||||||||||||||||||||||||||||||||||||||||||||||||||||||||||||||||||||||||||||||||||
|
4.3.6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费效比
CBR
r
应按下式计算得出:
(
4.3.6
)
式中:
——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费效比
(
元
/kWh
)
;
——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增量成本
(
元
)
,
增量成本依据项目单位提供的项目决算书进行核算,项目决算书中应对可再生能源的增量成本有明确的计算和说明
;
Q
t
r
——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常规能源替代量
(
kgce
)
;
q
——标准煤热值
[MJ
/
(
kg
标准煤)
]
,本标准取
q
=
29.30
7
MJ
/kg
ce
;
N
——
系统寿命期,根据项目立项文件等资料确定,当无
明确
规定,
N
取
15
年
。
|
4.3.6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费效比
CBR
r
应按下式计算得出:
(
4.3.6
)
式中:
——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费效比
(
元
/kWh
)
;
——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增量成本
(
元
)
,
增量成本依据项目单位提供的项目决算书进行核算,项目决算书中应对可再生能源的增量成本有明确的计算和说明
;
Q
tr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常规能源替代量
(
kWh
)
;
N
——
系统寿命期,根据项目立项文件等资料确定,当无
明确
规定,
N
取
15
年
。
|
||||||||||||||||||||||||||||||||||||||||||||||||||||||||||||||||||||||||||||||||||||||||||||||||||||||||||||||||||||||||
|
4.3.7
静态投资回收期的评价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
1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
年节约费用
C
sr
应
按下式计算:
(
4.3.7-1
)
式中:
——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
年节约费用
(
元);
——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常规能源替代量
(
kgce
)
;
q
——标准煤热值
[MJ
/
(
kg
标准煤)
]
,本标准取
q
=
29.30
7
MJ
/kg
ce
;
P
——常规能源的价格(
元
/kWh
),常规能源的价格
P
应根据项目立项文件所对比的常规能源类型进行比较,当无明确规定时,由测评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当地实际用能状况确定常规能源类型选取;
M
r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每年运行维护增加的费用(元),由建设单位委托有关部门测算得出。
|
4.3.7
静态投资回收期的评价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
1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
年节约费用
C
sr
应
按下式计算:
(
4.3.7-1
)
式中:
——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
年节约费用
(元);
——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
常规能源替代量
(
kWh
)
;
P
——常规能源的价格(
元
/kWh
),常规能源的价格
P
应根据项目立项文件所对比的常规能源类型进行比较,当无明确规定时,由测评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当地实际用能状况确定常规能源类型选取;
M
r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每年运行维护增加的费用(元),由建设单位委托有关部门测算得出。
|
||||||||||||||||||||||||||||||||||||||||||||||||||||||||||||||||||||||||||||||||||||||||||||||||||||||||||||||||||||||||
|
4.3.8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
二氧化碳减排量
应
按下式计算:
(
4.3.8
)
式中: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二氧化碳减排量(
kg
);
——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常规能源替代量
(
kgce
)
;
——
标准煤的二氧化碳排放因子(
kg/kg
ce
),本标准取
=
2.47
kg/kg
ce
。
|
4.3.8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
二氧化碳减排量
应
按下式计算:
(
4.3.8
)
式中: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二氧化碳减排量(
kg
);
——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
常规能源替代量
(
kWh
)
;
——
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
kg/
kWh
),可取
0.581 kg/kWh
。
|
||||||||||||||||||||||||||||||||||||||||||||||||||||||||||||||||||||||||||||||||||||||||||||||||||||||||||||||||||||||||
|
4.3.9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
二氧化硫减排量
应
按下式计算:
(
4.3.9
)
式中: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二氧化硫减排量(
kg
);
——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常规能源替代量
(
kgce
)
;
——
标准煤的二氧化硫排放因子(
kg/kg标准煤),本标准取
=
0.02
kg/kg
ce
。
|
4.3.9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
二氧化硫减排量
应
按下式计算:
(
4.3.9
)
式中: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二氧化硫减排量(
kg
);
——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
常规能源替代量
(
kWh
)
;
——
电力二氧化硫排放因子(
kg/
kWh
),可取
0
.00
66
k
g/
kWh
。
|
||||||||||||||||||||||||||||||||||||||||||||||||||||||||||||||||||||||||||||||||||||||||||||||||||||||||||||||||||||||||
|
4.3.10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
粉尘减排量
应
按下式计算:
(
4.3.10
)
式中: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粉尘减排量(
kg
);
——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常规能源替代量
(
kgce
)
;
——
标准煤的粉尘排放因子(
kg/kg
ce
),本标准取
=
0.01 kg/kg
ce
。
|
4.3.10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
粉尘减排量
应
按下式计算:
(
4.3.10
)
式中: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粉尘减排量(
kg
);
——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
常规能源替代量
(kWh)
;
——
电力粉尘排放因子(
kg
/
kWh
),
可取
0.0033
kg
/
kWh
。
|
||||||||||||||||||||||||||||||||||||||||||||||||||||||||||||||||||||||||||||||||||||||||||||||||||||||||||||||||||||||||
|
4
.4
判定和分级
|
4
.4
判定和分级
|
||||||||||||||||||||||||||||||||||||||||||||||||||||||||||||||||||||||||||||||||||||||||||||||||||||||||||||||||||||||||
|
4
.
4
.
3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太阳能保证率应分为
3
级,
1
级最高。太阳能保证率应按表
4.4.3-1
~
4.4.3-3
的规定进行
划分。
表
4.4.3-1
不同地区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太阳能保证率
f
(
%
)级别划分
注:太阳能资源区划应按年日照时数和水平面上年太阳辐照量进行划分,划分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B
的规定。
表
4.4.3-2
不同地区太阳能
采暖
系统的太阳能保证率
f
(
%
)级别划分
注:太阳能资源区划应按年日照时数和水平面上年太阳辐照量进行划分,划分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B
的规定。
表
4.4.3-3
不同地区太阳能空调系统的太阳能保证率
f
(
%
)级别划分
注:太阳能资源区划应按年日照时数和水平面上年太阳辐照量进行划分,划分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B
的规定。
|
4
.
4
.
3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太阳能保证率应分为
3
级,
1
级最高。太阳能保证率应按表
4.4.3-1
~
4.4.3-3
的规定进行
划分。
表
4.4.3-1
不同地区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太阳能保证率
f
(
%
)级别划分
注:太阳能资源区划应按年日照时数和水平面上年太阳辐照量进行划分,划分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B
的规定。
表
4.4.3-2
不同地区太阳能
供暖
系统的太阳能保证率
f
(
%
)级别划分
注:太阳能资源区划应按年日照时数和水平面上年太阳辐照量进行划分,划分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B
的规定。
表
4.4.3-3
不同地区太阳能空调系统的太阳能保证率
f
(
%
)级别划分
注:太阳能资源区划应按年日照时数和水平面上年太阳辐照量进行划分,划分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B
的规定。
|
||||||||||||||||||||||||||||||||||||||||||||||||||||||||||||||||||||||||||||||||||||||||||||||||||||||||||||||||||||||||
|
4.4.4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集热系统效率应分为
3
级,
1
级最高。太阳能集热系统效率的级别应按表
4.4.4
划分
。
表
4.4.4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集热效率
(%)
的级别划分
|
4.4.4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集热系统效率应分为
3
级,
1
级最高。太阳能集热系统效率的级别应按表
4.4.4
划分
。
表
4.4.4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集热效率
(%)
的级别划分
|
||||||||||||||||||||||||||||||||||||||||||||||||||||||||||||||||||||||||||||||||||||||||||||||||||||||||||||||||||||||||
|
5
太阳能光伏系统
|
5
太阳能光伏系统
|
||||||||||||||||||||||||||||||||||||||||||||||||||||||||||||||||||||||||||||||||||||||||||||||||||||||||||||||||||||||||
|
5
.1
评价指标
|
5
.1
评价指标
|
||||||||||||||||||||||||||||||||||||||||||||||||||||||||||||||||||||||||||||||||||||||||||||||||||||||||||||||||||||||||
|
5.1.1
太阳能光伏系统的评价指标及其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太阳能光伏系统
的
光电转换效率
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当设计文件无明确规定时应符合表
5.1.1
的规定:
表
5.1.1
不同类型太阳能光伏系统
的
光电转换效率
η
d
(
%
)
2
太阳能光伏系统的费效比应符合项目立项可行性报告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当无文件明确规定时,应小于项目所在地当年商业用电价格的
3
倍。
3
太阳能光伏系统的
年发电量、
常规能源替代量、
二氧化碳减排量、
二氧化硫
减排量及
粉尘
减排量
应符合项目立项可行性报告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当无文件明确规定时,应在测试评价报告中给出。
|
5.1.1
太阳能光伏系统的评价指标及其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太阳能光伏系统
光电转换效率
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当设计文件无明确规定时应符合表
5.1.1
的规定:
表
5.1.1
不同类型太阳能光伏系统
光电转换效率
η
d
(
%
)
2
太阳能光伏系统采用彩色光伏组件时,系统光电转换效率应不低于设计值的
85%
。
3
太阳能光伏系统的
年发电量、
光伏组件背板最高工作温度、建筑自消纳比例、费效比
、
常规能源替代量、
二氧化碳减排量、
二氧化硫
减排量及
粉尘
减排量
应符合项目立项可行性报告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当无文件明确规定时,应在测试评价报告中给出。
|
||||||||||||||||||||||||||||||||||||||||||||||||||||||||||||||||||||||||||||||||||||||||||||||||||||||||||||||||||||||||
|
5
.2
测试方法
|
5.2
测试方法
|
||||||||||||||||||||||||||||||||||||||||||||||||||||||||||||||||||||||||||||||||||||||||||||||||||||||||||||||||||||||||
|
5.2.1
太阳能光伏系统应
测试系统的
光电转换效率
。
|
5.2.1
太阳能光伏系统
和太阳能光伏光热(
PVT
)系统电性能测试
应
包括:
1
系统光电转换效率;
2
光伏组件背板温度;
3
并网光伏系统的光伏发电建筑自消纳比例
。
注:本条同样适用于太阳能光伏光热(
PVT
)系统电性能测试。
|
||||||||||||||||||||||||||||||||||||||||||||||||||||||||||||||||||||||||||||||||||||||||||||||||||||||||||||||||||||||||
|
5.2.2
当太阳能光伏系统的
太阳能电池
组件类型、系统与公共电网的关系相同,且系统装机容量偏差在
10%
以内时,应视为同一类型太阳能光伏系统。同一类型太阳能光伏系统被测试数量应为该类型系统总数量的
5%
,且不得少于
1
套。
|
5.2.2
当太阳能光伏系统的
光伏
组件类型、
组件安装方式、
系统与公共电网的关系相同,且系统装机容量偏差在
10%
以内时,应视为同一类型太阳能光伏系统。同一类型太阳能光伏系统被测试数量应为该类型系统总数量的
5%
,且不得少于
1
套。
|
||||||||||||||||||||||||||||||||||||||||||||||||||||||||||||||||||||||||||||||||||||||||||||||||||||||||||||||||||||||||
|
5.2.3
太阳能光伏系统的测试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3
短期测试
需重复进行
3
次
,每
次
短期测试
时间应为
当地太阳正午时前
1
h
到太阳正午时后
1
h
,共计
2
h
。
6
短期测试期间,
太阳总辐照度不应小于
7
00W/
m
2
,太阳总辐照度的不稳定度
不
应大于
±
50 W
。
|
5.2.3
太阳能光伏系统的测试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3
短期测试
不应少于
4 d
,每
天
短期测试
时间应为
24 h
。
6
短期测试期间,
水平面太阳总辐照度应满足本标准第
4
.2.3
条第
4
款的规定
。
|
||||||||||||||||||||||||||||||||||||||||||||||||||||||||||||||||||||||||||||||||||||||||||||||||||||||||||||||||||||||||
|
5.2.5
光电转换效率
的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测试系统每日的发电量、光伏
电池
表面上的总太阳辐照量、光伏
电池板
的面积、光伏
电池
背板表面温度、环境温度和风速等参数
,
采样时间间隔不得大于
10 s
。
3
测试开始前,应
切断所有外接辅助电源,
安装调试好太阳辐射表、电功率表
/
温度自记仪和风速计,并测量太阳能
电池
方阵面积。
5
太阳能光伏系统光电转换效率应按下式计算:
×100
(
5.
2
.
5
)
式中:
——太阳能光伏系统光电转换效率(
%
);
n
——不同朝向和倾角采光平面上的
太阳能
电池
方阵个数;
H
i
——第
i
个朝向和倾角采光平面上单位面积的太阳辐射量
(
MJ
/
m
2
);
A
ci
——第
i
个朝向和倾角平面上的
太阳能电池
采光面积
(
m
2
),在测量太阳能光伏系统
电池
面积时,应扣除
电池
的间隙距离,将
电池
的有效面积逐个累加,得到总有效采光面积。
——第
i
个朝向和倾角采光平面上的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发电量(
k
W
h
)。
|
5.2.5
系统
光电转换效率
和光伏组件背板温度
的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测试系统每日的发电量、光伏
组件
表面上的总太阳辐照量、光伏
组件
的面积、光伏
组件
背板表面温度、环境温度和风速等参数
,
采样时间间隔不得大于
10 s
。
3
测试开始前,应安装调试好太阳辐射表、电功率表
/
温度自记仪和风速计,并测量太阳能
光伏
方阵面积
,对于
独立太阳能光伏系统
,应
切断所有外接辅助电源
。
5
太阳能光伏系统光电转换效率应按下式计算:
×100
(
5.
2
.
5
)
式中:
——太阳能光伏系统光电转换效率(
%
);
n
——不同朝向和倾角采光平面上的太阳能
光伏
方阵个数;
H
i
——第
i
个朝向和倾角采光平面上单位面积的太阳辐射量(
MJ
/
m
2
);
A
ci
——第
i
个朝向和倾角平面上的
光伏组件
采光面积(
m
2
),在测量太阳能光伏系统
光伏组件
面积时,应扣除
光伏组件
的间隙距离,将
光伏组件
的有效面积逐个累加,得到总有效采光面积。
——第
i
个朝向和倾角采光平面上的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发电量(
k
W
h
)。
|
||||||||||||||||||||||||||||||||||||||||||||||||||||||||||||||||||||||||||||||||||||||||||||||||||||||||||||||||||||||||
|
5.2.
5A
并网光伏系统的光伏发电建筑自消纳比例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本标准第
5
.2.3
、
5
.2.4
、
5
.2.5
条规定的测试条件和测试方法对建筑自消纳比例进行测试。
2
应测试
太阳能光伏系统逐时发电量和光伏系统逐时并网电量,
测试期间数据记录时间间隔不应大于
60
0
s
,采样时间间隔不应大于
10 s
。
3
太阳能光伏系统建筑自消纳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
5.2.
5A
)
式中:
——光伏发电建筑自消纳比例(
%
);
——建筑光伏系统的并网电量(
kWh
)。
|
|||||||||||||||||||||||||||||||||||||||||||||||||||||||||||||||||||||||||||||||||||||||||||||||||||||||||||||||||||||||||
|
5
.3
评价
方法
|
5.3
评价
方法
|
||||||||||||||||||||||||||||||||||||||||||||||||||||||||||||||||||||||||||||||||||||||||||||||||||||||||||||||||||||||||
|
5.
3
.
1
太阳能光伏系统
的
光电转换效率
应
按本标准第
5.2.5
条
的测试结果进行评价。
|
5.
3
.
1
太阳能光伏系统光电转换效率
应
按本标准第
5.2.5
条
的测试结果进行评价。
|
||||||||||||||||||||||||||||||||||||||||||||||||||||||||||||||||||||||||||||||||||||||||||||||||||||||||||||||||||||||||
|
5.
3
.
2
年发电量
的评价应
符合下列规定:
2
短期测试的年发电量应按下式计算:
(
5.3.2-2
)
式中
:
——
太阳能光伏系统年发电量
(
kWh
)
;
——太阳能光伏系统光电转换效率
(
%
)
;
n
——不同朝向和倾角采光平面上的
太阳能电池
方阵个数;
H
ai
——
第
i
个朝向和倾角采光平面上全年单位面积的总太阳辐射量
(
MJ/m
2
),可按本标准附录
D
的方法计算
;
A
ci
——
第
i
个朝向和倾角采光平面上的
太阳能电池
面积
(
m
2
)。
|
5.
3
.
2
年发电量
的评价应
符合下列规定:
2
短期测试的年发电量应按下式计算:
(
5.3.2-2
)
式中
:
——
太阳能光伏系统年发电量
(
kWh
)
;
——太阳能光伏系统光电转换效率
(
%
)
;
n
——不同朝向和倾角采光平面上的
太阳能
光伏
方阵个数;
H
ai
——
第
i
个朝向和倾角采光平面上全年单位面积的总太阳辐射量
(
MJ/m
2
),可按本标准附录
D
的方法计算
;
A
ci
——
第
i
个朝向和倾角采光平面上的
光伏组件
面积
(
m
2
)。
|
||||||||||||||||||||||||||||||||||||||||||||||||||||||||||||||||||||||||||||||||||||||||||||||||||||||||||||||||||||||||
|
5.3.3
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常规能源替代量
Q
td
应按下式计算:
(
5.3.3
)
式中
:
Q
td
——
太阳能光伏系统的
常规能源替代量
(
kg
ce
)
;
D
——
每度电折合所耗标准煤量
(
kg
ce
/kWh
)
,根据
国家统计局最近
2
年内公布的
火
力发
电
标准
耗煤水平确定
,并在折标煤量结果中注明该折标系数的公布时间及折标量
;
——
太阳能光伏系统年发电量
(
kWh
)
。
|
5
.3.3
光伏组件背板最高工作温度应按照本标准第
5
.2.5
条的测试结果进行评价。
|
||||||||||||||||||||||||||||||||||||||||||||||||||||||||||||||||||||||||||||||||||||||||||||||||||||||||||||||||||||||||
|
5.3.3A
建筑自消纳比例的评价
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
短期测试单日或长期测试期间的
建筑
自消纳比例
应按本标准第
5
.2.5A
条
进行计算。
2
采用长期测试时,设计使用期内的
建筑
自消纳比例
应取长期测试期间的
建筑
自消纳比例
。
3
对于短期测试,设计使用期内的光伏发电
建筑
自消纳比例
应按下式计算:
(
5.3.3A
)
式中:
y
——
光伏发电
建筑
自消纳比例
(
%
);
y
1
、
y
2
、
y
3
、
y
4
——
由本标准第
4.2.3
条第
4
款确定的各
太阳辐照量
下的单日
建筑
自消纳比例
(
%
)
,
根据式
5
.2.5A
计算;
x
1
、
x
2
、
x
3
、
x
4
——
由本标准第
4.2.3
条第
4
款确定的各
太阳辐照量
在当地气象条件下统计得出的天数。没有气象数据时,
x
1
、
x
2
、
x
3
、
x
4
的取值可参照本标准
附录
C
。
|
|||||||||||||||||||||||||||||||||||||||||||||||||||||||||||||||||||||||||||||||||||||||||||||||||||||||||||||||||||||||||
|
5.3.
4
太阳能光伏系统的费效比
CBR
d
应按下式计算:
CBR
d
=
C
zd
/
(
N×E
n
)
(
5.3.4
)
式中:
CBR
d
——
太阳能光伏系统的费效比(元
/kWh
);
C
zd
——
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增量成本
(
元
)
,
增量成本依据项目单位提供的项目决算书进行核算,项目决算书中应对可再生能源的增量成本有明确的计算和说明
;
N
——
系统寿命期,根据项目立项文件等资料确定,当无文件
明确
规定,
N
取
20
年
;
E
n
——
太阳能光伏系统年发电量
(
kWh
)
。
|
5.3.
4
太阳能光伏系统的费效比
CBR
d
应按下式计算:
CBR
d
=
C
zd
/
(
N×E
n
)
(
5.3.4
)
式中:
CBR
d
——
太阳能光伏系统的费效比(元
/kWh
);
C
zd
——
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增量成本
(
元
)
,
增量成本依据项目单位提供的项目决算书进行核算,项目决算书中应对可再生能源的增量成本有明确的计算和说明
;
N
——
系统寿命期,根据项目立项文件等资料确定,当无文件
明确
规定,
N
取
25
年
;
E
n
——
太阳能光伏系统年发电量
(
kWh
)
。
|
||||||||||||||||||||||||||||||||||||||||||||||||||||||||||||||||||||||||||||||||||||||||||||||||||||||||||||||||||||||||
|
5.3.5
太阳能光伏系统的
二氧化碳减排量
应
按下式计算:
(
5.3.5
)
式中:
——太阳能光伏系统的二氧化碳减排量(
kg
)
;
Q
td
——
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常规能源替代量
(
kg标准煤
)
;
——
标准煤的二氧化碳排放因子(
kg/kg
ce
),本标准取
=
2.47 kg/kg
ce
。
|
5.3.
5
太阳能光伏系统的
二氧化碳减排量
应
按下式计算:
(
5.3.
5
)
式中:
——太阳能光伏系统的二氧化碳减排量(
kg
)
;
——
太阳能光伏系统发电量(
kWh
);
——
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
kg/
kWh
),可取
0.581 kg/
kWh
。
|
||||||||||||||||||||||||||||||||||||||||||||||||||||||||||||||||||||||||||||||||||||||||||||||||||||||||||||||||||||||||
|
5.3.6
太阳能光伏系统的
二氧化硫减排量
应
按下式计算:
(
5.3.6
)
式中:
——太阳能光伏系统的二氧化硫减排量(
kg
)
;
Q
td
——
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常规能源替代量(
kg
c
e
);
——
标准煤的二氧化硫排放因子(
kg/kg
ce
),本标准取
=
0.02
kg/kg
ce
。
|
5.3.
6
太阳能光伏系统的
二氧化硫减排量
应
按下式计算:
(
5.3.
6
)
式中:
——太阳能光伏系统的二氧化硫减排量(
kg
)
;
——
太阳能光伏系统发电量(
kWh
);
——
电力二氧化硫排放因子(
kg/
kWh
),可取
0
.00
66
k
g/
kWh
。
|
||||||||||||||||||||||||||||||||||||||||||||||||||||||||||||||||||||||||||||||||||||||||||||||||||||||||||||||||||||||||
|
5.3.7
太阳能光伏系统的
粉尘减排量
应
按下式计算:
(
5.3.7
)
式中:
——太阳能光伏系统的粉尘减排量(
kg
)
;
Q
td
——
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常规能源替代量
(
kg
c
e)
;
——
标准煤的粉尘排放因子(
kg
/
kg
c
e
),本标准取
=
0.01
kg
/
kg
c
e
。
|
5
.3.7
太阳能光伏系统的
粉尘减排量
应
按下式计算:
(
5.3.
7
)
式中:
——太阳能光伏系统的粉尘减排量(
kg
)
;
——
太阳能光伏系统发电量(
kWh
);
——
电力粉尘排放因子(
kg
/
kWh
),
可取
0.0033
kg
/
kWh
。
|
||||||||||||||||||||||||||||||||||||||||||||||||||||||||||||||||||||||||||||||||||||||||||||||||||||||||||||||||||||||||
|
5
.4
判定和分级
|
5
.4
判定和分级
|
||||||||||||||||||||||||||||||||||||||||||||||||||||||||||||||||||||||||||||||||||||||||||||||||||||||||||||||||||||||||
|
5.4.2
太阳能光伏系统应采用
光电转换效率
和
费效比
进行性能分级评价。若系统
光电转换效率
和费效比
的设计值不小于
本标准第
5.1.1
条的规定,且太阳能光伏系统性能判定为合格后,可进行性能分级评价。
5
.
4
.
3
太阳能光伏系统
的
光电转换效率应分
3
级,
1
级最高,光电转换效率的级别应按表
5.4.3
的规定划分
。
表
5.4.3
不同类型太阳能光伏系统
的
光电转换效率
η
d
(
%
)级别划分
|
5.4.2
太阳能光伏系统应采用
系统
光电转换效率
和
建筑自消纳比例
进行性能分级评价。若系统
光电转换效率
设计值不小于
本标准第
5.1.1
条的规定,且太阳能光伏系统性能判定为合格后,可进行性能分级评价。
5
.
4
.
3
太阳能光伏系统光电转换效率应分
3
级,
1
级最高,
系统
光电转换效率的级别应按表
5.4.3
的规定划分
。
太阳能光伏系统采用彩色光伏组件时,可不参与分级。
表
5.4.3
不同类型太阳能光伏系统
光电转换效率
η
d
(
%
)级别划分
|
||||||||||||||||||||||||||||||||||||||||||||||||||||||||||||||||||||||||||||||||||||||||||||||||||||||||||||||||||||||||
|
5
.
4
.
4
太阳能光伏系统的费效比
应分
3
级,
1
级最高,
费效比
的级别
CBR
d
应
按表
5.4.4
的规定划分
。
表
5.4.4
太阳能光伏系统的费效比
CBR
d
的级别划分
注:
P
t
为项目所在地当年商业用电价格(元
/kWh
)。
|
5.4.4
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建筑自消纳比例应分
3
级,
1
级最高,建筑自消纳比例的级别应按表
5.4.4
的规定划分
。
表
5.4.4
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建筑自消纳比例
y
(
%
)级别划分
|
||||||||||||||||||||||||||||||||||||||||||||||||||||||||||||||||||||||||||||||||||||||||||||||||||||||||||||||||||||||||
|
5.4.5
太阳能光伏系统
的性能分级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太阳能
光电转换效率
和
费效比
级别相同时,性能级别应与此级别相同
;
2
太阳能
光电转换效率
和
费效比
级别不同时,性能级别应与其中较低级别相同。
|
5.4.5
太阳能光伏系统
的性能分级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
光电转换效率
和
建筑自消纳比例
级别相同时,性能级别应与此级别相同
;
2
系统
光电转换效率
和
建筑自消纳比例
级别不同时,性能级别应与其中较低级别相同。
|
||||||||||||||||||||||||||||||||||||||||||||||||||||||||||||||||||||||||||||||||||||||||||||||||||||||||||||||||||||||||
|
6
地源
热泵系统
|
6
热泵系统
|
||||||||||||||||||||||||||||||||||||||||||||||||||||||||||||||||||||||||||||||||||||||||||||||||||||||||||||||||||||||||
|
6
.1
评价指标
|
6
.1
评价指标
|
||||||||||||||||||||||||||||||||||||||||||||||||||||||||||||||||||||||||||||||||||||||||||||||||||||||||||||||||||||||||
|
6.1.
1
地源
热泵系统
的评价指标及其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源热泵系统制冷能效比、制热性能系数
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当设计文件无明确规定时应符合表
6.1.1
的规定
。
表
6.1.1
地源热泵系统制冷能效比、制热性能系数限值
2
热泵机组的实测制冷能效比、制热性能系数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当设计文件无明确规定时应在评价报告中应给出。
4
地源
热泵系统常规能源替代量、二氧化碳减排量、
二氧化硫
减排量、
粉尘
减排量应
符合
项目立项可行性报告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当无文件明确规定时,应在评价报告中给出。
5
地源
热泵系统的
静态投资回收期应
符合项目立项可行性报告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当无文件明确规定时,
地源热泵系统的静态回收期
不
应大于
10
年
。
|
6.1.1
热泵系统
的评价指标及其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源热泵系统制冷能效比、制热性能系数
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当设计文件无明确规定时应符合表
6.1.1
的规定
。
表
6.1.1
地源热泵系统制冷能效比、制热性能系数限值
1A
空气源热泵供暖系统制热性能系数
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当设计文件无明确规定时应符合表
6.1.1A
的规定
。
表
6.1.1
A
空气源
热泵系统制热性能系数
COP
sys
限值
2
地源
热泵机组的实测制冷能效比、制热性能系数,
空气源热泵机组实测制热性能系数
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当设计文件无明确规定时应在评价报告中应给出。
4
热泵系统
常规能源替代量
、二氧化碳减排量、
二氧化硫
减排量、
粉尘
减排量应
符合
项目立项可行性报告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当无文件明确规定时,应在评价报告中给出。
5
热泵系统的
静态投资回收期应
符合项目立项可行性报告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当无文件明确规定时,
地源热泵系统的静态回收期
不
应大于
10
年
。
|
||||||||||||||||||||||||||||||||||||||||||||||||||||||||||||||||||||||||||||||||||||||||||||||||||||||||||||||||||||||||
|
6
.2
测试方法
|
6.2
测试方法
|
||||||||||||||||||||||||||||||||||||||||||||||||||||||||||||||||||||||||||||||||||||||||||||||||||||||||||||||||||||||||
|
6.2.1
地源
热泵系统测试应包括下列内容:
2
热泵机组制热性能系数(
COP
)
、制冷能效比(
EER
)
;
3
热泵系统制热性能系数(
COP
sys
)
、制冷能效比(
EER
sys
)
。
|
6.2.1
热泵系统测试应包括下列内容:
2
地源
热泵机组制热性能系数(
COP
)、制冷能效比(
EER
)
,空气源热泵机组制热性能系数(
COP
)
;
3
地源
热泵系统制热性能系数(
COP
sys
)、制冷能效比(
EER
sys
)
,空气源热泵系统制热性能系数(
COP
sys
)
。
|
||||||||||||||||||||||||||||||||||||||||||||||||||||||||||||||||||||||||||||||||||||||||||||||||||||||||||||||||||||||||
|
6.2.2
当
地源
热泵系统的热源形式相同且系统装机容量偏差在
10%
以内时,应视为同一类型
地源
热泵系统。同一类型
地源
热泵系统测试数量应为该类型系统总数量的
5%
,且不得少于
1
套。
|
6.2.2
当热泵系统的热源形式相同且系统装机容量偏差在
10%
以内时,应视为同一类型热泵系统。同一类型热泵系统测试数量应为该类型系统总数量的
5%
,且不得少于
1
套。
|
||||||||||||||||||||||||||||||||||||||||||||||||||||||||||||||||||||||||||||||||||||||||||||||||||||||||||||||||||||||||
|
6.2.
3
地源
热泵系统的测试分为长期测试和短期测试,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长期测试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已安装测试系统的
地源
热泵系统,其系统性能测试宜采用长期测试;
2
)
对于
采暖
和空调工况,应分别进行
测试
,长期
测试
的
周期与
采暖季
或空调季同步;
3
)长期测试前应对测试系统主要传感器的准确度进行校核和确认。
2
短期测试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未安装测试系统的
地源
热泵系统,其系统性能测试宜采用短期测试;
2
)短期测试应在系统开始供冷(供热)
15d
以后进行测试,测试时间不应小于
4
d
;
3
)系统性能测试宜在系统负荷率达到
60%
以上进行;
4
)热泵机组的性能测试宜在机组的
负荷达到机组额定值的
80%
以上
进行;
5
)
室内温湿度
的测试
应在建筑物达到热稳定后进行,测试期间的室外温度
测试
应
与
室内温湿度
的测试
同时进行
;
6
)短期测试应以
24h
为周期,每个测试周期具体测试时间应根据热泵系统运行时间确定,但每个测试周期测试时间不宜低于
8h
。
|
6.2.3
热泵系统的测试分为长期测试和短期测试,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长期测试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已安装测试系统的热泵系统,其系统性能测试宜采用长期测试;
2
)对于
供暖
和空调工况,应分别进行测试,长期测试的周期与
供暖期
或空调季同步;
3
)长期测试前应对测试系统主要传感器的准确度进行校核和确认。
2
短期测试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未安装测试系统的热泵系统,其系统性能测试宜采用短期测试;
2
)短期测试应在系统开始供冷(供热)
15 d
以后进行测试,测试时间不应小于
3
d
;
3
)
地源热泵
系统性能测试宜在系统负荷率达到
60%
以上进行;
4
)
地源热泵
机组的性能测试宜在机组的负荷达到机组额定值的
80%
以上进行;
4A
)空气源热泵机组和系统的性能测试宜选取典型日进行,典型日的全天负荷率宜分别在
25%
、
50%
、
75%
附近;
5
)室内温湿度的测试应在建筑物达到热稳定后进行,测试期间的室外温度测试应与室内温湿度的测试同时进行;
6
)短期测试应以
24 h
为周期,每个测试周期具体测试时间应根据热泵系统运行时间确定,但每个测试周期测试时间不宜低于
8 h
。
|
||||||||||||||||||||||||||||||||||||||||||||||||||||||||||||||||||||||||||||||||||||||||||||||||||||||||||||||||||||||||
|
6.2.4
测试
地源
热泵系统的设备仪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源
热泵系统的流量、质量、模拟或数字记录的仪器设备应
符合
本标准第
4.2.4
条的规定。
|
6.2.4
测试热泵系统的设备仪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泵系统的流量、质量、模拟或数字记录的仪器设备应
符合
本标准第
4.2.4
条的规定。
|
||||||||||||||||||||||||||||||||||||||||||||||||||||||||||||||||||||||||||||||||||||||||||||||||||||||||||||||||||||||||
|
6.2.6
热泵机组制冷能效比、制热性能系数测试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2
应测试
系统
的
热源侧流量、机组用户侧流量、机组热源侧进出口水温、机组用户侧进出口水温和机组输入功率
等参数。
|
6.2.6
热泵机组制冷能效比、制热性能系数测试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2
地源热泵机组
应测试
机组
的
热源侧流量、机组用户侧流量、机组热源侧进出口水温、机组用户侧进出口水温和机组输入功率
等参数。
2A
空气热泵机组应测试机组
用户侧流量、系统用户侧工质进出口温度、机组输入功率
等参数。
|
||||||||||||||||||||||||||||||||||||||||||||||||||||||||||||||||||||||||||||||||||||||||||||||||||||||||||||||||||||||||
|
6.2.7
系统能效比的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应测试系统的
热源侧流量、系统用户侧流量、系统热源侧进出口水温、系统用户侧进出口水温、机组消耗的电量、水泵消耗的电量
等参数。
|
6.2.7
系统能效比的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地源热泵系统
应测试系统的
热源侧流量、系统用户侧流量、系统热源侧进出口水温、系统用户侧进出口水温、机组消耗的电量、
风机消耗的电量、
水泵消耗的电量
等参数。
2A
空气热泵系统应测试系统
用户侧流量、系统用户侧工质进出口温度、机组消耗的电量、风机消耗的电量、水泵消耗的电量
等参数。
|
||||||||||||||||||||||||||||||||||||||||||||||||||||||||||||||||||||||||||||||||||||||||||||||||||||||||||||||||||||||||
|
6
.3
评价
方法
|
6
.3
评价
方法
|
||||||||||||||||||||||||||||||||||||||||||||||||||||||||||||||||||||||||||||||||||||||||||||||||||||||||||||||||||||||||
|
6.3.1
常规能源替代量应
按下列规定进行评价:
1
地源
热泵
系统的常规能源替代量
Q
s
应按下式计算:
(
6.3.1-1
)
式中:
Q
s
——
常规能源替代量(
kg
ce
)
;
Q
t
——
传统
系统的
总能耗
(
kg
ce
)
;
Q
r
——
地源
热泵系统的
总能耗
(
kg
ce
)。
2
对于
采暖
系统,
传统
系统的
总能耗
Q
t
应按下式计算:
(
6.3.1-2
)
式中:
Q
t
——
传统
系统的
总能耗(
kg
ce
)
;
q
——标准煤热值(
MJ
/
kg
ce
)
,本标准取
q
=29.30
7
MJ
/
kg
ce
;
Q
H
——长期测试时为系统记录的总制热量,短期测试时,
根据测试期间系统的实测制热量和室外气象参数,采用度日法计算供暖季累计热负荷
(
MJ
)
;
η
t
——以
传统能源为
热源时
的运行效率,按项目立项文件选取,当无文件规定时,
根据项目适用的常规能源,其效率
应按
本标准
表
4.3.5
确定。
3
对于空调系统,
传统
系统的
总能耗
Q
t
应按下式计算:
(
6.3.1-3
)
式中:
Q
t
——
传统
系统的
总能耗
(
kg
ce
)
;
Q
C
——
长期测试时为系统记录的总制冷量,短期测试时,
根据测试期间系统的实测制冷量和室外气象参数,
采用温频法计算供冷季累计冷负荷
(
MJ
)
;
D
——
每度电折合所耗标准煤量
(
kg
ce
/kWh
)
;
EER
t
——
传统制冷空调方式的
系统
能效比,
按项目立项文件
确定
,当无文件
明确
规定时,
以
常规水冷冷水机组作为比较对象,其系统能效比按表
6.3.1
确定。
表
6.3.1
常规制冷空调系统能效比
EER
4
整个供暖季(制冷季)
地源
热泵系统的
年耗能量应
根据实测的系统能效比和建筑全年累计冷热负荷
按下列公式计算
:
(
6.
3
.1-4
)
(
6.
3
.1-5
)
式中:
Q
rc
——
地源
热泵系统年制冷总能耗
(
kg
ce
);
Q
rh
——
地源
热泵系统年制热
总能耗(
kg
ce
);
D
——
每度电折合所耗标准煤量
(
kg
ce
/kWh
)
;
Q
H
——
建筑全年累计热负荷
(
MJ
)
;
Q
C
——
建筑全年累计冷负荷
(
MJ
)
;
EER
sys
——
热泵系统的制冷能效比;
COP
sys
——
热泵系统的制热
性能系数。
|
6.3.1
常规能源替代量应
按下列规定进行评价:
1
热泵
系统的常规能源替代量
Q
s
应按下式计算:
(
6.3.1-1
)
式中:
Q
s
——
常规能源替代量(
kWh
);
Q
t
——
常规
系统的
总能耗(
kWh
)
;
Q
r
——
热泵系统的
总能耗(
kWh
)。
2
对于
供暖
系统,
以电加热供暖系统为参照系统时,常规
系统的总能耗
Q
t
应按下式计算:
2
A
对于供暖系统,以燃煤锅炉为参照系统时,常规系统的总能耗
Q
t
应按下式计算:
2
B
对于供暖系统,以燃气锅炉为参照系统时,常规系统的总能耗
Q
t
应按下式计算:
3
对于空调系统,
常规
系统的
总能耗
Q
t
应按下式计算:
(
6.3.1-3
)
式中:
Q
t
——
常规
系统的
总能耗(
kWh
)
;
Q
C
——
长期测试时为系统记录的总制冷量,短期测试时,
根据测试期间系统的实测制冷量和室外气象参数,
采用温频法计算供冷季累计冷负荷
(
MJ
)
;
EER
t
——
传统制冷空调方式的
系统
能效比,
按项目立项文件
确定
,当无文件
明确
规定时,
以
常规水冷冷水机组作为比较对象,其系统能效比按表
6.3.1
确定。
表
6.
3
.1
常规制冷空调系统能效比
EER
4
整个供暖季(制冷季)热泵系统的
年耗能量应
根据实测的系统能效比和建筑全年累计冷热负荷
按下列公式计算
:
(
6.
3
.1-4
)
(
6.
3
.1-5
)
式中:
Q
rc
——
热泵系统年制冷总能耗
(
kWh
);
Q
rh
——
热泵系统年制热
总能耗(
kWh
);
Q
H
——
建筑全年累计热负荷
(
MJ
)
;
Q
C
——
建筑全年累计冷负荷
(
MJ
)
;
EER
sys
——
热泵系统的制冷能效比;
COP
sys
——
热泵系统的制热
性能系数。
|
||||||||||||||||||||||||||||||||||||||||||||||||||||||||||||||||||||||||||||||||||||||||||||||||||||||||||||||||||||||||
|
6.3.2
环境效益应
按下列规定进行评价:
1
地源
热泵系统的
二氧化碳减排量
应
按
下式计算:
(
6.3.2-1
)
式中:
——
二氧化碳减排量(
kg
/
年
)
;
Q
s
——
常规能源替代量(
kgce
);
——
标准煤的
二氧化碳排放因子,
本标准取
=
2.47
。
2
地源
热泵系统的
二氧化硫减排量
应
按
下式计算:
(
6.3.2-2
)
式中:
——
二氧化硫减排量(
kg
/
年
)
;
Q
s
——
常规能源替代量(
kgce
);
——
标准煤的
二氧化硫排放因子,
本标准取
=
0.02
。
3
地源
热泵系统的
粉尘减排量
应
按
下式计算:
(
6.3.2-3
)
式中:
——粉尘减排量(
kg
/
年
)
;
Q
s
——
常规能源替代量(
kgce
);
——
标准煤的
粉尘排放因子,
本标准取
=
0.01
。
|
6.3.2
环境效益应
按下列规定进行评价:
1
热泵系统的
二氧化碳减排量
应
按
下式计算:
(
6.3.2-1
)
式中:
——
热泵系统的
二氧化碳减排量(
kg
)
;
Q
s
——
热泵系统
常规能源替代量(
kWh
);
——
电力
二氧化碳排放因子
(
kg
/
kWh
)
,
可取
0.581 kg/
kWh
。
2
热泵系统的
二氧化硫减排量
应
按
下式计算:
(
6.3.2-2
)
式中:
——
热泵系统的
二氧化硫减排量(
kg
)
;
Q
s
——
热泵系统
常规能源替代量(
kWh
);
——
电力
二氧化硫排放因子
(
kg
/
kWh
)
,
可取
0
.00
66
k
g/
kWh
。
3
热泵系统的
粉尘减排量
应
按
下式计算:
(
6.3.2-3
)
式中:
——
热泵系统的
粉尘减排量(
kg
)
;
Q
s
——
热泵系统
常规能源替代量(
kWh
);
——
电力
粉尘排放因子
(
kg
/
kWh
)
,
可取
0.0033
kg
/
kWh
。
|
||||||||||||||||||||||||||||||||||||||||||||||||||||||||||||||||||||||||||||||||||||||||||||||||||||||||||||||||||||||||
|
6.3.3
经济效益应
按下列规定进行
评价
:
1
地源
热泵系统的
年节约费用
C
s
应
按下式计算:
(
6.3.3-1
)
式中:
C
s
——
地源
热泵系统的
年节约费用
(
元
/
年
)
;
Q
s
——
常规能源替代量
(
kgce
)
;
q
——
标准煤热值
(
MJ
/kg
ce
)
,本标准取
q
=29.30
7
MJ
/kg
ce
;
P
——
常规能源的价格
(
元
/kWh
)
;
M
——
每年运行维护增加费用
(
元
)
,由建设单位委托运行维护部门测算得出。
2
常规能源的价格
P
应根据项目立项文件所对比的常规能源类型进行比较,当无文件明确规定时,由测评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当地实际用能状况确定常规能源类型,应按下列规定选取:
1
)
常规能源为电时,对于热水系统
P
为当地家庭用电价格,采暖和空调系统不
应
考虑常规能源为电的情况;
2
)
常规能源为天然气或煤时,
P
应按下式计算
:
P
=
P
r
/R
(
6.3.3-2
)
式中:
P
——常规能源的价格(
元
/kWh
);
P
r
——当地天然气或煤的价格(
元
/Nm
3
或元
/kg
);
R
——天然气或煤的热值,天然气的
R
值
取
11 kWh/Nm
3
,煤
的
R
值
取
8.14 kWh/kg
。
3
地源
热泵系统增量成本
静态投资回收年限
N
应按
下式计算:
N
=
C
/
C
s
(
6.3.3-3
)
式中:
N
——
地源
热泵系统的
静态投资回收年限
;
C
——
地源
热泵系统的增量成本
(
元
)
,
增量成本依据项目单位提供的项目决算书进行核算,项目决算书中应对可再生能源的增量成本有明确的计算和说明
;
C
s
——
地源
热泵系统的
年节约费用
(
元
)
。
|
6.3.3
经济效益应
按下列规定进行
评价
:
1
热泵系统的
年节约费用
C
s
应
按下式计算:
(
6.3.3-1
)
式中:
C
s
——
热泵系统的
年节约费用
(
元
);
Q
s
——
热泵系统
常规能源替代量(
kWh
);
P
——
常规能源的价格(元
/kWh
)
,常规能源的价格
P
应根据项目立项文件所对比的常规能源类型进行比较,当无明确规定时,由测评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当地实际用能状况确定常规能源类型选取
;
M
——
每年运行维护增加费用
(
元
)
,由建设单位委托运行维护部门测算得出。
3
热泵系统增量成本
静态投资回收年限
N
应按
下式计算:
N
=
C
/
C
s
(
6.3.3-3
)
式中:
N
——
热泵系统的
静态投资回收年限
;
C
——
热泵系统的增量成本
(
元
)
,
增量成本依据项目单位提供的项目决算书进行核算,项目决算书中应对可再生能源的增量成本有明确的计算和说明
;
C
s
——
热泵系统的
年节约费用
(
元
)
。
|
||||||||||||||||||||||||||||||||||||||||||||||||||||||||||||||||||||||||||||||||||||||||||||||||||||||||||||||||||||||||
|
6.4
判定和分级
|
6.4
判定和分级
|
||||||||||||||||||||||||||||||||||||||||||||||||||||||||||||||||||||||||||||||||||||||||||||||||||||||||||||||||||||||||
|
6.4.1
地源
热泵系统
的单项评价指标应全部符合本标准第
6.1.1
条规定
,方可判定为性能合格,有
1
个单项评价指标不符合规定,则判定为性能不合格。
|
6.4.1
热泵系统
的单项评价指标应全部符合本标准第
6.1.1
条规定
,方可判定为性能合格,有
1
个单项评价指标不符合规定,则判定为性能不合格。
|
||||||||||||||||||||||||||||||||||||||||||||||||||||||||||||||||||||||||||||||||||||||||||||||||||||||||||||||||||||||||
|
6.4.2
地源热泵系统
应采用系统制冷能效比、制热性能系数进行性能级别评价。
若系统制冷能效比、制热性能系数的设计值不小于
本标准第
6.1.1
条的规定,且地源热泵系统性能判定为合格后,可进行性能级别评定。
|
6.4.2
地源热泵系统
应采用系统制冷能效比、制热性能系数进行性能级别评价。
空气源热泵供暖系统应采用系统制热性能系数进行性能级别评价。
若系统制冷能效比、制热性能系数的设计值不小于
本标准第
6.1.1
条的规定,且
地源
热泵系统性能判定为合格后,可进行性能级别评定。
|
||||||||||||||||||||||||||||||||||||||||||||||||||||||||||||||||||||||||||||||||||||||||||||||||||||||||||||||||||||||||
|
6
.
4
.
3
地源
热泵
系统性能
共分
3
级,
1
级最高,级别应按表
6.4.3
进行
划分。
表
6.4.3
地源热泵系统性能级别划分
|
6.4.3
热泵
系统性能
共分
3
级,
1
级最高,级别应按表
6.4.3
和
6.4.3A
进行
划分。
表
6.4.3
地源热泵系统性能级别划分
表
6.4.3
A
空气源热泵供暖系统性能级别划分
|
来源:住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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