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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福建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时间:2024-04-02 来源: 浏览:

【政策通知】福建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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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建〔2024〕4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城管局,福州市城管委、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综合执法与应急局:

为推进我省城镇燃气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燃气行业市场监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燃气行业实际情况,省厅制定《福建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福建省燃气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闽建〔2018〕13号)同时废止。

附件:福建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29日

福建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信用评价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省城镇燃气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燃气行业市场监管机制,规范燃气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燃气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管道或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燃气经营企业”)的信用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燃气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对依法取得经营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况进行量化考核。

第四条   省住建厅负责统筹和监督全省燃气经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建立信用评价系统,在省住建厅官网统一公布信用评价结果。

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燃气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所辖县(市、区)燃气经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各级燃气管理部门可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协助开展评价工作。

第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遵循真实、公开、及时原则,结合日常检查、“双随机”“四不两直”等综合(专项)检查督查等组织实施,通过信用评价系统每季度评价1次,每日自动计算信用评分和排名,每季度公布1次信用等级。

第六条   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依据燃气经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对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分级管理,发挥评价结果在燃气市场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提升安全服务水平。

第二章  评价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燃气管理部门以本办法附件《福建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信用评价评分细则》(以下简称《评分细则》作为评价依据,主要评价燃气经营企业基础管理、经营管理、安全管理、燃气管道运行与管理、储气设施运行与管理、客户服务等六个方面内容。

第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信用评价总分100分,另设加分项10分,评价采取扣分制。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分为A级、B级、C级。得分85分及以上为A级,得分70分以下为C级,其余为B级。

第九条   评价程序和方式

(一)准备。所有燃气经营企业对照《评分细则》评价内容,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完成下一季度相关佐证材料和现场评价准备。

(二)评价。属地燃气管理部门每季度对照《评分细则》评价标准对所辖的燃气经营企业开展现场评价,在信用评价系统实时评分,并说明评分理由,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定级。属地燃气管理部门每季度根据评价得分、日常督管情况,在信用评价系统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公布。通过省住建厅官网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公布上一季度信用评价结果。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应向属地燃气管理部门提供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对异议进行核实,处理意见在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同时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异议受理期间原记录与评价结果有效。

第十一条   省住建厅可根据燃气行业法规、规章、规定、相关技术标准及评价需求等方面的变动情况适时修改《评分细则》。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二条   燃气企业信用等级评定采用信用评价得分评级和负面清单直接定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信用评价得分评级,由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每季度根据信用评价系统得分进行等级评定。首次得分评定为“C级”的,有效期12个月,有效期内取消加分项。

负面清单直接定级,由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按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直接定级。直接评定为“B级”的,有效期6个月;直接评定为“C级”的,有效期12个月。以上有效期内取消加分项。

 第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季度其信用等级直接评定为“B级”:

(一)存在《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明确的重大隐患情形之一的;

(二)受到有关燃气安全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5人及以上涉及燃气事项集体上访的;

(四)停气5000户及以上,且恢复供气时间超过72小时的。

第十四条   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季度其信用等级直接评定为“C级”:

(一)发生造成1人及以上死亡或3人及以上重伤的安全生产事故的;

(二)被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

(三)擅自停业、歇业,经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仍不合格的;

(四)停气5000户及以上,且恢复供气时间超过96小时的;

(五)提供虚假评价材料的;

(六)其他影响恶劣的情形。

第十五条   信用等级修复,按以下方式处理:首次得分评定“C级”的,或直接评定“B级”或“C级”的,有效期满后3个月内,燃气经营企业可向属地燃气管理部门申请信用等级修复,由设区市燃气管理部门进行复核认定,作为最终评价结果;若未提出申请,则原评定等级延续。

第四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六条   各级燃气管理部门对燃气经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分级管理,与经营许可审批、差异化监管举措相结合,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信用评价管理。

第十七条   对信用等级1年内均为“B级”及以上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依法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办理行政许可及其他事项时,提供“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

(二)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支持考虑;

(三)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其中,对信用等级1年内均为“A级”的燃气经营企业,评价结果采取适当形式给予表扬,在日常监管中优化检查频次,在评先评优中予以优先推荐。

第十八条   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依法采取以下监管和惩戒措施:

(一)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和各类许可项目,限制其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

(二)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属地燃气管理部门应采取差异化监管手段,加强监督检查频次,上级燃气管理部门开展的安全检查中原则上应将其纳入抽查对象。

(三)将其纳入当地燃气规模化经营整合对象,对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等达不到要求的,禁止进入或及时清出市场。

(四)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三)规定的,属地燃气管理部门及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

(五)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条   燃气管理部门及时将燃气经营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推送至燃气安全生产相关监管部门、社会组织等,依法依规对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省住建厅和设区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加强信用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评价过程中虚报瞒报、不按本办法履行评价职责等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纠正其评价结果。

第二十一条   各级燃气管理部门应加强评价工作人员廉政教育和管理,发现评价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辖区的燃气经营企业清单,在信用评价过程中检查发现违规违法问题,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督促评价扣分问题整改闭合,做到监督检查及时,结果应用得当,引导燃气经营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住建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二年。《福建省燃气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闽建〔2018〕13号)同时废止。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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