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 | 关于印发太原市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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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中北高新区、西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太原市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方案
为推进“标准地”招商引资,促进产业落地见效,按照《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规定》《山西省关于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山西省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要求
按照“因地制宜、积极探索,提升服务效率、减轻企业负担,依法依规、加强监管”原则,深化“标准地”改革,招引遴选高质量项目落地,推动高质量发展。对“标准地”项目实施全周期管理,监督企业履约践诺,确保项目达产见效。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市本级范围内按“标准地”方式供应的工业类项目。鼓励非工业类项目实施“标准地”供应,具体控制性指标等要求可结合实际确定。
三县一市可结合招商引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三、工作任务
(一)确定“标准地”项目边界
确定以“标准地”方式供应的项目,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结合用地需求情况组织开展规划编制工作,将确定的“标准地”项目边界函告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外来投资局、市住建局及所涉区人民政府,便于同步组织开展项目评价、设置控制性指标、开展土地征拆工作和“九通一平”建设。(牵头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外来投资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等)
(二)开展项目评价
根据确定的项目边界,市审批服务管理局组织各有关单位开展十项评价工作,分别为节能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洪水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评价、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文物保护评价。(牵头单位:市审批服务管理局;配合单位:市能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文物局等)
(三)设置控制性指标
市外来投资局结合产业布局、产业标准及招商引资要求,组织各有关单位设置控制性指标,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能耗标准、环境标准、建筑节能指标等。组织区人民政府拟定《投资建设合同》(有特殊约定的除外),提高招商引资的精准度。(牵头单位:市外来投资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能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各区人民政府等)
(四)完成土地转用、征收工作
根据确定的项目边界,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完成土地转用、征收资料组卷上报工作,完成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以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拆迁清表工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接省自然资源厅做好土地转用、征收审批工作。(牵头单位:各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人社局、市水务局等)
(五)开展“九通一平”建设
1.根据确定的项目边界,市住建局组织各有关单位开展区域内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完成宗地红线外通市政道路、排雨水、排污水、供水、供气、供热、通电、通讯及有线电视管线。(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城乡管理局、市园林局等)
2.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完成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工作,包含树木绿化移植,市政设施管线迁移,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设施,架空高压线迁改等事宜。(牵头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审批服务管理局;配合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城乡管理局、市园林局等)
(六)组织“标准地”出让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完成“标准地”出让工作。一是完成土地收储。对接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开展土地收储等工作,签订土地收储协议,完成土地收储入库。二是编制出让方案。结合市审批服务管理局提出的项目评价要求、市外来投资局牵头提出的控制性指标及区人民政府拟定的《投资建设合同》,组织编制土地出让方案。三是组织公开出让。按照土地出让规定,将公开出让土地的位置、面积、用地性质、规划指标及控制性指标等相关内容及时公告,履行出让程序。四是签订出让合同。土地成交后,与竞得企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时,将成交情况函告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和市外来投资局启动“承诺制+全代办”服务、《投资建设合同》签订等工作。(牵头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外来投资局、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等)
(七)做好“承诺制+全代办”服务
企业竞得土地后,市审批服务管理局按照“承诺制+全代办”营商环境要求,做好政府统一服务,实现拿地即开工。(牵头单位:市审批服务管理局;配合单位:市能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文物局等)
(八)强化项目履约监管
企业竞得土地后,各区人民政府负责与用地企业签订《投资建设合同》。按照“谁签约谁负责”原则,依据《投资建设合同》约定,对企业实施履约监管。(牵头单位:各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外来投资局、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工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能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等)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牵头单位进一步提高站位,主动组织开展工作,积极做好各项服务;各配合单位相互密切配合,形成改革合力,按要求高质量完成各项任务,确保“标准地”改革顺利推进。
(二)做好资金保障。市财政统筹做好“标准地”资金保障工作,对于各牵头单位组织上报的资金需求,做好审核并及时拨付到位,为推进“标准地”改革提供有力保障。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各部门广泛宣传产业用地“标准地”招商引资政策,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吸引更多高质量项目加速落地,促进全市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
本文件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文件要点
1、 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 市本级范围内按“标准地”方式供应的工业类项目 。鼓励非工业类项目实施“标准地”供应,具体控制性指标等要求可结合实际确定。
2、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结合用地需求情况,组织开展规划编制工作,确定“标准地”项目边界。
3、项目评价。 市审批服务管理局组织各有关单位开展十项评价工作 ,分别为节能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洪水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评价、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文物保护评价。
4、控制性指标。市外来投资局组织各有关单位 设置控制性指标,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能耗标准、环境标准、建筑节能指标等 。
5、 各区人民政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完成土地转用、征收的上报及审批工作 。
6、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完成土地收储入库,编制土地出让方案,组织公开出让工作 。
7、市审批服务管理局按照“承诺制+全代办”营商环境要求,做好政府统一服务,实现拿地即开工。
8、各区人民政府负责与用地企业签订《投资建设合同》。按照“ 谁签约谁负责 ”原则,依据《投资建设合同》约定,对企业实施履约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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