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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对VOCs开展监测,一企获罚

时间:2023-04-17 来源: 浏览:

未按规定对VOCs开展监测,一企获罚

VOCs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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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连云港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

原文标题: 以案释法 | 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进行监测,罚款人民币2.4万元

案情简介

市生态环境局对辖区内某企业进行调查,该企业已取得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颁发的排污许可证,是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该 企业应对厂界废气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等7个监测指标开展手工自行监测,其中挥发性有机物手工自行监测频次应当不低于一年一次。

经核查,该 企业2021年对厂界废气的自行监测缺少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指标,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进行监测。

查处情况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进行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生态环境部门 对该企业处以罚款2.4万元的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是明确企事业单位治污主体责任,实现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有力举措,同时也有利于推动形成公平规范的环境守法秩序。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宣贯、检查、整改、处罚多管齐下,切实监督企业履行环保主体责任,持续提升企业环境守法意识,起到查处一起、警示一批的良好效果。

汇编整理:VOCs前沿(转载请注明来源),素材源自连云港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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