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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贯之依法从严惩处 危害生产安全犯罪

时间:2023-01-01 来源: 浏览:

一以贯之依法从严惩处 危害生产安全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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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工作情况和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典型案例,针对安全生产工作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充分运用刑事手段依法惩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切实维护生产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一是规定了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行为方式。 实践中,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行为极易引发重特大事故,社会危害严重,应当依法严惩。刑法对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但由于适用标准不够明确,司法实践中对本罪适用较少。《解释》明确,以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或者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均属于刑法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行为;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不排除或者故意掩盖重大事故隐患,组织他人作业的,均可以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冒险组织作业行为;对于受他人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的一线生产、作业人员,应当综合考虑其所受到强令的程度、各自行为对引发事故所起作用大小,依法确定刑事责任,确保司法机关正确适用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这一重罪罪名,有效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

二是规定了危险作业罪的犯罪主体范围和具体行为认定。 近年来,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明显向好,但一些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涉案企业对重大事故隐患不落实责任、有效整改,最终“小拖大、大拖炸”,酿成惨剧。为了销恶于未萌、弥祸于未形,刑法对具有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现实危险的重大隐患行为提前介入,予以刑事规制。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危险作业罪,将尚未造成重大事故后果的部分危险作业行为纳入刑事处罚范围,但司法实践中对危险作业罪的构成要件一直存在争议,一定程度上影响刑罚效果的充分发挥。《解释》明确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均可以构成危险作业罪;无正当理由故意不执行、采用虚构事实或者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规避、干扰执行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施工等行政决定、命令的,属于刑法第134条之一规定的危险作业行为,确保运用刑事手段有效惩治尚未造成重大事故后果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达到防患未然、源头治理的积极效果。

三是确保安全评价中介组织犯罪罪责刑相适应。 近年来,安全评价中介组织或其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问题时有发生。考虑到实践中安全评价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行为一般属于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间接原因,量刑与事故直接责任人应当有所区别。《解释》规定了较低的定罪标准,明确达到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或者100万元以上安全事故等标准的,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确保此类行为得到有效惩处。《解释》同时明确,安全评价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刑法第229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虚假证明文件,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安全事故,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安全事故的,可以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两高”联合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江苏天某安全技术公司、柏某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致使化工公司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未被及时发现、整改,酿成硝化废料积热自然爆炸,造成重大人员伤亡,640人住院治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9.86亿余元。办案机关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综合评估犯罪嫌疑人社会危害性,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依法判处。这种“谦抑性”在《解释》中也得以落地。《解释》明确对于安全评价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在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其行为手段、主观过错程度、对安全事故的发生所起作用大小及其获利情况、一贯表现等因素,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依法裁量刑罚。

四是进一步明确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刑事政策以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要求。 危险作业罪属于轻罪,构成犯罪不要求造成重大事故后果,适用本罪尤其需要注意宽严相济,切实防止刑罚打击面过广。《解释》明确,实施危险作业犯罪行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有悔改表现,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安全生产涉及的社会面广、职能部门多、法律法规复杂,需要协调各方系统综合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八号检察建议”制发以来,行刑衔接取得较为明显的成效,仅以浙江省2022年1月至10月安全生产领域检察监督数据为例,发现行政执法机关“该移未移”线索53条、“该罚未罚”线索113条;侦察机关“该立未立”线索42条、“该撤未撤”线索14条;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行政处罚线索9条。《解释》进一步强化保护合力,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作了原则性规定,要求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对于依法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和关联犯罪的犯罪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要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确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程序有效衔接、法律责任落实到位。这对于指导各地进一步健全完善信息共享线索互移机制、搭建执法司法协作配合平台,形成涵盖行政处罚、党政纪处分、刑法惩罚等多层次治理手段的监管闭环具有积极意义。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许竞宸

●来源:《中国应急管理报》2022年12月30日三版 原标题《一以贯之依法从严惩处 危害生产安全犯罪》 责任编辑:杨安琪
●编辑:董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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