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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51455-2023之基坑深度5米与3米分界

时间:2023-10-03 来源: 浏览:

GB/T51455-2023之基坑深度5米与3米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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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文为继 GB/T51455-2023之夯实与压实 后延续文章,共同延伸学习标准GB/T51455中开挖沟槽深度的分界点5m与3m的探讨。对本系列感兴趣的朋友请点赞转发,再留言讨论。

上述GB/T51455-2023的条文4.1.8与4.1.9分界深度为5m。5米的分界是有个深基坑划分 参考 标准,接下来我们详细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点的变化。会把涉及到相关文件按照时间轴的顺序汇总列举,供大家参考。

0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 深基坑 、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02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曾经在2009年发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在2018年把管理办法升级为管理规定,颁布第37号(现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章 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三条  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03   建办质〔2018〕31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危大工程范围

   危大工程范围 详见附件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 详见附件2。

附件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附件2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 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04   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南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 建办质〔2021〕4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提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水平,我部组织编写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12月8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编制指南

一、基坑工程

(一)工程概况

1.基坑工程概况和特点:

(1)工程基本情况:基坑周长、面积、开挖深度、基坑支护设计安全等级、基坑设计使用年限等。

(2)工程地质情况:地形地貌、地层岩性、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特殊性岩土等情况。

(3)工程水文地质情况:地表水、地下水、地层渗透性与地下水补给排泄等情况。

(4)施工地的气候特征和季节性天气。

(5)主要工程量清单。

2.周边环境条件:

(1)邻近建(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与基坑工程的位置关系。

(2)邻近建(构)筑物的工程重要性、层数、结构形式、基础形式、基础埋深、桩基础或复合地基增强体的平面布置、桩长等设计参数、建设及竣工时间、结构完好情况及使用状况。

(3)邻近道路的重要性、道路特征、使用情况。

(4)地下管线(包括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的重要性、规格、埋置深度、使用情况以及废弃的供、排水管线情况。

(5)环境平面图应标注与工程之间的平面关系及尺寸,条件复杂时,还应画剖面图并标注剖切线及剖面号,剖面图应标注邻近建(构)筑物的埋深、地下管线的用途、材质、管径尺寸、埋深等。

(6)临近河、湖、管渠、水坝等位置,应查阅历史资料,明确汛期水位高度,并分析对基坑可能产生的影响。

(7)相邻区域内正在施工或使用的基坑工程状况。

(8)邻近高压线铁塔、信号塔等构筑物及其对施工作业设备限高、限接距离等情况。

3.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及土方开挖设计(包括基坑支护平面、剖面布置,施工降水、帷幕隔水,土方开挖方式及布置,土方开挖与加撑的关系)。

4.施工平面布置:基坑围护结构施工及土方开挖阶段的施工总平面布置(含临水、临电、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要求及危大工程标识等)及说明,基坑周边使用条件。

5.施工要求:明确质量安全目标要求,工期要求(本工程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基坑工程计划开工日期、计划完工日期。

6.风险辨识与分级:风险因素辨识及基坑安全风险分级。

7.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单位。

(二)编制依据

1.法律依据:基坑工程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等。

2.项目文件:施工合同(施工承包模式)、勘察文件、基坑设计施工图纸、现状地形及影响范围管线探测或查询资料、相关设计文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报告、业主相关规定、管线图等。

3.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

1.施工进度计划:基坑工程的施工进度安排,具体到各分项工程的进度安排。

2.材料与设备计划等:机械设备配置,主要材料及周转材料需求计划,主要材料投入计划、力学性能要求及取样复试详细要求,试验计划。

3.劳动力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

1.技术参数:支护结构施工、降水、帷幕、关键设备等工艺技术参数。

2.工艺流程:基坑工程总的施工工艺流程和分项工程工艺流程。

3.施工方法及操作要求:基坑工程施工前准备,地下水控制、支护施工、土方开挖等工艺流程、要点,常见问题及预防、处理措施。

4.检查要求:基坑工程所用的材料进场质量检查、抽检,基坑施工过程中各工序检验内容及检验标准。

(五)施工保证措施

1.组织保障措施:安全组织机构、安全保证体系及相应人员安全职责等。

2.技术措施:安全保证措施、质量技术保证措施、文明施工保证措施、环境保护措施、季节性施工保证措施等。

3.监测监控措施:监测组织机构,监测范围、监测项目、监测方法、监测频率、预警值及控制值、巡视检查、信息反馈,监测点布置图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

1.施工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名单及岗位职责(如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各班组长等)。

2.专职安全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及岗位职责。

3.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人员名单及岗位职责。

4.其他作业人员:其他人员名单及岗位职责。

(七)验收要求

1.验收标准:根据施工工艺明确相关验收标准及验收条件。

2.验收程序及人员:具体验收程序,确定验收人员组成(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相关负责人)。

3.验收内容:基坑开挖至基底且变形相对稳定后支护结构顶部水平位移及沉降、建(构)筑物沉降、周边道路及管线沉降、锚杆(支撑)轴力控制值,坡顶(底)排水措施和基坑侧壁完整性。

(八)应急处置措施

1.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成与职责、应急救援小组组成与职责,包括抢险、安保、后勤、医救、善后、应急救援工作流程、联系方式等。

2.应急事件(重大隐患和事故)及其应急措施。

3.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产权单位各方联系方式、救援医院信息(名称、电话、救援线路)。

4.应急物资准备。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1.施工设计计算书(如基坑为专业资质单位正式施工图设计,此附件可略)。

2.相关施工图纸: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基坑周边环境平面图、监测点平面图、基坑土方开挖示意图、基坑施工顺序示意图、基坑马道收尾示意图等。

05   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的通知 建质规〔2022〕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现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以下简称《判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重大风险隐患当成事故来对待,将《判定标准》作为监管执法的重要依据,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依法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各类重大事故隐患。要严格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等制度,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4月19日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022版)

第一条   为准确认定、及时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三条  标准适用于判定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工程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依照本标准判定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    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

(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第五条    基坑工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对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二)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三)深基坑施工未进行第三方监测;

(四)有下列基坑坍塌风险预兆之一,且未及时处理:

1.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

2.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

3.基坑底部出现管涌;

4.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

小结

陈寿安学习小结 文中算是按照时间轴的排序,把涉及基坑要求的相关政府文件进行了汇总和转发(全文件内容可点击 阅读原文 进行查看)。文中没有列举出2009年的文件具体内容,对比2008版在涉及基坑深度上没有变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是3米以上(含);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是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深基坑应当一直是指5米(含),没有变化为3m,但针对3米也算应当有明显的分界深度,对应有具体的文件要求。所以,在3~5m的基坑深度范围内按照GB/T51455进行土方施工时,应当考虑规范外的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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