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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前言中不再标注起草单位和起草人

时间:2023-12-25 来源: 浏览: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前言中不再标注起草单位和起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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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已于2019年12月1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现对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强制性国家标准前言中不再标注起草单位和起草人
强制性国家标准前言中不再标注起草单位和起草人,是《办法》的一大改革。 主要原因一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参照技术法规,不适宜标注起草单位、起草人; 二是最高法院曾有解释明确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没有版权。 对于此类公共产品,就像其他法律法规一样,不应标注起草单位和起草人; 三是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多年来已经不再标注起草单位和起草人。同时,为保护各方参与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后,起草单位和起草人信息可以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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