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报告:吊带断裂,电梯安装工从48层坠落!特种设备10个误区,很多人都错了!
调查报告:吊带断裂,电梯安装工从48层坠落!特种设备10个误区,很多人都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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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0日相关部门公布了《光明区玉塘街道勤诚达正大城三期项目工地“1·17”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勤诚达正大城三期项目概况
特种设备十大常见认识误区
误区1
电动叉车不用上牌登记
个别销售商家会误导购买叉车的企业,让企业以为只有柴油机(或汽油机)叉车才需要上牌登记,而电动(电瓶)叉车不需要上牌登记,导致企业因为使用未经检验登记的叉车而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其实,凡是符合《特种设备目录》中关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的叉车,简单来说,就是具备 门架、货叉、自行式 等三个重要特征且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三区”范围内使用的叉车,均属于特种设备范畴,包括符合定义的托盘堆垛车,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办理使用登记(上牌)。
误区2
特种设备数量少于20台的企业
不需要安全管理员
虽然《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中有关于设备总量20台以上应配备持证安管员的规定,但并不是少于20台设备就不需配备安全管理员了。真实的情况为,凡是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均应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以单位任命文件作为依据并将其任命文件存放于特种设备台账资料之中,如设备总量在20台(含20台)以上的,则应配备 专职的、持证的安全管理员 。
误区3
1立方以下的空气储罐
不是特种设备
这个说法应该是和简单压力容器混淆了,简单压力容器是一种特殊的特种设备,它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不需要定期检验,只需要在罐体达到使用年限后主动报废即可。辨识简单压力容器的方法也很简单,通常其出厂铭牌上会标注有 “简”或者“简单压力容器” 的字样,更专业一点的方法就是看参数,设计压力≤1.6MPa、容积≤1m³、压力×容积≤1,介质主要以空气、水蒸气为主。因此,空气储罐仅通过1立方的容积是无法判断是否属于简单压力容器,而是要通过设备铭牌或者出厂资料来进行识别。着重要强调的是,虽然罐体本身不需要登记检验,但罐体上的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仍然要依法进行校验和检定。
误区4
检验合格的电梯
不应该发生故障
检验是国家对电梯日常使用安全和维护保养情况的 验证性检查方式 ,其中相关的检验项目均是电梯质量的安全底线,也可以理解为,检验合格反映出电梯安全仅仅达到了国家要求的最低标准。如果把电梯比作人,年检就相当于每年做一次健康体检,体检没大毛病并不表示在之后的一年里人就不会生病了,其实电梯是否故障和人是一样的,关键在平时的管理和维护保养。因此,使用单位日常管理到位、主体责任落实到位、督促维保修理到位,才能确保电梯故障概率降到最低。
误区5
汽车吊是轮胎起重机
在《特种设备目录》中虽然有轮胎起重机,但却没有汽车吊,这两者也是完全不同的两类设备。两者的区分主要还是在 作业舱 上,轮胎起重机属于特种设备范畴,只有一个用来控制移动和起升载荷的作业舱,而汽车吊不属于特种设备范畴,不但有一个车辆驾驶舱,还有另一个吊车作业舱,因此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误区6
老百姓用液化石油气瓶做饭
所以是气瓶使用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气瓶安全技术规程》中均作出了规定,气瓶的使用单位是气瓶的充装单位,对气瓶的充装行为才是特种设备监管范围内对气瓶进行的使用行为,而且气瓶充装单位也只能依法充装自有产权气瓶,因此老百姓是 “用气”单位 而不是“用瓶”单位。虽然家中有液化石油气瓶的老百姓不是特种设备监管范围内的使用单位,但使用液化石油气也应当符合燃气主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误区7
液压升降平台
可以当“货梯”来使用
“货梯”是对简易升降机的俗称,额定起重量500公斤以上的简易升降机属于特种设备,虽然液压升降平台并不属于特种设备,但是仍有部分企业将其安放在厂房的井道内或用砖木、铁板等材料搭建的简易井道内,并加装选层面板、门锁、限位开关、导轨等部件,使其成为了“非法制造、非法安装、非法使用”的“三非”特种设备,即俗称的“土制升降机”,不仅使用单位要被 处罚 ,其安装单位也同样要面临法律的制裁。
误区8
国家取消了行车的作业证书
任何人都可以操作
行车属于《特种设备目录》中的起重机械大类,市场监管总局在前几年取消了地操(地面操作或地面遥控)行车的证书项目,但仍然保留了 司操(司机室操作)行车、塔式起重机 等起重机械的作业证书项目,同时《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又进行了规定,凡取消地操证书项目的设备,其使用单位仍应该开展对相关作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行车进行作业,否则也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误区9
特种设备可以委托
第三方进行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是非常强调 安全主体责任 的,但不少使用单位特别是电梯的管理单位,往往将电梯维保但未开展的日常维护保养等同于对日常管理责任,其实电梯维保单位仅仅相当于电梯“4S店”的角色,所以车辆出了事故,交警处罚的对象是车主而不是“4S店”。当然了,对于共有产权的特种设备,例如住宅小区的电梯是归全体业主所有,因此依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规定,全体业主或业委会以合同的形式委托物业公司负责管理电梯,由物业公司承担电梯安全主体责任,负责办理电梯日常检查、使用登记、定期检验检测和签订维保合同。对于跟随房屋一同出租的电梯,租赁合同约定承租方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由承租方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如无相关合同约定的,则电梯产权单位就是法定的使用管理单位。
误区10
特种设备还没超过检验有效期
可以先不用报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设备检验有效期届满期一个月内向检验检测机构办理报检手续,其中主要也是考虑到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检验机构可以提前调配检验人员安排,保障一个地区范围内的特种设备检验有序进行;另一方面,假如在检验过程中发现各类设备隐患和故障问题等,提前报检可以在检验有效期满前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整改,经过整改后可顺利按期取得合格报告,避免两次检验出现 “断档” 的情况。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通过以下文章你还将了解到:
1、我们国家有三个部门管理着特种(设备)作业特殊证件;
2、本次特种设备操作及管理相关规定有了重大更新,这也将对所有特种设备生产、使用企业乃至个人带来影响。
3、各个部门管理的证件一般不能通用,具体看主管部门及行业归属。
案例:
电焊火灾导致5死1伤,明明有焊工证,却被判无证操作,冤不冤?
重要通知: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2022年6月1日起,所有许可的申请、受理及许可证书的发放均应当按新许可要求执行。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换发对应表
(使用维护单位)
新旧生产单位许可项目对应表
(制造设计单位)
许可种类
2019
年
5
月
31
日前
取得的许可级别
新许可级别
锅炉制造
A
A
B
B
锅炉安装
锅炉安装改造
1级
A
锅炉安装改造
2级
B
压力容器设计
SAD
压力容器分析设计
A1
固定式压力容器规则设计
(同时具备
A1、A2、A3,允许以自我声明承诺的方式换为固定式压力容器规则设计项目。)
A2
A3
A4
D1
D2
C1
移动式压力容器规则设计
(同时具备
C1、C2、C3,允许以自我声明承诺的方式换为移动式压力容器规则设计项目。)
C2
C3
压力容器制造
A1超高压容器
A6
A1高压容器
A1
A2
A2,
D1、D2(试制产品为三类容器,
否则为限一、二类容器)
D
A3
A3
A4
A4
A5
A5
C1
C1
C2汽车罐车
C2汽车罐车
C2长管拖车
C3长管拖车
C3罐式集装箱
C2罐式集装箱
C3管束式集装箱
C3管束式集装箱
气瓶制造
B1
B1
B2
B2
B3
B3
B4
B4
B5
B5
压力管道设计
GA1(1)或GA1(2)
GA1
GA2
GA2
GB1
GB1
GB2
GB2
GC1(1)、GC1(2)或GC1(3)
GC1
GC2
GC2
GD1
GCD
压力管道安装
GA1甲
GA1
GA2
GA2
GB1
GB1
GB2(1)
GB2
GC1
GC1
GC2
GC2
GD1
GCD
气瓶阀门制造
PF2、PF3
燃气气瓶阀门
安全阀制造
A1
A
爆破片装置制造
A
爆破片装置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
(压力管道管件)
无缝钢管
A1
无缝钢管
A
聚乙烯管
A1
聚乙烯管
A
其他非金属材料管
A
其他非金属材料管
B
钢制无缝管件(包括工厂预制弯管、有缝管坯制管件)
A(1)、A(2)或A(3)
无缝管件
B1
钢制无缝管件(包括工厂预制弯管、有缝管坯制管件)
B
无缝管件
B2
钢制有缝管件(钢板制对焊管件)
B1(1)或B1(2)
有缝管件
B1
钢制有缝管件
(钢板制对焊管件)
B2
有缝管件
B2
锻制管件
B
锻制管件
聚乙烯管件
A1(1)或A1(2)
聚乙烯管件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
(压力管道法兰)
钢制锻造法兰
B
钢制锻造法兰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
(补偿器)
金属波纹膨胀节
A(1)
金属波纹膨胀节
B1
金属波纹膨胀节
A(2)或B
金属波纹膨胀节
B2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
(元件组合装置)
燃气调压装置
A
燃气调压装置
减温减压装置
B
减温减压装置
电梯制造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A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含消防员电梯)A1、A2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B、C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含消防员电梯)B
曳引驱动载货电梯
B、C
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和
强制驱动载货电梯
(含防爆电梯中的载货电梯)
强制驱动载货电梯
B、C
自动扶梯
B、C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自动人行道
B、C
液压乘客电梯
B、C
液压驱动电梯
液压载货电梯
B、C
杂物电梯
C
杂物电梯
(含防爆电梯中的杂物电梯)
电梯安装
A级安装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含消防员电梯)A2、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和强制驱动载货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载货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液压驱动电梯、杂物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杂物电梯)
A级改造
A级维修
B、C级安装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含消防员电梯)B、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和强制驱动载货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载货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液压驱动电梯、杂物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杂物电梯)
B、C级改造
B、C级维修
大型游乐设施制造
观览车类
A
滑行和旋转类
A
滑行车类
A
架空游览车类
A
陀螺类
A
飞行塔类
A
自控飞机类
A
转马类
A
滑道类
A
观览车类
B
滑行和旋转类
B
滑行车类
B
架空游览车类
B
陀螺类
B
飞行塔类
B
自控飞机类
B级
转马类
B
滑道类
B
赛车类
游乐车辆和无动力类
小火车类
碰碰车类
水上游乐设施
水上游乐设施
大型游乐设施安装
A级安装
滑行和旋转类
A级、游乐车辆和无动力类、水上游乐设施
A级改造
B、C级安装
滑行和旋转类
B级、游乐车辆和无动力类、水上游乐设施
B、C级改造
维修
客运索道制造
低位拖牵索道
客运拖牵索道
高位拖牵索道
脱挂式拖牵索道
客运索道安装
A级安装
客运架空索道(脱挂抱索器索道、双线往复式索道、单线固定抱索器索道)、客运缆车、
客运拖牵索道
A级改造
B级安装
单线固定抱索器索道、
客运拖牵索道
B级改造
维修
起重机械制造、安装、修理、改造
同时含有
A级桥式起重机和
A级门式起重机
A级桥式、门式起重机
含有
A级流动式起重机
A级流动式起重机
含有
A级门座式起重机
A级门座式起重机
同时含有
B级及以下桥式起重机和
B级及以下门式起重机
B级桥式、门式起重机
含有
B级流动式起重机
B级流动式起重机
含有
B级门座式起重机
B级门座式起重机
含有机械式停车设备
机械式停车设备
含有塔式起重机、升降机
塔式起重机、升降机
含有缆索式起重机
缆索式起重机
含有桅杆式起重机
桅杆式起重机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制造、修理、改造
含有机动工业车辆(叉车)
机动工业车辆(叉车)
含有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
(观光车、观光列车)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
(观光车、观光列车)
起重机械安装
(含修理)
同时含有
A级桥式起重机和
A级门式起重机
A级桥式、门式起重机
原许可项目中含有
A级
门座式起重机
A级门座式起重机
原许可项目中同时含有
B级及以下桥式起重机
和
B级及以下门式起重机
B级桥式、门式起重机
原许可项目中含有
B级及以下
门座式起重机
B级门座式起重机
原许可项目中含有机械式停车设备
机械式停车设备
原许可项目中同时含有塔式起重机、升降机
塔式起重机、升降机
原许可项目中含有缆索式起重机
缆索式起重机
原许可项目中含有桅杆式起重机
桅杆式起重机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修理
原许可项目中含有机动工业车辆
(叉车)
机动工业车辆(叉车)
原许可项目中含有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观光车、观光列车)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
(观光车、观光列车)
注:
1.取得电梯中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制造许可和大型游乐设施中水上游乐设施、无动力游乐设施制造许可的,换证时应进行鉴定评审,不允许申请自我声明承诺换证。
2.取得A级乘客电梯制造许可和A级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的,换取A1级证书时,换证时应进行鉴定评审,不允许申请自我声明承诺换证。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换发对应表
(使用维护单位)
新旧生产单位许可项目对应表
(制造设计单位)
|
许可种类 |
2019 年 5 月 31 日前 取得的许可级别 |
新许可级别 |
|
锅炉制造 |
A |
A |
|
B |
B |
|
|
锅炉安装 |
锅炉安装改造 1级 |
A |
|
锅炉安装改造 2级 |
B |
|
|
压力容器设计 |
SAD |
压力容器分析设计 |
|
A1 |
固定式压力容器规则设计 (同时具备 A1、A2、A3,允许以自我声明承诺的方式换为固定式压力容器规则设计项目。)
|
|
|
A2 |
||
|
A3 |
||
|
A4 |
||
|
D1 |
||
|
D2 |
||
|
C1 |
移动式压力容器规则设计 (同时具备 C1、C2、C3,允许以自我声明承诺的方式换为移动式压力容器规则设计项目。) |
|
|
C2 |
||
|
C3 |
||
|
压力容器制造 |
A1超高压容器 |
A6 |
|
A1高压容器 |
A1 |
|
|
A2 |
||
|
A2, D1、D2(试制产品为三类容器, 否则为限一、二类容器) |
D |
|
|
A3 |
A3 |
|
|
A4 |
A4 |
|
|
A5 |
A5 |
|
|
C1 |
C1 |
|
|
C2汽车罐车 |
C2汽车罐车 |
|
|
C2长管拖车 |
C3长管拖车 |
|
|
C3罐式集装箱 |
C2罐式集装箱 |
|
|
C3管束式集装箱 |
C3管束式集装箱 |
|
|
气瓶制造 |
B1 |
B1 |
|
B2 |
B2 |
|
|
B3 |
B3 |
|
|
B4 |
B4 |
|
|
B5 |
B5 |
|
|
压力管道设计 |
GA1(1)或GA1(2) |
GA1 |
|
GA2 |
GA2 |
|
|
GB1 |
GB1 |
|
|
GB2 |
GB2 |
|
|
GC1(1)、GC1(2)或GC1(3) |
GC1 |
|
|
GC2 |
GC2 |
|
|
GD1 |
GCD |
|
|
压力管道安装 |
GA1甲 |
GA1 |
|
GA2 |
GA2 |
|
|
GB1 |
GB1 |
|
|
GB2(1) |
GB2 |
|
|
GC1 |
GC1 |
|
|
GC2 |
GC2 |
|
|
GD1 |
GCD |
|
|
气瓶阀门制造 |
PF2、PF3 |
燃气气瓶阀门 |
|
安全阀制造 |
A1 |
A |
|
爆破片装置制造 |
A |
爆破片装置 |
|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 (压力管道管件) |
无缝钢管 A1 |
无缝钢管 A |
|
聚乙烯管 A1 |
聚乙烯管 A |
|
|
其他非金属材料管 A |
其他非金属材料管 B |
|
|
钢制无缝管件(包括工厂预制弯管、有缝管坯制管件) A(1)、A(2)或A(3) |
无缝管件 B1 |
|
|
钢制无缝管件(包括工厂预制弯管、有缝管坯制管件) B |
无缝管件 B2 |
|
|
钢制有缝管件(钢板制对焊管件) B1(1)或B1(2) |
有缝管件 B1 |
|
|
钢制有缝管件 (钢板制对焊管件) B2 |
有缝管件 B2 |
|
|
锻制管件 B |
锻制管件 |
|
|
聚乙烯管件 A1(1)或A1(2) |
聚乙烯管件 |
|
|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 (压力管道法兰) |
钢制锻造法兰 B |
钢制锻造法兰 |
|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 (补偿器) |
金属波纹膨胀节 A(1) |
金属波纹膨胀节 B1 |
|
金属波纹膨胀节 A(2)或B |
金属波纹膨胀节 B2 |
|
|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 (元件组合装置) |
燃气调压装置 A |
燃气调压装置 |
|
减温减压装置 B |
减温减压装置 |
|
|
电梯制造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A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含消防员电梯)A1、A2 |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B、C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含消防员电梯)B |
|
|
曳引驱动载货电梯 B、C |
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和 强制驱动载货电梯 (含防爆电梯中的载货电梯) |
|
|
强制驱动载货电梯 B、C |
||
|
自动扶梯 B、C |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
|
|
自动人行道 B、C |
||
|
液压乘客电梯 B、C |
液压驱动电梯 |
|
|
液压载货电梯 B、C |
||
|
杂物电梯 C |
杂物电梯 (含防爆电梯中的杂物电梯) |
|
|
电梯安装 |
A级安装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含消防员电梯)A2、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和强制驱动载货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载货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液压驱动电梯、杂物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杂物电梯) |
|
A级改造 |
||
|
A级维修 |
||
|
B、C级安装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含消防员电梯)B、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和强制驱动载货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载货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液压驱动电梯、杂物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杂物电梯) |
|
|
B、C级改造 |
||
|
B、C级维修 |
||
|
大型游乐设施制造 |
观览车类 A |
滑行和旋转类 A |
|
滑行车类 A |
||
|
架空游览车类 A |
||
|
陀螺类 A |
||
|
飞行塔类 A |
||
|
自控飞机类 A |
||
|
转马类 A |
||
|
滑道类 A |
||
|
观览车类 B |
滑行和旋转类 B |
|
|
滑行车类 B |
||
|
架空游览车类 B |
||
|
陀螺类 B |
||
|
飞行塔类 B |
||
|
自控飞机类 B级 |
||
|
转马类 B |
||
|
滑道类 B |
||
|
赛车类 |
游乐车辆和无动力类 |
|
|
小火车类 |
||
|
碰碰车类 |
||
|
水上游乐设施 |
水上游乐设施 |
|
|
大型游乐设施安装 |
A级安装 |
滑行和旋转类 A级、游乐车辆和无动力类、水上游乐设施 |
|
A级改造 |
||
|
B、C级安装 |
滑行和旋转类 B级、游乐车辆和无动力类、水上游乐设施 |
|
|
B、C级改造 |
||
|
维修 |
||
|
客运索道制造 |
低位拖牵索道 |
客运拖牵索道 |
|
高位拖牵索道 |
||
|
脱挂式拖牵索道 |
||
|
客运索道安装 |
A级安装 |
客运架空索道(脱挂抱索器索道、双线往复式索道、单线固定抱索器索道)、客运缆车、 客运拖牵索道 |
|
A级改造 |
||
|
B级安装 |
单线固定抱索器索道、 客运拖牵索道 |
|
|
B级改造 |
||
|
维修 |
||
|
起重机械制造、安装、修理、改造 |
同时含有 A级桥式起重机和 A级门式起重机 |
A级桥式、门式起重机 |
|
含有 A级流动式起重机 |
A级流动式起重机 |
|
|
含有 A级门座式起重机 |
A级门座式起重机 |
|
|
同时含有 B级及以下桥式起重机和 B级及以下门式起重机 |
B级桥式、门式起重机 |
|
|
含有 B级流动式起重机 |
B级流动式起重机 |
|
|
含有 B级门座式起重机 |
B级门座式起重机 |
|
|
含有机械式停车设备 |
机械式停车设备 |
|
|
含有塔式起重机、升降机 |
塔式起重机、升降机 |
|
|
含有缆索式起重机 |
缆索式起重机 |
|
|
含有桅杆式起重机 |
桅杆式起重机 |
|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制造、修理、改造 |
含有机动工业车辆(叉车) |
机动工业车辆(叉车) |
|
含有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 (观光车、观光列车) |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 (观光车、观光列车) |
|
|
起重机械安装 (含修理) |
同时含有 A级桥式起重机和 A级门式起重机 |
A级桥式、门式起重机 |
|
原许可项目中含有 A级 门座式起重机 |
A级门座式起重机 |
|
|
原许可项目中同时含有 B级及以下桥式起重机 和 B级及以下门式起重机 |
B级桥式、门式起重机 |
|
|
原许可项目中含有 B级及以下 门座式起重机 |
B级门座式起重机 |
|
|
原许可项目中含有机械式停车设备 |
机械式停车设备 |
|
|
原许可项目中同时含有塔式起重机、升降机 |
塔式起重机、升降机 |
|
|
原许可项目中含有缆索式起重机 |
缆索式起重机 |
|
|
原许可项目中含有桅杆式起重机 |
桅杆式起重机 |
|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修理 |
原许可项目中含有机动工业车辆 (叉车) |
机动工业车辆(叉车) |
|
原许可项目中含有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观光车、观光列车) |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 (观光车、观光列车) |
注:
1.取得电梯中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制造许可和大型游乐设施中水上游乐设施、无动力游乐设施制造许可的,换证时应进行鉴定评审,不允许申请自我声明承诺换证。
2.取得A级乘客电梯制造许可和A级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的,换取A1级证书时,换证时应进行鉴定评审,不允许申请自我声明承诺换证。
通知原文如下: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有关单位: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1号)对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行政许可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以下称新许可要求),将于
2022年6月1日
起实施。为做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旧生产许可实施的过渡
1.新许可要求实施后的申请。
2022年6月1日
起,所有许可的申请、受理及许可证书的发放均应当按新许可要求执行。同一单位申请不同产品类别(或不同环节)的许可,应当分别向新许可要求规定的许可机关提出申请。
2.生产单位许可。
2022年5月31
日
前(含5月31日,下同)发放的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证书继续在原许可范围和有效期内有效,许可到期前按新许可要求受理换证。
3.已经受理的许可事项。
2022年5月31日
前已经受理的许可事项,受理机关应当按要求和时限完成相关许可工作,并按照《新旧生产单位许可项目对应表》(见附件1)中对应的新许可级别项目发证。
4.未受理的许可事项。对
2022年5月31日
前已经递交申请但由于不符合受理条件未予受理的许可事项,许可实施机关发生变化的,在
2022年6月1日
后申请单位应当向新许可机关重新申请。
5.许可变更。
2022年6月1日
后,申请增项或者制造地址、充装地址变更等需要进行现场确认的许可事项,应当按照对应的新许可级别项目发放许可证书。对原由总局实施、按新许可要求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的许可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申请,并在取得新证书后向总局提出注销原证书或相应许可项目。对仅申请单位名称、住所、办公地址等不需进行现场确认的变更事项,由原发证机关实施,原许可项目、许可级别和许可范围均保持不变。
二、关于自我声明承诺换证
6.允许申请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要求。生产单位在其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6个月以前(并且不超过12个月),可申请自我声明承诺换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能申请自我声明承诺换证:在本许可周期内受到特种设备相关行政处罚的;产品在本许可周期内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或正在接受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的;监督抽查中发现问题被发证机关通报批评或要求进行整改的;有逃避制造监督检验或安装监督检验行为的;本许可周期许可范围内的生产业绩不满足许可规定数量的;被举报或投诉正在接受调查的;持有的许可证是经自我声明承诺换发的。
7.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自评要求。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单位应当对照许可条件的规定要求进行自评,自评符合许可要求并进行自我承诺的,方可申请。总局负责实施许可项目的自评具体要求可在总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网页下载,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参考制订本级负责实施许可项目的自评要求。
三、其他许可要求
8.锅炉制造许可。在实施锅炉制造单位许可中,许可证书需要标注限制具体产品范围的,产品范围应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中规定的项目限制范围。其中,锅炉部件不应超出《目录》中规定的锅筒、集箱等6个部件的范围;《目录》或《规则》中未列出的产品种类一般不作为限制范围。
9.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设计许可。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具备压力容器规则设计或者同时具备分析设计(SAD)的许可条件且仅设计本单位压力容器产品的,可以按制造增项提出申请或者与制造许可一并提出申请。现场评审时,每名规则设计或分析设计的审批人员均应准备至少1套相应的设计文件。
鉴定评审机构开展压力容器规则设计或者分析设计、压力管道设计、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规则设计或者分析设计评审时,应当对相应设计审批人员的业务能力进行综合考核,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现场理论考试或者非现场理论考试。设计审批人员应当统一使用总局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考试平台(http://cnse.samr.gov.cn)进行理论考试,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将理论考试成绩作为评审报告附件提交给发证机关。
10.超大型压力容器现场制造。有制造业绩但未到换证期限、或者没有制造业绩的制造单位进行首次现场超大型压力容器制造时,由制造地监检机构确认其具备A3级压力容器制造的资源条件并出具报告,发证机关在证书上备注“含现场制造”,换证时证书上保留该备注。
11.充装单位许可要求。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编号统一规定为TS9211***-20**,气瓶充装许可证编号统一规定为TS4211***-20**。
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许可增加充装介质应当按《规则》“注C-11”和“注D-7”中对换证单位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增加充装地址的按取证单位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12.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要求。压力管道元件中的无缝钢管、焊接钢管、有色金属管、球墨铸铁管、金属与金属复合管、非金属材料管、无缝管件、有缝管件、金属与金属复合管件、非金属管件、金属阀门、非金属阀门、金属波纹膨胀节、旋转补偿器、非金属膨胀节、金属密封元件、非金属密封元件、防腐管道元件、井口装置和采油树、节流压井管汇、阻火器以及安全附件中的安全阀、紧急切断阀、爆破片装置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和标准要求进行型式试验,未通过型式试验并取得型式试验证书的,不得出厂。
在《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修订前,压力管道元件中的有色金属管、球墨铸铁管、金属与金属复合管,金属与金属复合管件,阻火器,其他非金属材料管与管件、其他非金属阀门,分别由取得DGX(压力管道用钢管)、DYX(有缝管件、无缝管件)、DYX(阻火器)、DJX(压力管道用非金属管与管件)型式试验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型式试验。
13.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证书。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证书应当由型式试验机构上传到全国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公示平台(http://cnse.samr.gov.cn)进行公示。
14.进口压力管道元件许可。根据前期试点情况,自
2022年6月1日
起,进口压力管道管子(A、B)、压力管道阀门(A1、A2、B)的制造单位应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并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通过型式试验和制造监督检验(或者进口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过渡期至2024年5月31日。
15.机电类特种设备及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机电类特种设备,以及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不再进行型式试验备案,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证书确定的范围,开展相应的生产活动。
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通过产品型式试验方式取得大型游乐设施制造许可的,原制造许可证不再有效。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新许可要求通过鉴定评审后取得新许可证,方可继续从事相应制造活动。
对超大型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备案以及单位许可证中没有涵盖新的产品品种,且已经通过型式试验的,生产单位可按新许可要求提出变更申请,将原许可证(包括备案证书)和型式试验资料一并提交到相应的许可机关。许可机关依据新旧许可目录对应关系,办理原许可证书变更手续。原型式试验备案的证书于
2023年6月1日
后作废。
16.作业人员证书。
2019年6月1日
前发放的作业人员旧版证书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复审时应当更换新版证书。发证机关参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换发对应表》(见附件2)进行转换并颁发证书,对已取消的作业项目不再换发证书。
17.人员发证信息汇总上传。为便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无损检测人员证书在全国跨省通办,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负责将本地许可机关实施许可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无损检测人员相关信息及时汇总上传到总局“特种设备人员数据库”,并在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http://cnse.samr.gov.cn)同步公示,供公众查询。
18.无需许可的事项。对于
2022年6月1日
起无需进行许可且已经受理并未发放证书的项目,发证机关应当终止许可程序,并告知申请者不再纳入许可范围,提醒其加强安全质量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此件发布后,《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市监特设〔2019〕3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新旧生产单位许可项目对应表
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换发对应表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2年3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有关单位: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1号)对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行政许可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以下称新许可要求),将于 2022年6月1日 起实施。为做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旧生产许可实施的过渡
1.新许可要求实施后的申请。 2022年6月1日 起,所有许可的申请、受理及许可证书的发放均应当按新许可要求执行。同一单位申请不同产品类别(或不同环节)的许可,应当分别向新许可要求规定的许可机关提出申请。
2.生产单位许可。 2022年5月31 日 前(含5月31日,下同)发放的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证书继续在原许可范围和有效期内有效,许可到期前按新许可要求受理换证。
3.已经受理的许可事项。 2022年5月31日 前已经受理的许可事项,受理机关应当按要求和时限完成相关许可工作,并按照《新旧生产单位许可项目对应表》(见附件1)中对应的新许可级别项目发证。
4.未受理的许可事项。对 2022年5月31日 前已经递交申请但由于不符合受理条件未予受理的许可事项,许可实施机关发生变化的,在 2022年6月1日 后申请单位应当向新许可机关重新申请。
5.许可变更。 2022年6月1日 后,申请增项或者制造地址、充装地址变更等需要进行现场确认的许可事项,应当按照对应的新许可级别项目发放许可证书。对原由总局实施、按新许可要求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的许可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申请,并在取得新证书后向总局提出注销原证书或相应许可项目。对仅申请单位名称、住所、办公地址等不需进行现场确认的变更事项,由原发证机关实施,原许可项目、许可级别和许可范围均保持不变。
二、关于自我声明承诺换证
6.允许申请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要求。生产单位在其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6个月以前(并且不超过12个月),可申请自我声明承诺换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能申请自我声明承诺换证:在本许可周期内受到特种设备相关行政处罚的;产品在本许可周期内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或正在接受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的;监督抽查中发现问题被发证机关通报批评或要求进行整改的;有逃避制造监督检验或安装监督检验行为的;本许可周期许可范围内的生产业绩不满足许可规定数量的;被举报或投诉正在接受调查的;持有的许可证是经自我声明承诺换发的。
7.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自评要求。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单位应当对照许可条件的规定要求进行自评,自评符合许可要求并进行自我承诺的,方可申请。总局负责实施许可项目的自评具体要求可在总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网页下载,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参考制订本级负责实施许可项目的自评要求。
三、其他许可要求
8.锅炉制造许可。在实施锅炉制造单位许可中,许可证书需要标注限制具体产品范围的,产品范围应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中规定的项目限制范围。其中,锅炉部件不应超出《目录》中规定的锅筒、集箱等6个部件的范围;《目录》或《规则》中未列出的产品种类一般不作为限制范围。
9.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设计许可。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具备压力容器规则设计或者同时具备分析设计(SAD)的许可条件且仅设计本单位压力容器产品的,可以按制造增项提出申请或者与制造许可一并提出申请。现场评审时,每名规则设计或分析设计的审批人员均应准备至少1套相应的设计文件。
鉴定评审机构开展压力容器规则设计或者分析设计、压力管道设计、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规则设计或者分析设计评审时,应当对相应设计审批人员的业务能力进行综合考核,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现场理论考试或者非现场理论考试。设计审批人员应当统一使用总局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考试平台(http://cnse.samr.gov.cn)进行理论考试,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将理论考试成绩作为评审报告附件提交给发证机关。
10.超大型压力容器现场制造。有制造业绩但未到换证期限、或者没有制造业绩的制造单位进行首次现场超大型压力容器制造时,由制造地监检机构确认其具备A3级压力容器制造的资源条件并出具报告,发证机关在证书上备注“含现场制造”,换证时证书上保留该备注。
11.充装单位许可要求。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编号统一规定为TS9211***-20**,气瓶充装许可证编号统一规定为TS4211***-20**。
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许可增加充装介质应当按《规则》“注C-11”和“注D-7”中对换证单位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增加充装地址的按取证单位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12.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要求。压力管道元件中的无缝钢管、焊接钢管、有色金属管、球墨铸铁管、金属与金属复合管、非金属材料管、无缝管件、有缝管件、金属与金属复合管件、非金属管件、金属阀门、非金属阀门、金属波纹膨胀节、旋转补偿器、非金属膨胀节、金属密封元件、非金属密封元件、防腐管道元件、井口装置和采油树、节流压井管汇、阻火器以及安全附件中的安全阀、紧急切断阀、爆破片装置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和标准要求进行型式试验,未通过型式试验并取得型式试验证书的,不得出厂。
在《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修订前,压力管道元件中的有色金属管、球墨铸铁管、金属与金属复合管,金属与金属复合管件,阻火器,其他非金属材料管与管件、其他非金属阀门,分别由取得DGX(压力管道用钢管)、DYX(有缝管件、无缝管件)、DYX(阻火器)、DJX(压力管道用非金属管与管件)型式试验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型式试验。
13.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证书。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证书应当由型式试验机构上传到全国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公示平台(http://cnse.samr.gov.cn)进行公示。
14.进口压力管道元件许可。根据前期试点情况,自 2022年6月1日 起,进口压力管道管子(A、B)、压力管道阀门(A1、A2、B)的制造单位应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并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通过型式试验和制造监督检验(或者进口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过渡期至2024年5月31日。
15.机电类特种设备及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机电类特种设备,以及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不再进行型式试验备案,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证书确定的范围,开展相应的生产活动。
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通过产品型式试验方式取得大型游乐设施制造许可的,原制造许可证不再有效。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新许可要求通过鉴定评审后取得新许可证,方可继续从事相应制造活动。
对超大型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备案以及单位许可证中没有涵盖新的产品品种,且已经通过型式试验的,生产单位可按新许可要求提出变更申请,将原许可证(包括备案证书)和型式试验资料一并提交到相应的许可机关。许可机关依据新旧许可目录对应关系,办理原许可证书变更手续。原型式试验备案的证书于 2023年6月1日 后作废。
16.作业人员证书。 2019年6月1日 前发放的作业人员旧版证书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复审时应当更换新版证书。发证机关参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换发对应表》(见附件2)进行转换并颁发证书,对已取消的作业项目不再换发证书。
17.人员发证信息汇总上传。为便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无损检测人员证书在全国跨省通办,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负责将本地许可机关实施许可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无损检测人员相关信息及时汇总上传到总局“特种设备人员数据库”,并在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http://cnse.samr.gov.cn)同步公示,供公众查询。
18.无需许可的事项。对于 2022年6月1日 起无需进行许可且已经受理并未发放证书的项目,发证机关应当终止许可程序,并告知申请者不再纳入许可范围,提醒其加强安全质量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此件发布后,《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市监特设〔2019〕3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新旧生产单位许可项目对应表
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换发对应表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2年3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特种设备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汇总
(特种设备安全法)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整改措施
依据条款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
第十三条第二款
限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
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十三条第二款
限期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从事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限期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未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
第十五条
限期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未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第十五条
限期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报并接受检验(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
第十八条
立即停止生产活动,(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立即恢复原状或者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第七十四条
不再具备生产条件【(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仍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
第十八条
限期具备生产条件(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第十九条
立即停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没收违法生产的特种设备)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未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
第二十条第一款
立即将设计文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申请鉴定,经鉴定后方可用于制造
第七十五条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需要通过型式试验进行安全性验证的,未进行型式试验
第二十条第二款
限期进行型式试验
第七十六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
第二十一条
限期附上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
第七十七条
电梯制造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
第二十二条
限期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
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
第二十三条
限期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七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第二十四条
限期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第七十八条
特种设备的制造(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未经监督检验
第二十五条
限期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并接受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且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七十九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立即停止生产,并限期召回存在同一性缺陷特种设备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立即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立即停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立即停止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特种设备出租单位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第二十八条
立即停止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特种设备出租单位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
第二十八条
立即停止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
第三十一条
立即向进口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履行提前告知义务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立即停止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立即停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第三十三条
限期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
第三十五条
限期按规定要求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十六条
限期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限期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限期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第四十条第一款
限期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申报并接受检验(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
第四十条第三款
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申报并接受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下,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仍继续使用
第四十二条
立即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限期在每日投入使用前,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限期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锅炉使用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限期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立即停止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的电梯维护保养行为
第八十八条第二款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
限期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情况下,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立即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
第八十五条第二款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立即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立即停止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限期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未经核准从事检验、检测
第五十条第一款
立即停止检验、检测活动,经核准后方可继续从事检验、检测活动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无证人员立即停止检验、检测活动,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继续从事检验、检测活动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对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立即停止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立即停止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
第五十六条
不得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
来源:
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特种设备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汇总
(特种设备安全法)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整改措施 |
依据条款 |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 |
第十三条第二款 |
限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 |
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
|
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
第十三条第二款 |
限期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
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从事相关工作 |
第十四条 |
限期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
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
未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 |
第十五条 |
限期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 |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
|
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未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
第十五条 |
限期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报并接受检验(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 |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
|
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 |
第十八条 |
立即停止生产活动,(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立即恢复原状或者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
第七十四条 |
|
不再具备生产条件【(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仍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 |
第十八条 |
限期具备生产条件(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 |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
|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
第十九条 |
立即停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没收违法生产的特种设备) |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
|
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未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 |
第二十条第一款 |
立即将设计文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申请鉴定,经鉴定后方可用于制造 |
第七十五条 |
|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需要通过型式试验进行安全性验证的,未进行型式试验 |
第二十条第二款 |
限期进行型式试验 |
第七十六条 |
|
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 |
第二十一条 |
限期附上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 |
第七十七条 |
|
电梯制造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 |
第二十二条 |
限期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 |
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 |
第二十三条 |
限期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
第七十八条 |
|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第二十四条 |
限期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第七十八条 |
|
特种设备的制造(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未经监督检验 |
第二十五条 |
限期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并接受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且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
第七十九条 |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 |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立即停止生产,并限期召回存在同一性缺陷特种设备 |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
|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 |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立即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 |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
|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
立即停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
|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
立即停止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
特种设备出租单位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
第二十八条 |
立即停止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
|
特种设备出租单位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 |
第二十八条 |
立即停止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 |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
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 |
第三十一条 |
立即向进口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履行提前告知义务 |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立即停止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
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立即停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
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
第三十三条 |
限期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 |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 |
第三十五条 |
限期按规定要求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 |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
第三十六条 |
限期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
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
限期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 |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
限期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 |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
第四十条第一款 |
限期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申报并接受检验(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 |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
|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 |
第四十条第三款 |
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申报并接受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
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下,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仍继续使用 |
第四十二条 |
立即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继续使用 |
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限期在每日投入使用前,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
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
|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
限期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
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
|
锅炉使用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 |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限期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 |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
|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
立即停止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的电梯维护保养行为 |
第八十八条第二款 |
|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
第四十六条 |
限期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
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情况下,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
立即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
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 |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 |
第八十五条第二款 |
|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 |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
立即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
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
|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
立即停止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
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
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
限期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 |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未经核准从事检验、检测 |
第五十条第一款 |
立即停止检验、检测活动,经核准后方可继续从事检验、检测活动 |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 |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
无证人员立即停止检验、检测活动,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继续从事检验、检测活动 |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 |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
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对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 |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
立即停止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 |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
立即停止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 |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 |
第五十六条 |
不得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 |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 |
来源: 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各种特种(设备)作业证件
区别及主管部门
《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傻傻分不清,我到底应该考哪种?三者没有共同点,不通用,证书全国有效 。
一 、特种作业操作人员
1 、特种作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2 、工作要求
①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IC卡) ( 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 ) 后,方可上岗作业。
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③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④ 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 60 日内参加复审培训并通过考核,特种作业操作证每 3 年复审 1 次。
⑤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收缴《特种作业操作证》或其证件自动失效。(一)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二)涂改、转借或转让《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三)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四)调离本工种或因其它原因不能从事本特种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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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1 、基本释义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 ( 厂 ) 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称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2 、工作要求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各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都要复审,复审年限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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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 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1 、基本释义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2、工作要求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 以下简称 " 资格证书 ") ,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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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弄明白自己想要考取的是哪一种证件了吗?
相关作业人员必须经 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 并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证件后,方可上岗作业。
执证上岗代表着从业资质,也是一种专业技能的体现,而无证上岗的作业人员往往只凭经验和胆量,却不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操作规范,容易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最后就想事故中的责任人一样,承担事故责任,一旦判刑,将影响自己、影响下一代!
每一行都有每一行的规矩和门槛
特种作业操作证是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必备的证件 请记住
“先考证,后上岗”
最后强调一点 :不管从事那一种工种、行业,安全永远是最重要的!所以一定要持证上岗!一定要持证上岗!一定要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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