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推送】广西:多起因非法经营燃气被判刑案例及燃气经营相关法律条文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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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广西首例因非法经营燃气被判刑的案件
2021年10月7日下午,贵港市平南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城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开展打击燃气非法经营日常巡逻排查工作中发现,平南县上渡街道雅埠村郑某业的废旧厂房内有人涉嫌非法经营瓶装液化气。执法人员在控制现场及涉案当事人潘某熙后,立即通知辖区上渡街道办和派出所到现场协助查处,在现场查获73只13.5KG液化气钢瓶(其中41只实瓶,32只空瓶),81只50KG液化气钢瓶(其中40只实瓶,41只空瓶),电子秤2台、过气设备一套。
案例二
藏匿在居民区的“不定时炸弹”
▲叶某升指认现场
案例三
“以车代库”的重大安全隐患
▲涉嫌非法运输、储存大量液化气的陈某被警方抓获
案例四
加油站旁的小型“炸药库”
▲罗某锋指认现场
案例五
私宅内,非法灌装数十个“过期”气罐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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