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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推送】广西:多起因非法经营燃气被判刑案例及燃气经营相关法律条文解析

时间:2022-10-15 来源: 浏览:

【案例推送】广西:多起因非法经营燃气被判刑案例及燃气经营相关法律条文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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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广西首例因非法经营燃气被判刑的案件 

2021年10月7日下午,贵港市平南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城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开展打击燃气非法经营日常巡逻排查工作中发现,平南县上渡街道雅埠村郑某业的废旧厂房内有人涉嫌非法经营瓶装液化气。执法人员在控制现场及涉案当事人潘某熙后,立即通知辖区上渡街道办和派出所到现场协助查处,在现场查获73只13.5KG液化气钢瓶(其中41只实瓶,32只空瓶),81只50KG液化气钢瓶(其中40只实瓶,41只空瓶),电子秤2台、过气设备一套。

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液化气钢瓶的合法有效手续,为防止证据灭失后难以取证,平南县城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现场涉案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随后立即分别对潘某熙和郑某业开展询问笔录等调查取证工作。
经初步查实,当事人潘某熙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燃气经营,非法经营金额达32.34万元。2021年10月8日,平南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将该案件线索以书面形式《潘某熙案件移交函》,正式移送平南县公安局进行依法查处。于今年2月16日,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潘某熙涉嫌非法经营罪向平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3月22日审理,4月1日审判。
2021年10月8日,平南县公安局受理并立案进行侦查,经深入调查取证,查实潘某熙非法经营案,涉案金额约66万元,非法获利约6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涉嫌非法经营罪;同年11月16日潘某熙被批准逮捕。2022年2月16日,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潘某熙涉嫌非法经营罪向平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2年3月22日,经平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认定,被告人潘某熙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液化石油气,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受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熙犯非法经营罪罪名成立;2022年4月1日对潘某熙作出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的判决。

案例二

藏匿在居民区的“不定时炸弹” 

2022年6月初,桂平市木乐派出所在该辖区查获一起危险作业案件。犯罪嫌疑人叶某升于2018年至今,在未取得相关营业执照、许可证、存储液化气许可,且没有相关资质和操作经验的情况下,罔顾周边居民和学校的安全,在其租住的房屋内长期非法储存、灌装液化气。然而,叶某升的消防设施仅仅是两个灭火器。

▲叶某升指认现场

“非法储存、加工、出售燃气不仅是经营者在危险的边缘试探,把自己置于危险境地,还会危及附近居民群众的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办案民警介绍。

案例三

“以车代库”的重大安全隐患  

2022年6月23日,桂平市垌心派出所在垌心乡一住宅区内抓获涉嫌非法运输、储存大量液化气的犯罪嫌疑人陈某(男,33岁,桂平市金田镇人 ),并在陈某的厢式货车内查扣获瓶装液化气178罐。该货车停放在某小学门口附近,周围都有民宅,人员密集,而液化石油气一旦泄漏、燃烧、爆炸,后果不堪设想。

▲涉嫌非法运输、储存大量液化气的陈某被警方抓获

“非法储存的燃气瓶均无法证实来源企业信息、气瓶流转信息,有些燃气瓶甚至已经超期、报废,且其充装气体来源不明,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办案民警指出。

案例四

加油站旁的小型“炸药库” 

2022年6月12日,桂平市金田派出所在本辖区抓获非法储存液化气的犯罪嫌疑人罗某锋(男,41岁,桂平市金田镇人),民警当场在罗某锋的货车内查获瓶装液化气24瓶。而且,离这个非法销售燃气窝点不远就是一个加油站,周围人流密集,靠近居民区和市场,危险性极大。

▲罗某锋指认现场

“不少非法燃气窝点使用的钢瓶部分都已经锈迹斑斑,却仍在超期服役,查处时安全隐患重重的经营环境,可谓触目惊心”办案民警表示。

案例五

私宅内,非法灌装数十个“过期”气罐

2022年6月,桂平市大洋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居民杨某文涉嫌在未取得相关资质和证件的情况下,违反有关安全和管理的规定,将购买得来的液化气非法储存在自己家中,再灌装到无资质、超期服役的液化气罐中出售给他人,从中赚取私利。而且其存放点周边为住宅区,存在着重大安全隐患。
6月24日,办案民警抓获犯罪嫌疑人杨某文,并依法在其家中暂扣46个液化气钢瓶。
“燃气泄漏很危险,你住在这里也有很大的隐患。首先从事这一行你要有上岗证,经过学习培训才能够上岗,存放液化气也要有专门的瓶库间,你什么条件都没有达到。”民警现场教育杨某文称。
法律知识大家学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部分内容来源:广西消防、 广西头条NEWS、桂平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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