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行业资讯 > 废水处理操作工被罚?!

废水处理操作工被罚?!

时间:2023-12-19 来源: 浏览:

废水处理操作工被罚?!

VOCs前沿
VOCs前沿

VOCs99

VOCs减排 大气前沿©深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内容。本号获中华环保联合会VOCs污染防治专业委员会(www.acef-vocs.com.cn)等权威机构的鼎力支持!【特此声明:本号发布的内容及观点不代表任何机构立场】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1日,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南通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酸洗工段正在生产,配套的碱液喷淋塔风机正在运行, 喷淋液循环泵不在运行,酸洗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检查发现问题后,执法人员现场要求该单位现场开启喷淋液循环泵开关,循环泵运行,但循环泵通往喷淋塔的喷淋液管路多处破损,喷淋液明显外溢。

经调查,该单位主要废气污染物为酸洗工段产生的氯化氢气体,通过碱液喷淋塔处理后排放,该 单位喷淋液管路于7月29日被施工的挖机碰坏 ,酸洗工段7月29日、30日、31日均未组织生产。8月1日上午,废水处理操作工上班后开启喷淋液循环泵,开启后发现喷淋液管路破损并有喷淋液喷出,于是将喷淋液循环泵关闭返回废水处理站, 未联系维修人员也未向   该单位负责人汇报,当天酸洗工段生产时间约为6小时。

处理结果

2023年9月,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和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 对该单位 废水处理操作工 实施行政移送。同时,该单位于9月25日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协议,并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条第二款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总监说法丨设备破损不处理?疏忽不得!

本案中,该单位在生产过程中不仅没有按照环保要求进行操作,也没有对设备及时进行维护和检修,不仅对环境造成了污染,也违反了相关的环保法规。该单位废水处理操作工在发现问题后,没有及时联系维修人员,也未向该单位负责人汇报,只是简单地关闭了喷淋液循环泵,进一步加剧了问题的严重性,这表明该单位员工缺乏对环保要求的重视,同时也暴露了该单位在管理和监督方面存在的漏洞。

来源 | 南通生态环境(有删减)

编辑 | VOCs前沿 

2023全国气环会盛大举办!江西吉安环保装备制造产业招商推介会签约金额119亿元

End

欢迎分享给你的朋友!

离子化检测仪(PID)、红外成像仪(OGI)有规可依,三项标准重磅首发!

【新标准全文查阅】

标准全文| PM2.5中金属元素走航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监测规范

标准全文|便携式挥发性有机物光离子化检测仪(PID)技术要求及监测规范

标准全文|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红外成像仪(OGI)技术要求及监测规范

觉得好看,请点这里

版权:如无特殊注明,文章转载自网络,侵权请联系cnmhg168#163.com删除!文件均为网友上传,仅供研究和学习使用,务必24小时内删除。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