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处罚859万!山西大同某燃气公司因庭院管网工程限定交易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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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者按: 近日,山西市场监管局发布了一批民生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其中就涉及一起燃气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处罚案例, 罚款859.94万元。
此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中国反垄断执法报告(2021)》中显示,山西省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对大同某燃气有限公司涉嫌在建筑区划内以及户内管道燃气安装工程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参阅: 燃气行业被多次提及!最新版中国反垄断执法报告发布!与燃气相关的内容已摘录 )经过两年调查,于2023年12月8日,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就该公司的垄断行为正式作出行政处罚。截止目前,该案件处罚决定书尚未正式公开。
山西市场监管局发布的涉企违规收费违法行为典型案例中,就大同市某燃气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的细节作出了更多披露:2019年1月至2021年7月,该燃气公司利用其在所属行政区划内管道燃气供应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 无正当理由限定住宅小区开发企业及工商业用户的管道燃气安装工程只能交由其实施, 最终被认定构成限定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行为。
另外,该批案例中还公开了供热、供水各一起价格处罚,相关公用企业分别实施了向相关供热项目建设单位收取热源易地建设费、违规收取水表费用的违法行为。 本次山西公布案例中公用企业(供气、供热、供水)三个案件合计罚没3000余万元 ,可见包括燃气行业在内的公用事业领域一直是反垄断与价格执法的重点。反垄断利剑一直悬于公用事业之上, 反垄断合规是公用事业的长期课题。
2023年2月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就曾发布《关于开展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深化民生重点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执法, 聚焦公用事业(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等)等自然垄断领域,重点整治限定交易、搭售、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行为。 燃气企业以及其他公用事业企业应持续提高合规意识,建立完善企业内部合规管理体系,定期开展反垄断与收费合规梳理,防范行政处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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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大同市某燃气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根据涉企收费检查相关线索,省市场监管局依程序对当事人价格行为进行了调查。经查,2019年1月至2021年7月,当事人利用其在所属行政区划内管道燃气供应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 无正当理由限定住宅小区开发企业及工商业用户的管道燃气安装工程只能交由其实施, 排除限制了其他经营者的交易机会,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交易相对人和天然气用户利益。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2007)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行为。2023年12月8日,省市场监管局依据《反垄断法》(2007)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作出 罚款859.94万元 的行政处罚。
02 太原市某热力公司违规收取热源易地建设费案
2022年12月,太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热力公司涉嫌违规收取热源异地建设费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当事人违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及《山西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晋发改商品发〔2021〕309号)规定,按照60元/平米的标准,向相关供热项目建设单位 收取热源易地建设费2455.2514万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构成《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2023年8月16日,太原市市场监管局作出 没收违法所得2455.2514万元,并处罚款49.11万元的行政处罚。
03 晋城市某县自来水有限公司违规向终端用户收取供水计量装置费用案
2022年8月,晋城市某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县自来水公司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违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及《山西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晋发改商品发〔2021〕309号)规定,2021年3月至2022年12月, 向终端用户销售水表228块,违规收取水表费用1.977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2023年4月14日,该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77万元,罚款1.977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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