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已明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兼管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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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资讯: 专职安全员不得兼职其他工作
环保管理人员是否属于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哪些人员?
一、环保管理人员是否属于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咨询: 危险化学品企业设置HSE管理部,分安全管理、环保管理、应急管理,环保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持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证或安全管理员证,是否属于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咨询时间: 2022-01-15 ◆回复: 依据 安全生产法 释义,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中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不再兼任其他工作的人员。 《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人员安全资质达标导则(试行)》2.1条规定 ,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正式任命,专门从事本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一般不得兼任或兼职其他工作。 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感谢您对危化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回复单位: 危化监管一司 回复时间: 2022-01-19
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含哪些人员?
◆咨询: 近期检查,有专家提出:安全环保部经理,因兼管环保,所以不属于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请问这个说法有法律依据吗?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哪些人员?咨询时间: 2022-01-17 ◆回复: 依据安全生产法释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中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不再兼任其他工作的人员。 《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人员安全资质达标导则(试行)》2.1条规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正式任命,专门从事本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一般不得兼任或兼职其他工作。 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感谢您对危化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回复单位: 危化监管一司 回复时间: 2022-01-20
三、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必须独立设置?
日前,有网友在应急管理部官方网站咨询: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可与其他部门合并设置?
官方明确答复: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必须作为独立部门设置。
◆咨询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两个问题需咨询: 1.这个单位的从业人员包括哪些人员?劳务派遣和承包工程或为本单位提供服务的外包人员是否计算在内?
2.设置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必须是独立的专业职能部门,还是只要某部门兼安全生产职能即可?或成立类似安委会、安委办的管理机构即可?
◆ 回复 : 您好,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应急管理部共同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中相关内容,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是指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项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临时聘用的人员和被派遣劳动者。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事务的独立部门。 回复单位: 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
五、未配备专职安全员的将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危化企业专职安全员需正式任命!
七、当前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实际设置情况又是怎样的?
2018年,河北某企业发生一起重大事故,细心的网友发现,河北省原安监局早在2015年对该企业检查时,就曾提出企业明确“质量安环处”为公司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质量安环处工作职责中 既有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应职责,也有公司质量、环保的工作职责,不属于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 当质量、安全、环保设置在同一个部门时,是不被执法部门或相关专家认可的。
据了解,当前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无论是央企集团还是地方国企、无论是民营或外资企业,基本均是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纳入在同一个部门(HSE或EHS),甚至很多企业还有包括质量管理、防恐管理(HSSE或QHSE)。这几种职能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更多的是 基于QHSSE专业开展体系运行、培训教育、监督检查、咨询指导、绩效考评、应急管理等工作。
八、如何才能满足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独立设置的法规要求?
我们认为,企业是否独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不是问题的关键,只要该部门能够正常履行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职责,能够真正起到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员工安全技能提升、企业安全文化塑造、事故预防、应急管理、可持续发展等作用,那就可以满足安全生产法规的要求。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更该注重的是它的权威性、稳定性、专业性,以便于企业能够更有效的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工作。 比如法律可以规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必须独立于生产、运营、工程、设备等直线管理机构,不得既做裁判又当运动员;比如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必须作为企业的一级机构或者具备一级机构的职权,而不是作为一级机构的下设或附属机构。
当然,在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和职能部门执法实践中,企业最担心的就是个别执法人员、安全砖家对法律条文生搬硬套、一知半解,引用官方的回复作为执法依据直接对企业开展执法检查,从而导致无谓的“内卷”,更是给企业原本成熟的组织架构和体系造成冲击,反而提高了安全生产管理的难度,降低管理效率,造成不可预知的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谁再把安全责任全部推给安全部门,就追究谁的责任!
紧急提醒,新安法已明确“三管三必须”
各个层级管理者都是第一责任人
具体落实到企业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管经营必须管安全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管工作必须管安全
管不好是要坐牢的
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的一大亮点 就是进一步压实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全员安全责任制,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员工都不同程度直接或间接影响安全生产。安全生产人人都是主角,没有旁观者。这次修改新增全员安全责任制的规定,就是要把生产经营单位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调动起来,形成人人关心安全生产、人人提升安全素质、人人做好安全生产的局面,从而整体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那么究竟如何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持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从 第一责任人、全员岗位、安全防控、基础管理、应急处置 等5个方面列出 全面清单 ,请各企业结合实际参照落实:
一、严格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
01、压紧压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的第一责任
企业 必须牢固树立法治观念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证照和许可,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和地方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及时主动获取并严格执行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 ,依法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安全防范措施,严禁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及工艺,及时淘汰更新陈旧落后的设备及工艺。生产有毒有害物质或发生事故可能影响公众安全健康的高危行业企业,应 建立与公众沟通的交流机制,定期公布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企业应 依法依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其中,高危行业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矿山、道路运输、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领域内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备安全总监、注册安全工程师。
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 ,积极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标准化创建等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建立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例会、例检、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 ,落实强制性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确保各生产环节和相关岗位工作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要求,实现安全行为规范化。
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培训规定要求,采取“送出去学、请进来教”等形式,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理论教学与实践技能培训,并记入教育培训考核档案。高危行业企业应 抓好在岗员工安全技能提升培训、新上岗员工安全技能培训、班组长安全技能提升培训 等。通过经常性的教育培训,使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使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特种岗位作业的专业技能,使班组长(工段长)、车间主任具备一线岗位安全管理的知识和能力,使一线从业人员具备本岗位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的基本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企业应 每年组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 ,考核结果与员工收入、晋级等挂钩,激发全员参与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企业应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主动报告制度,定期排查、全面辨识、动态更新、严格管控生产工艺、设施设备、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并依据事故发生概率和可能后果,按照有关标准评估确定风险等级,针对 不同等级的安全风险制定相应安全管控措施,逐一明确具体的责任部门、责任人 ,确保风险可控。
企业应牢固树立“隐患无处不在、成绩每天归零”的意识,视隐患为事故, 建立全员参与、全岗位覆盖、全过程衔接的隐患排查机制和清单管理、动态更新、闭环整改的动态调整机制 ,持续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对动态排查出来以及政府主管部门通知整改的安全隐患,应 逐条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事故应急预案。 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发动并激励员工主动排查、发现举报事故隐患。自身安全监管力量不足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规范,定期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安全检测和隐患排查治理。
企业 应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和建档 ,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现场动态监控,定期检测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完善控制措施,按照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联网。 对具有较大或以上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应建立运行、巡检、维修、保养的专项安全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事故应急处置卡, 配备消防、防雷、通讯、照明等应急器材和设施 ,根据生产经营设施的承载负荷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核定的人数控制人员进入。定期组织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体检式安全评估,确保始终处于安全可靠状态。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项目建设概算, 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应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高危行业领域建设项目应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未经设计审查合格不得施工建设, 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部分早期建设运行、未进行安全设计审核和验收的企业,应请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和设计,并按要求进行补充建设,经验收合格后再投入使用。
企业应按规定开展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检查,定期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和更新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并如实记录购买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情况。 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企业工会应加强监督检查,贯彻实施工会劳动保护“三个条例”,建立专兼职结合的工会劳动保护队伍。
企业委托其他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告知其作业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的,应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
企业复工复产前,应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和规定,制定复工复产方案,组织 对生产系统特别是管道、阀门、仪表等机械设备,通风除尘、污水处理等处理设施,应急报警、放射防护、防雷防爆装置等保护设施进行全面检查 ,确保安全方可复工使用。
企业应积极运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和新材料,建立安全生产监控系统并接入政府监管部门信息管理平台。 加快实施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实现精细化生产、标准化管理 ,从源头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化工生产企业应建成集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信息、企业安全风险分区信息、生产人员在岗在位信息以及企业生产全流程管理信息等于一体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风险隐患“一表清、一网控、一体防”。
企业应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及危害,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 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应与邻近建有专业救援队伍的企业签订救援协议 ,或者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与本企业风险等级相适应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装备等物资,定期组织应急救援实战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训练,使各级各类人员熟悉应急救援预案,熟记岗位职责和应急处置要点,熟练操作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装备,提高现场应急救援能力。
企业应严格遵守事故报告有关规定,按照报告时限、内容、方式、对象等要求,及时、完整、客观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 不得瞒报、漏报、谎报、迟报。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应按规定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企业应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对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妥善做好事故善后工作,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按照事故调查报告全面落实整改措施,并接受监督检查。重视加强对轻微事故、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原因分析,研究落实预防改进措施,防范人员伤亡和有较大财产损失的事故发生。 建立事故信息共享机制,针对同行业、本地区发生的典型事故,及时组织学习反思、警示教育和自查自纠 ,有效预防类似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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