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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核查认证资质 I CNAS公示:4家公司温室气体审定/核查机构认可申请

时间:2023-09-03 来源: 浏览:

碳核查认证资质 I CNAS公示:4家公司温室气体审定/核查机构认可申请

碳中和专委会王挺
碳中和专委会王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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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 CNAS-RV02《温室气体审定与核查机构认可规则》 的6.1.3条款要求,现将申请CNAS温室气体审定核查机构的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如发现申请机构公示信息中存在与实际不符的情况时,请向CNAS工作人员进行反馈,以便CNAS根据相关认可规范要求对该机构的认可申请做出处理。
  公示信息如下:
  1.申请机构名称:
   杭州万泰认证有限公司
  2.申请事项(涉及的温室气体核查领域等):
  组织GHG声明核查(01,07,08,10,11,12,13,14,16,17大类);
  3.申请方及其相关机构在提交申请之日前两年内受到的行政处罚以及认可资格处置情况的说明:
  在两年内未发生过被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暂停或撤销认证机构批准资格的情况,也未发生过被CNAS暂停或撤销等认可资格的情况。
  4.其他:
  CNAS联系人:孟为
  联系方式:010-67105235
  邮箱:mengw@cnas.org.cn
  公示期:自公示之日起15天
  提示:
  1.请对照网站公布的CNAS-RV02《温室气体审定与核查机构认可规则》相关要求,监督公示的信息是否有不实或不满足受理申请的情况。
  2.提倡实名反映相关问题,反映人应填写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任何实名反映的信息都将纳入CNAS对申请机构的申请评审。

根据CNAS-RV02《温室气体审定与核查机构认可规则》的6.1.3条款要求,现将申请CNAS温室气体审定核查机构的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如发现申请机构公示信息中存在与实际不符的情况时,请向CNAS工作人员进行反馈,以便CNAS根据相关认可规范要求对该机构的认可申请做出处理。

  

公示信息如下:

  1.申请机构名称:

   上海建科检验有限公司

  2.申请事项(涉及的温室气体核查领域等):

  组织GHG声明核查领域(2个大类)

  3.申请方及其相关机构在提交申请之日前两年内受到的行政处罚以及认可资格处置情况的说明:

  在两年内未发生过被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暂停或撤销认证机构批准资格的情况,也未发生过被CNAS暂停或撤销等认可资格的情况。

  4.其他:

  CNAS联系人:杨晓涛

  联系方式:

  电话:01067105230

  邮箱:yangxt@cnas.org.cn

  公示期:自公示之日起15天

  提示:

  1.请对照网站公布的CNAS-RV02《温室气体审定与核查机构认可规则》相关要求,监督公示的信息是否有不实或不满足受理申请的情况。

  2.提倡实名反映相关问题,反映人应填写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任何实名反映的信息都将纳入CNAS对申请机构的申请评审。

根据CNAS-RV02《温室气体审定与核查机构认可规则》的6.1.3条款要求,现将申请CNAS温室气体审定核查机构的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如发现申请机构公示信息中存在与实际不符的情况时,请向CNAS工作人员进行反馈,以便CNAS根据相关认可规范要求对该机构的认可申请做出处理。

  公示信息如下:

  1.申请机构名称:

  钛和认证(上海)有限公司

  2.申请事项(涉及的温室气体审定/核查领域及关键分场所等):

  组织GHG声明核查领域(16个大类)

  3.申请方及其相关机构在提交申请之日前两年内受到的行政处罚以及认可资格处置情况的说明:

  在两年内未发生过被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暂停或撤销认证机构批准资格的情况,也未发生过被CNAS暂停或撤销等认可资格的情况。

  4.其他:

  CNAS联系人:张玲玲

  电话:67105331

  邮箱:zhangll@cnas.org.cn

  公示期:自公示之日起15天

  提示:

  1.请对照网站公布的CNAS-RV02《温室气体审定与核查机构认可规则》相关要求,监督公示的信息是否有不实或不满足受理申请的情况。

  2.提倡实名反映相关问题,反映人应填写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任何实名反映的信息都将纳入CNAS对申请机构的申请评审。

根据 CNAS-RV02 《温室气体审定与核查机构认可规则》的 6.1.3 条款要求,现将申请 CNAS 温室气体审定核查机构的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如发现申请机构公示信息中存在与实际不符的情况时,请向 CNAS 工作人员进行反馈,以便 CNAS 根据相关认可规范要求对该机构的认可申请做出处理。

公示信息如下:

1. 申请机构名称:

上海浦公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 申请事项(涉及的温室气体审定 / 核查领域及关键分场所等):

GHG 审定核查 - 组织核查领域( 2 个大类);

3. 申请方及其相关机构在提交申请之日前两年内受到的行政处罚以及认可资格处置情况的说明:

在两年内未发生过被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暂停或撤销认证机构批准资格的情况,也未发生过被 CNAS 暂停或撤销等认可资格的情况。

4. 其他:

CNAS 联系人:张志海

联系方式:电话:  010-87928516

邮箱:  zhangzhihai@cnas.org.cn

公示期:自公示之日起 15

提示: 1. 请对照网站公布的 CNAS-RV02 《温室气体审定与核查机构认可规则》相关要求,监督公示的信息是否有不实或不满足受理申请的情况。 2. 提倡实名反映相关问题,反映人应填写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任何实名反映的信息都将纳入 CNAS 对申请机构的申请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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