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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细节违反规定,珠海一公司被警告、罚5万

时间:2023-01-04 来源: 浏览:

两个细节违反规定,珠海一公司被警告、罚5万

职业健康先行
职业健康先行

ajjl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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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于合集 #行政处罚案例 171个

来源:广东卫生监督

职业健康无小事

每一处细节都事关劳动者

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今日#以案说法#说说

珠海一公司安排

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案件回顾
2022年3月10日,珠海市卫生健康局综合执法人员对珠海某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现场发现,该公司冉某等6名劳动者正在进行积层作业,周某等3名劳动者正在进行套模作业,彭某正在进行上胶作业,李某等2名劳动者正在进行组装修饰作业, 上述12名劳动者均只佩戴“保为康”自吸过滤防颗粒物呼吸器( 国际KN95级 )在敞开不通风且局部排风设施未运行的环境下,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进行作业。
同时,该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显示, 该公司的积层、套模、组装修饰、上胶等作业岗位上存在二甲苯、乙苯、苯乙烯、丙酮、乙酸甲酯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按规定必须佩戴防毒口罩上岗作业。
为进一步调查,执法人员调取了该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检测报告、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对相关劳动者及管理人员进行了询问,最终认定该公司存在两个违法行为:
一是 该公司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冉某等12名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作业, 持续作业时间超过10天,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是 该公司为上述12名劳动者提供的个人防护用品不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针对该公司上述二个违法行为,2022年5月11日, 珠海 市卫生健康局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 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自觉履行。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中,在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时,当事人提供了1份《产品生产承包合同》, 声称上述劳动者属于临时用工且是外包给包工头刘某,企图逃避主体责任。 但经深入调查取证,执法人员确定了该公司为违法事实主体。
3月10日,执法人员初次发现该公司安排12名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作业时,就已发出监督意见书,要求该公司新入职员工上岗前必须安排职业健康检查,未发现职业卫生禁忌证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但3月22日,执法人员在对该公司现场复查时发现上述12名员工仍未经职业健康体检正在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市卫生健康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次日,该公司才安排这批工人进行岗前体检。该公司管理者不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并存在侥幸心理,罔顾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的行为值得警示。
卫监君说法

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劳动者也应当积极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职业健康检查,对自身健康 负责。

如果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开展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能有效避免录用患有职业病,或避免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接触相应职业病危害的岗位。

反之,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入职后,被确诊为职业病,则用人单位存在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风险,同时,可能对劳动者的健康造成进一步的伤害。

在此提醒用人单位——

自身要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对企业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安排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防护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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