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了“燃”】民用燃气表到期需更换时,新表表费应由谁承担?
编者按:燃气公司要求燃气用户更换其所进的燃气表并收取燃气表费,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民用燃气表到期需要更换时,应由谁来承担新表表费?本案例先后经历了行政复议、一审、二审,值得探讨。
一、本案当事人
1、宫金燃气有限公司
2、市场监督管理局
3、市政府
二、案件事实
原告宫金燃气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开始,根据《JJG577-2012膜式燃气表检定规程》中“燃气表使用满6年到期必须更换”的规定,先后在其经营的小区,计2000户小区居民更换了燃气表,每户收取380元的燃气表费,计收费760000元。燃气表系原告宫金燃气有限公司以每块380元购入。本案第三人物价局于2014年10月接到市政府961890服务热线关于反映原告宫金燃气有限公司为小区用户更换智能表收取费用的问题。第三人于2014年10月14日经调查,作出要求原告“对更换智能表收费问题进行整改,并停止向用户收取更换智能表费用”的限期整改通知。
2015年1月22日原工商行政管理局(现更名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网络巡查时发现房产频道关于《一小区燃气公司收费换表惹争议》的新闻报道及小区全体业主的投诉。2015年5月19日,原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原告涉嫌滥收费用行为立案调查,并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原告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60000.00元。2、处罚款760000.00元。原告不服,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于2015年11月1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被告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向市中院提起上诉,中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行政判决,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撤销了一审行政判决;发回重审。
一审判决认为,原告宫金燃气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但不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违法行为,被告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被告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应予以撤销。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判决一、撤销被告市场监督管理局2015年7月24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二、撤销被告市政府2015年11月1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三、法院观点
本案中,宫金燃气公司虽然要求燃气用户更换其所进的燃气表并收取燃气表费,目的是为了广大燃气用户的安全,并非是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为目的,因此,宫金燃气公司的行为,不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竟争法》的违法行为(编者注:该案件发生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下》修订前,自2017年修订后,已删除原关于公用企业滥收费用的条款,统一适用《反垄断法》或其他价格规定),上诉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予撤销;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也应予以撤销。被上诉人宫金燃气公司向燃气用户收取更换燃气表的费用,违反了《省燃气管理办法》第25条、第51条等相关规定,应由有权机关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四、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撤销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决定和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但宫金燃气公司向燃气用户收取更换燃气表的费用,违反了该省燃气管理办法的规定,应由有权机关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五、律师分析
我们在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客户咨询民用表的换表费用应该谁出的问题,也分析过许多因为违规收费而遭受行政处罚的案例。以下是我们在解答、处理此类问题的观点:
首先从产权上来看,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在燃气计量器具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燃气设施基本形成共识的背景下,这一条规定了燃气经营者需要承担计量表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但是对于是否收费并没有规定。
其次,部分省市通过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了由燃气企业承担计量表费用。比如《四川省燃气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燃气计量装置设置在居民住宅内的,燃气计量装置与燃气计量装置前的燃气设施维护、更新费用,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上海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计量装置出口前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燃气企业负责维护和更新;在维护和更新时,用户应当予以配合。燃气计量装置出口后的用户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和更新。燃气企业应当每年对瓶装燃气的用户设施以及燃气器具的安装、使用情况免费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每两年对居民用户燃气计量装置出口后的用户设施以及燃气器具的安装、使用情况免费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对用户安全用气给予技术指导”。稳妥的办法是要查询当地燃气法规是否有此类明确规定。
最后,根据现行规定以及行业普遍的实践做法,结合当下公用事业反垄断行政执法的力度,从缓和用户矛盾角度出发,建议燃气计量表费用可以由燃气企业承担,但是燃气企业及燃气协会可以向政府建议,这笔费用应该计入燃气企业经营成本,在制定气价中予以充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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