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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渝发布《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环境标准编制规范》

时间:2023-07-06 来源: 浏览:

成渝发布《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环境标准编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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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于合集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环境标准编制规范》的通知

重庆市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四川省各市(州)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统一环保标准,制定统一的环保标准编制技术规范有关要求,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与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制定《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环境标准编制规范》,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3 6 10

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环境标准编制规范         

         

前 言

         

为指导和规范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环境标准编制、加快推进两地生态环境标准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等,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起草单位:重庆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四川省环境政策研究与规划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勇、彭枫、周渝、邓伟、丁佳佳、罗旭、肖入峰(重庆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罗彬、王恒、张璐、刁剑、谢义琴(四川省环境政策研究与规划院)。

         

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环境标准

编制规范

             

1 总则  

1.1 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环境标准的编制原则、编制程序,以及各类(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态环境管理技术规范)标准编制的技术路线、主要技术内容的确定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川渝两省市协同开展的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编制工作。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GB/T 1.2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2部分:以ISO /IEC标准化文件为基础的标准化文件起草规则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T 20001.5  标准编写规则 第5部分:规范标准

GB/T 20001.6  标准编写规则 第6部分:规程标准

GB/T 20001.7  标准编写规则 第7部分:指南标准

GB 36600  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 50137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HJ 25.1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

HJ 25.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

HJ 25.3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HJ 91.2  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3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及修改单

HJ 664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

HJ 945.1  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

HJ 945.2  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

1.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1.3.1 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区域 / 流域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  

为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增进民生福祉,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对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区域 / 流域内生态环境中有害物质和因素所作的限制性规定。

[来源:参照《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第十条]

1.3.2 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  

为保护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环境风险筛查与分类管理,维护生态环境安全,控制生态环境中的有害物质和因素所作的规定。

[来源:参照《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1.3.3 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改善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环境质量,根据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和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生态环境中的污染物或者其他有害因素所作的限制性规定。

[来源:参照《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1.3.4 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地方生态环境管理技术规范  

对规范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内各类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技术要求所作的技术性规定。

[来源:参照《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1.3.5 指南标准  

以适当的背景知识提供某主题的普遍性、原则性、方向性的指导,或者同时给出相关建议或信息的标准。

[来源:GB/T 20001.7—2017,3.1]

1.3.6 导则标准  

对完成某项任务的方法、内容、形式等作出规定的标准,具有引导、规则性。

1.3.7 规程标准  

为活动的过程规定明确程序以及判定该程序是否得到履行的追溯/证实方法的标准。

[来源:GB/T 20001.6—2017,3.1]

1.3.8 规范标准  

规定产品、过程或服务规定需要满足的要求以及用于判定其要求是否得到满足的证实方法的标准。

[来源:GB/T 20001.5—2017,3.1]

1.4 编制原则  

1.4.1 合法合规  

应符合国家和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强制性标准等的有关规定。

1.4.2 体系协调  

应与我国和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现有的管理要求和技术水平相衔接,与相关生态环境标准及行业标准相协调。

1.4.3 科学可行  

应当推荐成熟稳定、技术经济合理的工艺路线或者治理技术,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可操作性,能够为相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提供技术参考。

1.4.4 程序规范  

应当符合两地地方标准制修订程序要求,经充分论证审查、意 见征求后,按程序报批发布,强制性标准应报生态环境部备案

1.5 编制程序  

1.5.1 预研  

两地共同征集标准项目需求,协商确定标准项目,各自委托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开展预研,形成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环境标准预研结论及标准制修订建议。预研期间,两地技术单位应加强沟通交流,联合开展论证研究,充分论证标准立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5.2 立项  

两地共同组织专家进行预立项审查,对通过技术审查的项目,两地按照各自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报市场监管部门共同批准立项。

1.5.3 起草  

两地各自委托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进行起草,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起草期间,两地技术单位应加强沟通交流,联合开展实地调研,深入了解两地工作实际,认真听取两地相关部门、有关专家和重点行业企业的意见建议,对起草过程中重点、难点问题进行联合攻关,存在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

1.5.4 技术审查  

两地共同召开技术审查会,对标准草案进行审查,形成专家技术审查意见,明确是否通过技术审查。对未通过技术审查的,两地技术单位应按照审查意见共同协商解决,完善后再次提交审查。

1.5.5 征求意见  

两地共同对外公布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向有关单位及社会公众进行意见征集。两地技术单位共同对反馈意见进行汇 总处理,形成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

1.5.6 报批  

两地按照各自程序分别报批。报批期间,应及时跟踪审批进度,并将审批情况(包括审批进展、审批结果等)及时通报对方,若出现对标准内容有较大分歧意见的,两地应就有关分歧问题进行协商解决。

1.5.7 发布  

两地按照各自程序分别发布。发布后两地联合开展标准宣贯培训,多渠道、多形式对标准内容进行解读,增强公众对标准的认识和理解,促进标准推广实施。

1.5.8 评估复审  

两地共同组织对实施年限满5年的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环境标准开展实施评估工作,评估结论可用于支撑标准复审,作为被评估标准修订、废止和相关新标准立项的重要依据。

1.6 标准要素一般构成  

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环境标准的要素一般构成见表 1

1 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环境标准的要素一般构成

要素

必备或可选

备注

封面

必备

                   

目次

可选

                   

前言

必备

                   

引言

可选

                   

标准名称

必备

                   

范围

必备

                   

规范性引用文件

必备/可选

章编号和标题的设置是必备的,要素内容的有无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术语和定义

必备/可选

章编号和标题的设置是必备的,要素内容的有无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核心技术要素

必备

                   

其他技术要素

可选

                   

参考文献

可选

                   

索引

可选

                   

1.7 编写的一般要求  

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环境标准编写应满足以下一般要求。

a)应符合GB/T 1.1、GB/T 1.2 以及国家相关生态环境标准制订技术导则对标准格式、内容的规定。

b)范围章节应分段简要说明标准规定的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文字应简洁。

c)规范性引用文件章节应列出标准条文中引用的标准、文件,未在标准条文中明确引用的不应列入。

d)术语和定义章节应给出为理解标准内容所必需的术语和定义,术语的选择和定义方法执行GB/T 1.1的相关规定,应避免与现行的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中已定义的术语重复和矛盾。

e)核心技术要素章节应根据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实际进行规定,内容力求完整、准确适用、易于理解、便于实施。

2 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区域 /流域 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  

2.1 技术路线  

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区域 /流域 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制订的主要技术工作内容包括标准制定的需求分析、数据资料收集与分析、标准技术内容确定以及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编写,技术路线见图 1

             

2.2 环境质量标准主要内容的确定  

2.2.1 标准制 定需求分析  

分析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对环境空气/水环境质量管理需求,结合环境管理需求分析结果,对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现行环境空气/水环境质量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分析研究现行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明确标准制修订重点。

2.2.2 数据资料收集与分析  

收集国内外环境空气/水环境质量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献资料和监测数据,分析环境空气/水环境质量现状和改善趋势, 与国内外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比对,分析其适用性和可借鉴性。

2.2.3 功能 分类  

依据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环境空气/水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对应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划分的环境空气/水环境功能类别,将环境空气/水环境质量污染物项目标准值进行分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

2.2.4 控制项目和限值确定  

仅考虑未列入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的污染物项目,以及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做规定的污染物项目,但针对具体保护目标没有设置限值的污染物项目,污染物项目的选择主要考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环境空气/水中含量高且需要严格控制的污染物项目。综合考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环境空气/水环境质量现状和经济技术水平,参照国际国内标准确定污染物限值。

2.2.5 评价方法和有效性规定  

水环境质量标准中应规定水质评价方法、污染物项目评价时间尺度等内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应包括监测数据的有效性规定、异常值的判断和处理规定,并给出污染物浓度数据有效性的最低要求。

2.2.6 监测要求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应规定监测点位布设、采样环境、采样高度、采样频率、污染物项目分析方法以及监测数据统计有效性规定等内容,相关要求参照HJ 664、HJ 194及修改单、HJ/T 193及现有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等执行;水环境质量标准中应规定水质监测点位布设、监测频率、水质项目分析方法和适用性检验等内容,相关要求参照HJ 91.2及现有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等执行;若针对某一项目,尚无相应国家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时,可在标准中规定相应的监测分析方法(相应国家标准出台后对应方法不再适用)或待相关监测分析方法发布后进行监测。

2.2.6 标准实施与监督  

质量标准中应规定标准实施与监督的责任主体,以及标准实施需配套的管理措施和建议。

3 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  

3.1 技术路线  

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制订的主要技术工作内容包括标准制定的需求分析、数据资料收集与分析、现场调研与现场实测、标准技术内容确定以及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编写,技术路线见图 2

          

2 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编制技术路线

                   

3.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主要内容的确定  

3.2.1 标准制 定需求分析  

分析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需求,结合环境管理需求分析结果,对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现行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分析研究现行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明确标准制定重点。

3.2.2 数据资料收集与分析  

收集国内外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献资料和研究成果,分析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以及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现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适用范围的合理性和污染控制水平。

3.2.3 现场调研及现场实测  

根据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现有工业企业场地类型,筛选出具有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代表性的场地进行现场调研,收集到的数据能覆盖成渝 80% 以上数量的工业企业场地类型,调研内容和实测内容参照HJ 25.1执行。

3.2.4 建设用地分类  

基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环境管理需求,借鉴国际、国内先进经验,根据保护对象暴露情况的不同,结合GB 50137和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将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用地进行类型划分。

3.2.5 土壤污染 物项目确定  

仅考虑 GB 36600 中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以及GB 36600中已做规定的污染物项目,但需制定严于GB 36600中管控标准的污染物项目。污染物项目选择主要考虑成渝典型工业企业场地检出 频率较高、浓度较高、危害较大、移动性强的污染物项目

3.2.6 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确定  

对于 GB 36600 中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以及GB 36600中已做规定的污染物项目,但需制定严于GB 36600中管控标准的污染物项目,通过人体健康风险评估方法,外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其中,暴露情景的确定、土壤暴露途径的考虑、可接受的风险水平、模型及参数的选取、筛选值和管制值的计算等均参照 HJ 25.3 和GB 36600编制说明相关规定执行。对于其他已经列入GB 36600中的污染物项目,其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按GB 36600中相关规定执行。

3.2.7 监测要求  

风险管控标准中应规定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执行要求,以及土壤污染物分析方法等内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按照 HJ 25.1、HJ 25.2及相关技术规定要求执行。分析方法按现行国家 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执行。若针对某一项目,尚无相应国家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时,可在标准中规定相应的监测分析方法(相应国家标准出台后对应方法不再适用)或待相关监测分析方法发布后进行监测。

3.2.8 标准实施与监督  

风险管控标准中应规定标准实施与监督的责任主体,以及标准实施需配套的管理措施和建议。

3.3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主要内容的确定  

3.3.1 标准制 定需求分析  

分析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需求,结合环境管理需求分析结果,对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现行农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分析研究现行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明确标准制定重点。

3.3.2 数据资料收集与分析  

收集国内外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献资料和研究成果,分析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以及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现行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适用范围的合理性和污染控制水平。

3.3.3 现场调研及现场实测  

根据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现有农用地土壤污染类型,筛选出具有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代表性的地块进行现场调研,收集到的数据能覆盖成渝 80% 以上数量的代表性农用地土壤污染类型,调研内容和实测内容参照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执行。

3.3.4 土壤污染 物项目的确定  

仅考虑 GB 15618 中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以及 GB 15618 中已做规定的污染物项目,但需制定严于 GB 15618 中管控标准的污染物项目,污染物项目的选择主要基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已有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成果中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作物生长、土壤微生物数量的高检出、高浓度、高危害指标。

3.3.5 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控值的确定  

对于 GB 15618 中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以及 GB 15618 中已做规定的污染物项目,但需制定严于 GB 15618 中管控标准的污染物项目,以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作物生长、土壤微生物的土壤污染物阈值为基础,结合技术、经济、社会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其中,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作物生长、土壤微生物土壤阈值确定相关模型和参数的选择参照 GB 15618 编制说明执行。对于其他已经列入GB 15618中的污染物项目,其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按GB 15618中相关规定执行。

3.3.6 土壤污染物监测要求  

风险管控标准中应规定农用地土壤污染监测点位布设、样品采集以及污染物项目分析方法等内容。监测点位布设和样品采集执行 HJ/T 166 等相关技术要求。分析方法按现行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方法执行。若针对某一项目,尚无相应国家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时,可在标准中规定相应的监测分析方法(相应国家标准出台后对应方法不再适用)或待相关监测分析方法发布后进行监测。

3.3.7 标准实施与监督  

风险管控标准中应规定标准实施与监督的责任主体,以及标准实施需配套的管理措施和建议。

4 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4.1 技术路线  

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的主要技术工作内容包括标准制定需求分析、数据资料收集与分析、现场调研及现场实测、标准技术内容确定及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编写等,技术路线见图 3

             

3 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技术路线

4.2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内容的确定  

4.2.1 环境管理需求分析与现行标准实施情况评估  

根据HJ 945.2相关规定,分析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对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需求,结合环境管理需求分析结果,对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现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分析研究现行标准存在的问题,明确标准制修订重点。

4.2.2 数据资料收集与分析  

根据HJ 945.2相关规定,收集行业和产业发展相关政策文件、排放监测数据资料、国内外相关排放标准资料,调查行业生产数据资料、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控制数据资料,分析行业和污染控制技术发展趋势,以及成渝现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范围的合理性和排放控制要求所处水平。

4.2.3 现场调研及现场实测  

根据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现有排放源类型,筛选出具有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代表性的企业进行现场调研,资料收集和现场调研阶段,收集到的监测数据应能覆盖行业80%以上产能的代表性装置类型,否则,应选择代表性排放源进行实测,调研内容和实测内容参照HJ 945.2相关规定。

4.2.4 污染防治技术的分类分级  

根据获得的水污染防治技术资料,列出防治技术清单及每种技术的原理,参照HJ 945.2要求,对收集到的水污染防治技术进行分类和水污染防治技术水平进行分级。

4.2.5 排放控制要求的确定  

排放控制要求主要包括受控污染物项目、排放控制指标、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控位置、执行时间等,也可规定实施标准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其中,受控污染物项目仅考虑国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以及国家标准中已做规定的污染物项目,但需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污染物项目,污染物项目的选择,除通常控制项目外,还需要按照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总氮和总磷、致癌致突变及致生殖毒性物质、重点防治重金属、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及《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二 英等国际履约污染物、《危险化学品名录》、较大影响人体健康污染物、新污染物的顺序筛选确定出需要控制的全部污染物项目。同时,标准中需明确排放限值时间尺度。排放控制要求均应能通过技术或管理手段核查和确认。排放要求的确定均参照HJ 945.2相关规定执行。

4.2.6 监测要求的确定  

排放标准中应规定排放源自行监测、自动监控设备、样品采集、样品测定等要求,使提出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均能通过技术或管理手段核查和确认。列出适用的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名录,若针对某一项目,尚无相应国家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时,可在标准中规定相应的监测分析方法(相应国家标准出台后对应方法不再适用)或待相关监测分析方法发布后进行监测。监测要求的确定均参照HJ 945.2相关规定执行。

4.2.7 达标判定要求的确定  

标准应规定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的水污染物排放达标判定要求,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折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排放量浓度,计算方法参照HJ 945.2,无法确定单位产品基准排放量的,可暂时以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的依据。此外,需给出污染物时间尺度的超标判定的要求。

4.2.8 标准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从环境效益方面,分析预测成渝现有排放源在执行现行标准和拟定标准时各污染物年排放量削减情况和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的改善效果;从经济效益方面,分析预测实施拟定标准需增加的成本和可带来的经济效益,具体分析内容参照HJ 945.2相关规定执行。

4.3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内容的确定  

4.3.1 大气环境管理需求分析与现行标准实施情况评估  

根据HJ 945.1相关规定,分析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需求,结合环境管理需求分析结果,对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现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分析研究现行标准存在的问题,明确标准制修订重点。

4.3.2 数据资料收集与分析  

根据HJ 945.1相关规定,收集行业和产业发展相关政策文件、排放监测数据资料、国内外相关排放标准资料,调查行业生产数据资料、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控制数据资料,分析行业和污染控制技术发展趋势,以及成渝现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范围的合理性和排放控制要求所处水平。

4.3.3 现场调研及现场实测  

根据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现有排放源类型,筛选出具有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代表性的企业进行现场调研,资料收集和现场调研阶段,收集到的监测数据应能覆盖行业80%以上产能的代表性装置类型,否则,应选择代表性排放源进行实测,调研内容和实测内容参照HJ 945.1相关规定。

4.3.4 污染防治技术的分类分级  

根据获得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资料,列出防治技术清单及每种技术的原理,参照HJ 945.1要求,对收集到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进行分类和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水平进行分级。

4.3.5 排放控制要求的确定  

排放控制要求主要包括受控污染物项目、排放控制指标、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控位置、基准含氧量、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执行时间等,也可规定实施标准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其中,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标准中受控污染物项目仅考虑国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以及国家标准中已做规定的污染物项目,但需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污染物项目,污染物项目的选择,需要按照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致癌致突变及致生殖毒性物质、重点防治重金属、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及《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二 英等国际履约污染物、《危险化学品名录》、较大影响人体健康污染物、新污染物的顺序筛选确定出需要控制的污染物项目。同时,标准中需明确排放限值时间尺度。排放控制要求均应能通过技术或管理手段核查和确认。排放要求的确定均参照HJ 945.1相关规定执行。

4.3.6 监测要求的确定  

排放标准中应规定排放源自行监测、自动监控设备、样品采集、样品测定等要求,使提出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均能通过技术或管理手段核查和确认。列出适用的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名录,若针对某一项目,尚无相应国家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时,可在标准中规定相应的监测分析方法(相应国家标准出台后对应方法不再适用)或待相关监测分析方法发布后进行监测。监测要求的确定均参照HJ 945.1相关规定执行。

4.3.7 达标判定要求的确定

标准应规定正常工况下,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达标判定要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折算为大气污染物基准含氧量排放量浓度或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排放浓度,计算方法参照HJ 945.1,无法确定基准含氧量或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的,可暂时以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的依据。此外,需给出污染物时间尺度的超标判定的要求。

4.3.8 标准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从环境方面,分析预测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现有排放源在执行现行标准和拟定标准时各污染物年排放量削减情况和重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的改善效果;从经济方面,分析预测实施拟定标准需增加的成本和可带来的经济效益,具体分析内容参照HJ 945.1相关规定执行。

4.4 环境噪声排放控制标准主要内容的确定  

4.4.1 标准制 定需求分析  

从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声环境质量等方面,开展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对噪声排放管理需求分析,结合环境管理需求结果,对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现行环境噪声排放控制标准进行评估,分析研究现行标准存在的问题,明确标准制修定重点。

4.4.2 数据资料收集与分析  

收集国内外环境噪声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献资料已有研究成果,分析国内和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噪声污染和控制现状,以及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噪声排放控制标准适用范围的合理性和排放控制要求所处水平。

4.4.3 现场调研及现场实测

根据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现有噪声污染源类型,筛选具有代表性的污染源进行现场调研和现场实测,获得的监测数据应能覆盖80%以上的代表性噪声污染源。

4.4.4 噪声排放限值的确定  

仅考虑国家噪声排放控制标准的未规定类型,以及对已经制定国家噪声排放控制标准的,但需制定严于国家噪声排放控制标准的类型。以现行噪声排放控制标准为基础,根据噪声污染特点和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声环境管理需求,以噪声排放与声环境质量适当结合为根本性要求,将边界控制与敏感点控制相结合,合理确定噪声排放限值。

4.4.5 监测方法  

排放标准中应规定噪声测量仪器、测量条件、测点位置、测量时段、背景噪声测量、测量结果修正、测量记录等事项。

4.4.6 测量结果评价  

排放标准中应规定测点测量结果的评价方法。

5 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地方生态环境管理技术规范  

5.1 技术路线  

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地方生态环境管理技术规范制订的主要技术工作内容包括标准制定需求分析、资料调研与论证调查、确定标准技术内容以及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编写,技术路线见图4。

图4 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地方生态环境管理技术规范编制技术路线图

           

           

5.2 生态环境管理技术规范主要技术内容的确定  

5.2.1 标准制定需求分析

分析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在落实国家、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或地方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完善相关标准技术体系和生态环境管理体系对管理技术规范的需求,分析研究现行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充分分析标准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基础上,提出标准制定项目。

5.2.2 标准分类

按照《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地方生态环境管理技术规范可根据标准用途分为管理技术指南标准、导则标准、规程标准、规范标准四种类型,包括环境工程技术、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监督管理、排查/检查/调查、评价/评估、核算/统计、数据处理/信息传输、编写/编制等标准。

5.2.3 资料调研与论证调查

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地方生态环境管理技术规范的资料调研与论证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文献综述。通过广泛的文献和资料查询,对国内外相关标准规范的研究、制定的历史、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的综合调研分析,研究提出标准建立的技术路径和初步框架。

b)专家咨询。广泛调查、征求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及相关部门管理人员的意见和建议,结合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工作实际,研究提出标准的内容、技术要求、方法等。并对标准进行充分的咨询论证,在充分吸收专家意见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标准的内容,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c)实地调查。根据标准具体情况,可选取部分地方开展实地调查,充分衔接标准使用者的意见和建议,结合实际调查中出现的问题,对标准中仍需明确的技术环节和内容进行修正,确保标准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5.2.4 技术内容

技术内容根据各类标准实际情况确定,其中:

a)环境工程技术类管理技术规范核心技术内容主要包括污染物与污染负荷、总体要求、工艺设计、主要工艺设备和材料、检测与过程控制、主要辅助工程、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施工与验收、运行与维护等;

b)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类管理技术规范核心技术内容主要包括行业生产与污染物的产生、污染预防技术、污染治理技术、环境管理措施、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等;

c)监督管理类管理技术规范核心技术内容主要包括监督管理的程序和要求、内容和方法、监督实施等;

d)排查/ 检查 / 调查类管理技术规范核心技术内容主要包括工作流程、工作方法、前期准备、排查 / 检查 / 调查范围、现场排查 / 检查 / 调查实施要点、情况分析、排查 / 检查 / 调查报告编制要求、质量控制要求、成果提交要求等;

e)评价/ 评估类管理技术规范核心技术内容主要包括前期准备、评价 / 评估范围、评价 / 评估流程、评价 / 评估指标体系、评价 / 评估实施要点、评价 / 评估方法、评价 / 评估结论、评价 / 评估报告编制要求等;

f)核算类管理技术规范核心技术内容主要包括核算程序、核算方法等;统计类管理技术规范核心技术内容主要包括方案设计、数据采集与核算、数据填报、数据审核、报告编制等;

g)数据处理类管理技术规范核心技术内容主要包括数据分类、数据加工、数据审核、数据审核问题判断及处理、数据报送、数据存档等;信息传输类管理技术规范核心技术内容主要包括传输模式、数据类型、传输频度、传输流程、数据文件格式等;

h)编写/ 编制类管理技术规范核心技术内容主要包括总体要求、编写 / 编制分类与结构、工作程序、主要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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