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死2伤!实际控制人、执行董事等6人被追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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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3日,山东潍坊高密市凤凰大街的门店发生爆炸事故,一家银行和一家烤鱼店损毁严重。目前,当地正在紧急处置此事。
网友发布的视频显示,一条街边有门面发生了爆炸,相邻的一家银行和一家烤鱼店损毁严重,两层楼的玻璃和外墙已不见,地面一片狼藉。门口的马路上也受到了影响,有人员受伤倒地,也有车辆损坏。
8月13日,山东潍坊高密市凤凰大街的门店发生爆炸事故,一家银行和一家烤鱼店损毁严重。目前,当地正在紧急处置此事。
网友发布的视频显示,一条街边有门面发生了爆炸,相邻的一家银行和一家烤鱼店损毁严重,两层楼的玻璃和外墙已不见,地面一片狼藉。门口的马路上也受到了影响,有人员受伤倒地,也有车辆损坏。
事故直接原因
1.发生爆炸的原因。 根据现场勘查检测结果、现场视频、人员 询问笔录 和开挖发现的漏气点判断,事故发生的 直接原因是农商银行东岭支行北侧高密市交运天然气有限公司燃气管道发生天然气泄漏,泄漏的天然气通过银行污水管道缝隙和周边土壤渗透漫延至银行卫生间后,通过通风管道进入办公区域,积聚达到爆炸极限,遇银行工作人员在备餐间使用电热壶时产生的电气火花发生爆炸。
2.燃气管道发生泄漏的原因。 根据查阅资料、实地调查、现场勘验、物证分析,经过专家评估论证,排除了人为破坏、雷电、地质灾害等原因,认定 发生泄漏的 燃气管道 公称直径 200mm,管道壁厚11.3mm 不符合《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材》的要求 ,电熔套筒壁厚11.3mm不符合《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件》的要求; 燃气管道与上方的污水管道垂直间距不达标 ,经现场测量污水管道与下方燃气管道的垂直间距60mm; 燃气管道受上方多年生长的树根(平均直径60mm)及污水管道挤压,引起燃气管道局部下沉,造成临近挤压点的电熔套筒中间部位破裂 ,导致天然气泄漏。
燃气管道上方布置示意图
燃气管道与污水管道净距图
电熔套管泄漏点
事故间接原因
1.高密市交运天然气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未经设计施工建设。 事故段及周边燃气管道未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在不具备施工条件的情况下使用不达标燃气管道、管件材料违规进行燃气管道施工,导致管道长期带病运行,从源头上埋下了事故隐患。
(2)巡检维护不到位。 2023年以来,该公司职工巡检过程中,发现辖区地下燃气管道泄漏21次,未引起重视。事故管道自2004年建成至今已运行19年,公司未根据管道运行时间长、存在燃气管道漏气等事故隐患的实际情况调整加大巡检力度、频次。该公司将市区步检划分为东西两个责任区,各配备一名步检员,完成责任区全覆盖需两个月左右的时间,配备的步检力量不足,步检员最近一次对事故管道周边窨井的检测时间为5月23日,且对步检工作成效缺乏考核手段,未能及时发现燃气管道泄漏。
(3)安全风险漏管失控。 安全风险辨识不全面,缺少对燃气管道附近深根植物安全风险的分析研判。燃气管道 标志桩 缺失,未能及时发现制止事故管道上方污水管道施工,导致隐患长期存在。8月6日山东德州平原县地震发生后,未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对辖区范围内的燃气管道进行隐患排查,步检员仅是8月8日从线路周边骑行路过,未尽到巡检义务,未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未能有效防控安全风险。没有正规的设计图纸,企业不清楚事故段燃气管道具体位置。
(4)安全管理流于形式。 未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个人,未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安全责任制管理混乱,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与企业实际不符,安全培训工作应付了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形同虚设。未对燃气管道进行年度检查,燃气管道缺少施工、竣工验收资料,压力管道安全技术档案建立不齐全。
2.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部门监管职责
(1)高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和市政公用行业(污水处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力,对高密市交运天然气有限公司存在的未经设计施工建设、巡检维护不到位、安全风险漏管失控、安全管理流于形式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问题监督检查不到位;对自用排水设施私自接入城镇污水管网监督检查不力。
(2)高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力,未健全特种设备监管台账,对高密市交运天然气有限公司燃气管道存在的未对管道进行年度检查、缺少施工、竣工验收资料、压力管道安全技术档案建立不齐全等问题监督检查不到位。
3.属地党委政府未依法履行属地监管职责
(1)高密市朝阳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力,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安排部署不到位,抓工作推进不认真、不彻底。
(2)高密市委、市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固,未认真督促指导高密市有关职能部门和朝阳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履行工作职责。
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事故调查组建议对事故有关的20名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作出处理。
其中高密市交运天然气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栾林江,副经理、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李万敏,法定代表人、 执行董事 、经理栾林新,常务副经理李宏,安检部主任王森,安检部东片区步检员隋军 等6人以及高密市交运天然气有限公司被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高密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孙秀卿,高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李衍宝,高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用事业科科长刘伟军等 14人被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措施 。
燃气爆燃警示教育片
《 气漏火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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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明确:认真落实 对涉及公共安全等特殊领域依法依规加强监管的要求, 完善燃气具及配件市场监管规定。将商用燃气灶、连接软管、调压器、 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燃气具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全文如下: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 《全国
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 案》
的通知
安委〔2023〕3号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刻汲取近年来城镇燃气安全重特大事故教训,全面加强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二)工作原则。
——坚持安全为本、突出重点。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聚焦企业经营、生产充装、输送配送、用户使用、燃气具生产流通使用、监管执法等各环节,紧盯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风险隐患,采取精准严格有力的措施集中攻坚,守牢安全发展底线。
——坚持系统治理、全面整改。围绕燃气安全“一件事”全链条明确、分解、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责任,建立常态化联合监管机制,加大执法力度,消除监管空白,形成监管合力。落实落细各项措施和工作责任,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风险隐患,切实提高排查整治质量,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坚持创新引领、科技赋能。加快推进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理念、管理模式、管理手段创新,全面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强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燃气管理中的应用,大力推广使用先进技术、设备、工艺,依靠科技赋能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保障燃气安全运行。
——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抓紧解决瓶装液化石油气全链条安全管理的突出问题,统筹推进老化管道更新改造、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等工作,全面消除燃气安全重大风险隐患。着力破解燃气安全深层次矛盾问题,既整治设施设备环境的“硬伤”,更补上制度管理和从业人员素质的“软肋”,夯实安全管理基础,做到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 突出重点分领域集中攻坚
1.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经营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经营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足、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未对其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和配送工具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规范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地方政府组织落实。以下均需地方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2.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管道进行巡查维护,未对管道燃气加臭,未对使用管道燃气的餐饮企业等用户进行户内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未告知用户不得擅自改装户内燃气设施、不得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两种及以上气源等安全用气要求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未要求其送气人员在送气时开展随瓶安检的,以及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向餐饮企业配送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3.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充装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充装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4.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在充装时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使用年限或翻新等气瓶,未依法开展气瓶检验检测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查处的气瓶必须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不合格气瓶再次流入市场。(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5.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对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生产气质不达标、无警示性臭味、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向无经营或充装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用于经营的燃气,工业燃料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产品非法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要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应急管理部牵头,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对非法经营燃气的“黑窝点”、对非法充装和销售“黑气瓶”等,要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对典型案件要及时曝光,强化执法震慑。(公安部牵头,市场监管总局、应急管理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7.对城镇燃气经营、充装企业不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设施设备未按规定配置或不能正常使用等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国家消防救援局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入排查整治“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等燃气具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对企业未取得制造许可或者不具备生产条件仍从事气瓶和压力管道元件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已取得制造许可的企业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问题瓶”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制造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立即查封扣押,纳入产品“黑名单”。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在用“气液双相”气瓶要召回并移交检验机构报废处理。(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公安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企业生产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行为要严厉查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对企业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对发现的涉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要及时查封扣押,防止流入市场;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构成犯罪的,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强化执法震慑。(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公安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3.企业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强制性认证要求、假冒伪劣的“问题瓶”及“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处理,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公安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入排查整治“问题管网”等燃气输送配送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对燃气管道老化或带病运行、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及穿越密闭空间等“问题管网”,要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好管控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确保安全运行;对燃气管道周边建设项目未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等,要立行立改,并依法严厉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责任。(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2.对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对已取得许可但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通运输部负责)
3.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未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检测,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操作、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四)深入排查整治餐饮企业“问题环境”等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对餐饮企业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按规定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制定和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违规用气、用火、用电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实施处罚。(国家消防救援局牵头,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餐饮企业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未分开放置的,连接软管长度超过2米、私接“三通”或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的,未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国家消防救援局牵头,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3.有关部门单位发现餐饮企业使用禁止使用的50kg“气液双相”气瓶、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等的,要及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由其对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治理,依法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对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规范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在门窗上设置了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等障碍物,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消防救援局牵头,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深入排查整治燃气安全监管执法环节突出问题。
1.对未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排查整治措施和责任不实不细不落基层、监管执法“宽松虚软”等问题加强督促检查。(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燃气经营企业及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等问题加强监管执法。存在问题的不能只罚款,要结合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对企业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进行评估,依法依规处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3.对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生产销售企业加强监管执法,切实将假冒伪劣产品清出市场。及时将执法情况公开、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用户自觉选择安全产品。(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4.对运输企业未利用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加强燃气运输车辆和驾驶员动态监控管理,对驾驶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等加强监管执法。(交通运输部牵头,公安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5.对非法掺混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产品违规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生产企业加强监管执法。(应急管理部负责)
6.对餐饮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情况,加强督促指导,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关监管和执法部门。(商务部负责)
7.对“九小场所”中餐饮企业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情况,电源火源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隐患,加强执法检查,督促落实整改责任。(国家消防救援局负责)
三、 综合施策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四、 工作安排
1.排查方式。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工作机制,围绕重点任务,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商务、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消防救援以及教育、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民政等相关部门和街道(乡镇),协调联动开展排查整治,避免多头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排查整治要组织动员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做到真正发现问题、真正整改到位,提高排查整治工作质量。要督促相关企业对照专项整治任务和要求,自查自改燃气安全风险隐患。要加强全社会共同监督,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公众举报监督和核查处理机制,鼓励群众和企业员工举报身边的燃气安全风险,查实重奖。
2.建立台账。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实行清单管理,逐一登记在册,明确整治责任人、完成时限,限期办结、动态清零。坚持“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排查整治不深入、不细致、“走过场”,查不出问题或者查出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要启动责任倒查追究机制。
3.加快整治。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行立改,消除隐患。因客观原因无法立即整改到位的,要确定有效管控措施,防范风险隐患上升为安全事故;经排查无安全隐患的,也要做好记录,确保全覆盖、底数清、控风险、消隐患。
4.严格执法。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加大打击力度,影响恶劣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执法案例,强化震慑效力,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二)全面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 在集中攻坚的基础上,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的机制,切实巩固集中攻坚成效。要盯牢风险隐患整改,全面完成排查出安全隐患的整治;要及时开展排查整治“回头看”,确保存量安全隐患逐项及时整改到位,防止久拖不改、改后反弹;要加强城镇燃气及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市场治理整顿,从源头严控增量安全隐患。
(三)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24年7月起)。 深入剖析城镇燃气安全隐患产生的深层次原因,认真总结推广专项整治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加快完善相关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城镇燃气市场监管机制,健全燃气安全管理体制,加强人财物等要素保障,持续提升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全民安全素养,推动城镇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五、 保障措施
(二)压实地方责任。 坚持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狠抓落实。各地要相应成立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建立健全政府统筹、条块协作、各部门齐抓共管的专门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和街道(乡镇)、社区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规则、责任清单,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资金保障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坚决防止推诿扯皮、责任悬空。要坚持“眼睛向下”,切实把燃气安全的责任和压力传导到基层末梢,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充实基层燃气安全监管力量,增设燃气安全监管专岗。推动将燃气安全监管纳入基层消防、综合安全等基层治理体系,提升安全监管能力。
(三)加强督促指导。 地方党委和政府要建立调度通报、督导评估、督办交办、警示建议、重点约谈等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做到紧盯不放、一抓到底。对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专项整治期间如再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对影响恶劣的,不论伤亡数量多少都要提级调查,依法依规彻查事故原因,倒查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对不作为慢作为等涉嫌失职渎职的,及时将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从严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工作专班要加强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适时开展督促检查。
来源: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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