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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违法,行政处罚告知送达后企业提出陈述申辩,卫健部门最终决定不予行政处罚,这个案例可借鉴!

时间:2022-08-24 来源: 浏览:

职业卫生违法,行政处罚告知送达后企业提出陈述申辩,卫健部门最终决定不予行政处罚,这个案例可借鉴!

职业健康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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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2019年6月12日,宝安区松岗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员到深圳XX电子有限公司日常监督时发现,该公司有3名分别从事移印、清洁、点胶的作业工人,工作中接触甲苯、正己烷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而 未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调查与处理

经立案调查,该公司“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 拟对该公司处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19年8月8日卫生监督员向该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该公司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向区卫生健康局提交了陈述申辩书,同时还向当地政府递交了《关于免除行政处罚的申请》。

该公司陈述申辩称:

①公司是出口型企业,受贸易摩擦影响较大,订单大幅下跌,经营困难,如再遭到行政处罚会对公司信誉造成负面影响,更加不利于公司发展客户;
②公司一直以来守法经营,每年均有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结果符合要求;这次由于用工需求急速增加,工作疏忽,部分工人未能及时安排上岗前体检,但事后已立即整改,体检结果无异常,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③公司事后已对上述岗位改用更加安全的溶剂进行替换。

恳请考虑公司的困难以及改正情况,对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2019年8月20日卫生监督员现场调查复核并证实:

①该公司为宝安区“2018年五类百强企业”和“1亿元以上工业企业”;

②2018年检测报告显示,3名工人所在岗位检出甲苯、正己烷、丁酮等,其浓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2019年8月检测报告显示上述作业岗位未检出正己烷、甲苯;

③该公司2019年3月有向体检机构预约了职业健康检查,其中2名工人在预约的职业健康检查名单中;

④2019年6月22日该公司已组织上述3名工人职业健康检查,均未发现职业禁忌证或疑似职业病;

⑤该公司2017年、2018年均能落实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近几年无确诊职业病病例。

现场复核显示: 上述3人所在岗位甲苯、正己烷、丁酮浓度不高、职业病危害风险不大,事后已立即采取了纠正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

经调查复核证实当事人陈述的情况属实,案件承办人经二次合议,鉴于本案中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 《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可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建议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2019年10月12日, 区卫生健康局组织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职业健康先行20220817推文: 司法部:行政机关要敢于适用减轻、从轻处罚和不予处罚规定

事后,该公司安排了包括上述3名工人的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了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积极整改并承诺后续切实履行职业病防治法律义务,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法律分析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本案中该公司三名工人没有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就从事移印、清洁、点胶具有接触甲苯、正己烷具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五条第七项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本案中卫生监督机关拟对该公司处以5万元的罚款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司提交了陈述申辩书,及时纠正了违法行为。根据 《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现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该公司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行政机关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本案处理符合了一般法与特别法的规定原则,也符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典型意义

本案中,卫生行政部门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后,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既查处了违法行为,也创造了良好企业发展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的处罚起点较高,大多在5万元以上,这对不少企业是个大数目。行政处罚案件公示公开也会给企业带来信誉上的负面影响,在贸易摩擦和新冠疫情的特殊期间,较重的行政处罚进一步加剧了企业经营困难。

《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该法对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三个前置条件: 一是违法行为轻微;二是能及时纠正;三是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这规定也充分体现了行政处罚的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卫生监督部门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日常监督,有利于确保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条件处于良好状态,预防和消除职业性有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保证和促进生产的顺利进行。同时在处罚违反相关法律的用人单位时,要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促进企业良性发展。
同时,企业自身也要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安排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资料来源: 盐田区卫生健康局 ,由先行者整理,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仅作宣教素材。所涉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等请核实其合规性。如有异议,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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