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行业资讯 > 第4集 | 涉重企业的雨水排放口是否需要开展入河排污口论证工作?

第4集 | 涉重企业的雨水排放口是否需要开展入河排污口论证工作?

时间:2023-01-12 来源: 浏览:

第4集 | 涉重企业的雨水排放口是否需要开展入河排污口论证工作?

心不烦 排污许可小管家
排污许可小管家

CDSHHB776

致力于企事业单位的环保咨询服务,为用户提供环保法律、技术、工程和相关手续的咨询服务。

收录于合集

-环保专业人士谈环保-

-带你了解更专业环保知识-

-附音频收听,配原创文章-

更多收获、值得关注

一起学习、一起进步

本期导读:

从查到的文件来看,排污口分为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和混合废水三类。

下期预告:

建设项目无法避让生态红线怎么办?

音频 |心不烦

涉重企业的雨水排放口是否需要开展入河排污口论证工作?

办件内容:

各位领导您们好! 现有一涉重企业,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前半个小时)收集通过自建的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收利用不外排;后期雨水排放,存在一个雨水排放口,请问针对这种情况是否需要对这个排口进行入河排污口论证? 我们这个入河排污口论证设置报告是针对污水排放口,还是针对排口(无论什么水只要有排口)?

答复内容: 你好!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有关事项,答复如下:

1、该涉重企业如果仅设置雨水排放口,且直接或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渠道、水域)等水域排放,应进行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论证时,应考虑应急情况下污水排放问题;

2、该涉重企业如果同时设有污水排放口,应一并进行入河排污口论证。谢谢关注支持!

以上原文摘自湖南省生态环境厅互动交流栏目。

参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15修订)》(水利部令第47号)

第二条  在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以及对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排污口,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的排污口,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设置。

-END-

编辑 | 成都三好环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内容 | 心不烦  排版 | kk  

-版权©️排污许可小管家-

【核心管理层】

已从事环境保护工作二十多年的专业人士

【技术实力】

拥有多名高级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环评工程师、

已参与和主持过 上千个项目 的环保工程设计、施工、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验收等工作。

 

因为专业 | 所以信耐

环保管家及培训 | 排污许可服务 

环评 | 验收 | 应急预案 | 场评 | 环境监测等 

较早面向中小型企业提供环保管理咨询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欢迎关注-

我知道你

版权:如无特殊注明,文章转载自网络,侵权请联系cnmhg168#163.com删除!文件均为网友上传,仅供研究和学习使用,务必24小时内删除。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