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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门的“综合监管职责和范围”(安委会职责≠应急部门职责)

时间:2022-12-23 来源: 浏览:

​应急管理部门的“综合监管职责和范围”(安委会职责≠应急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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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门的综合监督管理职责

摘要: 在事故发生后,应在组织事故调查的基础上,依法依规查清责任单位,责任人,并追究其相关责任,"就地免职"不是科学,合法的追责.本文详细辨析了安全生产委员会与应急管理部门的职责之间的关系,介绍了应急管理部门的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应急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范围,以及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应当"依法"追责。
2021年9月10日,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丰荣街道鑫和社区一住户家中发生燃气爆炸事故(下简称“大连‘9·10’燃气爆炸事故”),造成8人死亡、5人受伤。3天后,大连市应急管理局的三位领导被问责。大连市委这一“研究决定”,在应急管理部门引起巨大反响。免职2天后,大连市安委会召开会议,会上宣布对已免职的市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另行安排工作。大连“9·10”燃气爆炸事故追责如同过山车,一波三折。虽然大连市安委会会议表示对被免职的大连市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工作另行安排,但仍明确要严肃追责住建部门的责任。大连“9·10”燃气爆炸事故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及他们应该承担何种责任,应 根据批复后的事故调查报告依法依规追责,不宜急于对有关单位、有关人员进行粗暴式问责。

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责

不等于是应急管理部门的职责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是根据2003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的《关于成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通知》设立的;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领导,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后,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部门。

承担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国务院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安委会办公室或各地方应急管理部门承担的安委会日常工作 ,主要是“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当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法》(修正案)第九条第一款也规定: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安委会是“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构”,这在立法上确定了安委会的法律地位。 因应急管理部门承担了安委会日常工作,例如组织地方人民政府召开的安全生产会议,通报本地区安全生产情况,如燃气安全情况等,造成部分领导干部认识上的错误:既然“应急管理部门”通报“燃气安全情况”,燃气安全的监管职责应该由应急管理部门承担。

例如, 2021年9月13日,大连普兰店区“9·10”燃气爆炸事故问责处理情况通报发布。经事故调查组研判,大连坤马燃气公司无视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大连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燃气企业应承担的安全责任规定,在燃气生产和作业过程中未履行相关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普兰店公安分局已依法将该公司法人李洪奎、主管安全生产副经理朱来军刑事拘留。

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大连市应急局、住建局,普兰店区人民政府行业监管和属地责任严重缺位,经大连市委研究决定:免去市应急局党委书记张福久,党委副书记、局长杨哲职务;对市应急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张晨和市住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宋光停职检查;免去普兰店区副区长韩冰职务,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责成普兰店区委对普兰店区应急局党委书记、局长曹庆恩,住建局副局长黄旭予以免职。

除属地政府相关领导与住建部门领导被问责外,大连市应急管理局的三位领导也被问责。“大连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官方微信号“大连应急”发布,2021年7月28日,大连市副市长骆东升主持召开了全市燃气安全工作部署电视电话会议,会议上,市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张福久通报了近期大连市燃气安全工作情况,提出了下一步工作安排。 这次会议如果是以安委会的名义召开的,大连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并通报燃气安全工作情况,并提出下一步工作安排,没有任何问题。但是,有些普通大众甚至部分领导据此认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燃气安全监管”,这显然是一种错误的理解,且这种错误必须得到纠正。

当然,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承担安委会日常工作的时候,需要明确工作的主体是“安委会”而非“应急管理部门”,避免给民众造成误解。

应急管理部门的综合监督管理

依据《安全生产法》,应急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综合监管”),而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以下简称“行业监管”)。

1.应急管理局是干什么的?

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组织编制应急总体预案和规划,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推动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预案演练;建立灾情报告系统并统一发布灾情,统筹应急力量建设和物资储备并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组织灾害救助体系建设,指导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承担国家应对特别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指导火灾、水旱灾害、地质灾害等防治;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

2.应急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1、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贯彻执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拟订全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政策规定,组织编制市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

3、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落实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4、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市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5、牵头建立市(县)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依规统一发布灾情。

6、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消防、森林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按规定权限协调管理市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指导乡镇(街道)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7、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

8、负责消防管理工作,协助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在行政设置上,市级应急管理局为正处级,县应急管理局为正科。新组建的应急管理局人员,以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班底,按照”原则,根据职能划转整合安置人员,原公务员继续保持行政编制。由于其职能的重要性,从部委到市县,在各级政府都有设立,而且统一为政府管理部门。

3.应急管理部门的综合监督管理

“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之间关系的争议由来已久,甚至有相当一部分领导干部、学者教授、司法人员等错误地认为,“综合监管”就是“无论何种性质的生产经营单位,无论该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有行业监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都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例如: 2016年11月17日16时许,民权县利伟建材有限公司在混凝土生产设备调试期间,该公司后勤人员孙腾腾跳入基坑内清理砂石料,不慎被皮带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调查,该公司没有制定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培训计划,没有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原审认为 民权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规定对本县的安全生产有综合监督管理职责,作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综合监管股负责人的张锁德及主管领导刘吉福,对本案中涉事企业的安全生产及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情况有监督管理职责,张锁德、刘吉福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人张锁德、刘吉福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张锁德、刘吉福虽投案,但庭审中不认罪,并否认自己有监管职责,故不能认定自首。

张锁德、刘吉福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1.被告人张锁德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2.被告人刘吉福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张锁德、刘吉福上诉称对民权县利伟建材公司没有行业监管职责,不构成玩忽职守罪,请求宣告无罪。

张锁德、刘吉福的辩护人均认为民权县利伟公司属于建筑行业,应由民权县住建局行业监管,民权县安监局应对涉事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民权县住建局履行综合监管职责。因此,民权县安监局对涉事企业既没有行业监管职责,也没有综合监管职责。应宣告张锁德、刘吉福无罪。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据以定案的证据经再次核实无误。

关于张锁德、刘吉福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的问题。经查,我国对安全生产实行专项监管和综合监管相结合的原则。企业的主管部门负有专项监管之责,安监局负有综合监管之责,根据民政办[2015]59号、79号文件规定,民权住建局作为民权县利伟公司的行业主管部门,负有行业监管职责,安监局负有综合监管之责。

综合监管之责就是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落实到位。 张锁德、刘吉福负有综合监管之责,二人没有下去检查过,甚至不知道有民权利伟公司,更不可能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到位。

经鉴定,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安全生产制度落实不到位,该企业没有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对人员也没有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民权住建局作为专项监管部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但作为安监局的张锁德、刘吉福不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落实到位,造成人员死亡,同样负有责任,二上诉人主观上存在过失,构成玩忽职守罪。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张锁德、刘吉福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这种错误观点的逻辑结果是: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急管理部门就有责任,就要被追责。这是对“综合监管”的误解。 “综合监管职责就是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落实到位,督促行业监管部门进行行业监管,确保各项生产工作的安全进行。 ”这种错误观点的逻辑结果是: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急管理部门就有责任,就要被追责。 这是对“综合监管”的误解。

什么是“综合监管”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 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强化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和下级政府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本级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监督检查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履职和责任落实情况,并进行评估和通报。”

2016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也提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综合监管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政策规划制定修订、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

有学者也提出:综合监管是一种综合性、全局性、全面性的监管,它的工作对象更多表现为下一级政府及安全生产专项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也就是说,综合监管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上一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的监督,代表政府对有关部门及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的监督,但这种监督的目的在于保证政府有关部门及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的全局决策、总体部署与重大举措能正常地推进、有效地落实。综合监管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关系到安全生产全局的、重要的共性问题。

所以, “综合监管”的真实意思,并非应急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综合监督管理”,而是履行本级安委会职责和安全生产的综合性工作。 前者即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后者即负责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政策规划制定修订、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

如果依据未履行“综合监督管理”职责,追究应急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也必须是因未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或者未履行“事故调查处理等综合性工作”。

再次回顾到大连“9·10”燃气爆炸事故,大连市应急管理局在7月28日已经提出燃气安全的下一步工作安排。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大连市燃气主管部门都是建设主管部门,对于应急管理部门,则是按照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如果大连市应急管理局在“下一步工作”安排中,安排应急管理局负责“燃气安全监管”,显然安排错了,大连市应急管理局和各区应急管理局对燃气安全进行监管执法,违背“三管三必须”;如果大连市应急管理局在“下一步工作”安排中,根据“三管三必须”、《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以及大连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三定方案”,安排燃气安全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则其已尽到了“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对其追责恐难让人信服。

应急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范围

生产经营活动危险因素多、技术性强,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监管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专业性、行业性,不同行业、领域的安全各具特色,单就交通运输安全就有道路运输、航空运输、水上运输、铁路运输等,机动车安全、航空器安全、船舶安全、铁路安全虽然都属于安全,但其安全原理存在巨大差别,这也是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没有被并入综合执法的主要原因。

但也有学者认为,从《安全生产法》“适用范围”分析来看,不难得出结论,应急管理部门面对的管理客体是清楚的,即所有的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法》虽适用于所有的生产经营单位,但各生产经营单位归属行业、领域不同,让应急管理部门对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可能,也不现实;在有行业管理部门的情形下,存在重复执法。

所以,《安全生产法》使用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表述安全监管执法主体。谁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的部门”,则根据“三管三必须”确定。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7月18日召开的中央政治局第28次常委会上强调说:“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而且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该担责任的时候不负责任,就会影响党和政府的威信。”

2016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提出,“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并落实到部门工作职责规定中。”

《安全生产法》(修正案)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三管三必须”,根据“三管三必须”具体的监督管理部门,“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所以, 应急管理部门并非安全生产监管的兜底部门,其监督管理的对象也要根据“三管三必须”确定。 例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工矿商贸行业”的安全监管执法。同时,《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列举了“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法律、行政法规,根据“三管三必须”履行监管职责。这里采取了“列举+概括”的立法方式,除了法条中列举的部门,其他部门也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监管职责,这里的“其他部门”当然包括应急管理部门。

例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所以,应急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范围也要根据“三管三必须”、《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的“三定方案”确定,而不是所有的生产经营活动都由应急管理部门监管。

应急管理部门的“综合监督管理”,并非是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综合监督管理”,更不是对生产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的兜底,而是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等综合性工作。

但有些地方应急管理部门的“三定方案”明确规定,“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煤矿除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使公众误认为“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就是对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甚至有些应急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超越职权,对有明确行业监管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例如,有些地方应急管理局安排执法人员对道路运输企业、客运站等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这属于越权执法。建议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在修订“三定方案”时,将“综合监督管理”与“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分开规定。

同时,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充分利用“综合监督管理”有利条件,不但要组织本部门领导学习领会“三管三必须”,还要组织有关部门领导学习,将总书记、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三管三必须”的要求落地。

生产安全事故应“依法”追责

我国实施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问责”属于责任追究制度的内容之一,但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不限于免职、撤销党内职务等“问责”,还包括民事责任、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因社会对事故的关注度非常高,事故发生后,有些领导被“就地免职”,甚至事故发生后几天内作出“免职”决定。

但《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2016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失职追责”, 只有“失职”才被“追责”。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事故等级由不同层级人民政府组织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首要的任务是对发生的事故进行定性,是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等追责。 在查清事故性质的基础上,根据“失职追责”的要求,事故调查组提出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失职追责”的前提是有“职责”但存在过失,从而导致事故发生,哪个部门负责“大连市燃气安全管理”,哪个部门就有“职责”,但其是否存在“失职”,需事故调查组作出认定。 事故调查处理有严格的程序要求,事故调查组必须“依法依规”组织事故调查。

从事故发生后的报道看,大连“9·10”燃气爆炸事故发生后的第3天,事故调查组是否成立犹未可知,即使大连市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但事故调查处理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调查需要一定的期限,《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虽然法律、行政法规并未规定事故调查的最短期限,但事故调查内容多,且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岂能两三天就可完成“事故调查”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更何况,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事故伤亡人数还存在补报期限,一般事故补报期为30日,火灾事故和道路交通事故补报期为7日。换句话说,大连“9·10”燃气爆炸事故伤亡人数的补报期为30日,在30日内增加死亡人数的,还要补报,补报之后,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大连“9·10”燃气爆炸事故发生后第3日,大连市委就作出对大连市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和局长的免职决定,虽然被免职后第3天大连市安委会又发布消息对他们“另行安排工作”,但仍有违“依法依规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事故调查处理原则。

“就地免职”等做法已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作出了认定,这必然影响后续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甚至对其他地方类似事故的处理产生不良影响。

大连坤马燃气“9.10”管道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以下为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及法院刑事判决相关情况整理:

2021年  9 月  10 日  23 时  38 分,大连市普兰店区商业大街  130 号楼  5 单元  402 室发生管道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炸事故,事故造成  9 人死亡,  4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  1797 万元。  10 月  18 日,事故调查组形成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中认定燃气公司的两位事故责任人员 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李某某、副总经理 朱某某 未有效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的管理责任,并提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建议。

近日,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某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被告人朱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对  被告人李某某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对  被告人朱某某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禁止被告人李某某、朱某某  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 【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一事故中出现两种不同的刑事罪名,是因为两位责任人员职位、担负岗位职责及事故中造成的损害等因素不同。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属于单位犯罪犯罪,主体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尽管是单位犯罪,但也能够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属于自然人犯罪,主体是企业职工,表现为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从刑法规定中也可以看出,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刑事责任能比重大责任事故罪更重。 从“ 9.10”较大管道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炸事故刑事追责也可以看出,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被追究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副总经理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被追究重大责任事故罪,前者最终刑事责任也比后者更重。

法院判决还禁止被告人李某某、朱某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依据是《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以下为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及法院刑事判决相关情况整理:

一、调查报告认定事故发生的原因

1. 直接原因

室内液化石油气管道在穿楼板地面处腐蚀减薄穿孔致液化石油气泄漏,泄漏的液化石油气在封闭室内经一定时间聚集,浓度达到爆炸极限,遇明火产生爆炸,导致事故发生。具体原因包括:

(1 )坤马燃气公司对事故楼安装的燃气管线不符合规范要求。燃气管泄漏处长期处于潮湿环境,在水和大气的作用下发生腐蚀穿孔,造成管道泄漏。

(2 )坤马燃气公司未按照《城镇燃气技术规范》要求对尚未启用的燃气管道开阀通气,未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其安全性。

(3 )坤马燃气公司未依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 年版)》要求在燃气管网起始端未对燃气进行加臭,致燃气泄漏后不能及时有效被人察觉。

2.   间接原因

1   )坤马燃气公司违规建设燃气工程项目。 在事故楼及古城瓶组站供气系统建设过程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要求,在未经有资质的单位设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同意的情况下,开工建设事故楼室内燃气管线;未按照《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要求标准规范施工。事故楼室内燃气管线及古城瓶组站供气系统竣工后,未按规定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未按照《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对事故楼用户进行入户检查。未在2007 年事故楼正式开通液化气之前认真检查确认。致使液化气管道套管安装不符合规范要求、未投入使用的液化气管道阀门开启通气,为事故埋下重大隐患。

2   )坤马燃气公司不具备管道燃气经营的基本条件。 未取得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为其划定的经营区域证明文件或签订《城市供气特许经营协议》;坤马燃气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燃气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未能提供事故楼及古城瓶组站审批建设及竣工验收等相关资料;未按照《大连市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对生产场站的燃气设施(所有的瓶组站)进行安全现状评价,不能证明其燃气设施符合国家标准。经专家现场核查,古城瓶组站在选址、平面布置、工艺设施等方面存在诸多隐患和问题,其他4 个瓶组站也不同程度存在类似问题。未对管道液化气加臭,使得气源不符合国家标准,违反了《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要求。

3   )坤马燃气公司对燃气经营管理混乱。 未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未对从业人员进行有效的安全教育培训,安排无相应资质的人员负责入户检查。入户检查工作流于形式,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特别是湖北十堰“ 6·13”燃气爆炸事故发生后,坤马燃气公司不吸取同类事故教训,未按省、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求,组织对所属建设项目及供气系统开展自查检查,未按规定对所属5个瓶组站进行安全现状评价。所属建设项目及供气系统存在诸多的隐患问题未进行认真整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长期未得到有效治理。

(4 )大连市、普兰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违规为坤马燃气公司办理行政许可(略)。

(5 )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开展不扎实、不深入(略)。

二、调查报告对燃气公司的处理建议

坤马燃气公司作为事故责任单位,未依法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未按照《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要求标准规范施工;违反《城市燃气管理办法》规定,燃气建设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未按《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建议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坤马燃气公司处二百万元罚款。 建议普兰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依法吊销坤马燃气公司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立即停止有关燃气经营活动。

三、调查报告对燃气公司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 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李洪奎,坤马燃气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违规建设燃气工程;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组织燃气经营;违反《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  未有效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 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3)李洪奎,坤马燃气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违反《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违规建设燃气工程,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未按规定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燃气公司被失信联合惩戒

2022年3月,信用阜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信用中国(阜新)平台发布《关于对大连“9.10”燃气爆炸事故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通报》,对严重失信主体大连坤马燃气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的负责人等,依据《辽宁省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实施方案》,由应急管理、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税务等11个部门开始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参考阅读: 首次!包括取消特许经营!辽宁燃气公司因爆炸事故被失信联合惩戒,涉及11个部门、33项惩戒措施! 

四、法院刑事判决情况

结合调查报告上述追究燃气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建议,公诉机关提出刑事指控。近日,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某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被告人朱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对被告人李某某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被告人朱某某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禁止被告人李某某、朱某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

法院经审理查明,大连市普兰店区商业大街130号楼由坤马燃气公司建设安装室内燃气管线,并负责供应液化石油气。2021年 9月 10日 23时 38分许,该居民楼 5单元 402室的居民在点燃香烟过程中,产生明火引燃了爆炸性混合气体,导致发生爆炸事故,造成九人死亡、三人受伤的严重后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  李某某作为燃气工程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特别严重,侵犯了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被告人朱某某  作为直接负责企业安全管理的人员,在生产和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侵犯了企业的生产安全,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指控罪名成立。

现被告人李某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已提出上诉。

来源:安全科学与应急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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