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VOCs环评“批建不符”...两企获罚
涉VOCs环评“批建不符”...两企获罚
VOCs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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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佛山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
原文标题: 公布典型案例!佛山严厉打击规避环评审批违法行为
为有效提高排污登记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的意识,减少企业擅自降低排污许可管理等级、故意规避环评审批手续等违法违规行为,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将分批曝光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导作用。
案例一
2022年3月29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对杏坛镇某塑料制品企业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企业年使用水性涂料11.92吨,不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部分行业年使用非溶剂型低 VOCs 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可豁免环评”的豁免情形, 应当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而未报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对该企业作出 按照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 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
2022年3月29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对容桂街道某塑料制品企业开展现场检查,该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明确载明要求项目使用低VOCs的涂料(水性漆),但实际使用高VOCs溶剂型涂料, 存在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环评“批建不符”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对企业作出罚款 35000元 的行政处罚决定。
企业应从典型案例中吸取教训
同时对自身行为进行自查
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严格遵守
国家环评审批及
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认真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来源 | 佛山生态环境
编辑 | 《VOCs前沿》(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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