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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山论剑‼️安徽、上海和广州发展新型研发机构政策大比拼!

时间:2023-07-11 来源: 浏览:

华山论剑‼️安徽、上海和广州发展新型研发机构政策大比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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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研发机构 31
#科技创新 526
#成果转化 534

秋凡科转综合自科技部、安徽省科技厅、上海科技、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等

什么是新型研发机构?“十四五”规划《纲要》名词解释指出, 新型研发机构 是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和企业。
科技部早 在2019年就印发了 《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 。近年来,各省市都十分重视发展新型研 发机构,秋凡科转梳理发现,已有安徽、上海、广州、洛阳、泰州等多省市出台了进一步加快发展新型研发机构的意见。

政策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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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科发政〔2019〕313号)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型研发机构是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
二、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要突出体制机制创新,强化政策引导保障,注重激励约束并举,调动社会各方参与。通过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进一步优化科研力量布局,强化产业技术供给,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
三、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坚持“谁举办、谁负责,谁设立、谁撤销”。举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出资人)应当为新型研发机构管理运行、研发创新提供保障,引导新型研发机构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避免功能定位泛化,防止向其他领域扩张。
四、新型研发机构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内控制度健全完善。
(二)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
(三)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
(四)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
(五)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等。
五、多元投资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原则上应实行理事会、董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所长、总经理(以下简称“院所长”)负责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出资方协议制定章程,依照章程管理运行。
(一)章程应明确理事会的职责、组成、产生机制,理事长和理事的产生、任职资格,主要经费来源和业务范围,主营业务收益管理以及政府支持的资源类收益分配机制等。
(二)理事会成员原则上应包括出资方、产业界、行业领域专家以及本机构代表等。理事会负责选定院所长,制定修改章程、审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薪酬分配等重大事项。
(三)法定代表人一般由院所长担任。院所长全面负责科研业务和日常管理工作,推动内控管理和监督,执行理事会决议,对理事会负责。
(四)建立咨询委员会,就机构发展战略、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等开展咨询。
六、新型研发机构应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新型研发机构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强化政治引领,切实保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位。
七、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建立科学化的研发组织体系和内控制度,加强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建设。新型研发机构根据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实际需求,自主确定研发选题,动态设立调整研发单元,灵活配置科研人员、组织研发团队、调配科研设备。
八、新型研发机构应采用市场化用人机制、薪酬制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创新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自主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对标市场化薪酬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建立与创新能力和创新绩效相匹配的收入分配机制。以项目合作等方式在新型研发机构兼职开展技术研发和服务的高校、科研机构人员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管理。
九、新型研发机构应建立分类评价体系。围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等,科学合理设置评价指标,突出创新质量和贡献,注重发挥用户评价作用。
十、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实行信息披露制度,通过公开渠道面向社会公开重大事项、年度报告等。
十一、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可适用以下政策措施。
(一)按照要求申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各类政府科技项目、科技创新基地和人才计划。
(二)按照规定组织或参与职称评审工作。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规定,通过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票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四)结合产业发展实际需求,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探索长效稳定的产学研结合机制,组织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新、制订行业技术标准。
(五)积极参与国际科技和人才交流合作。建设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和国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开发国外人才资源,吸纳、集聚、培养国际一流的高层次创新人才;联合境外知名大学、科研机构、跨国公司等开展研发,设立研发、科技服务等机构。
十二、鼓励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依法进行登记管理,运营所得利润主要用于机构管理运行、建设发展和研发创新等,出资方不得分红。符合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个人所得税、科技创新进口税收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十三、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登记管理。鼓励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运营所得利润不进行分红,主要用于机构管理运行、建设发展和研发创新等。依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依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可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
十四、地方政府可根据区域创新发展需要,综合采取以下政策措施,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
(一)在基础条件建设、科研设备购置、人才住房配套服务以及运行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推动新型研发机构有序建设运行。
(二)采用创新券等支持方式,推动企业向新型研发机构购买研发创新服务。
(三)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给予新型研发机构相应支持。
十五、鼓励地方通过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运行。鼓励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支持新型研发机构转移转化利用财政资金等形成的科技成果。
十六、科技部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跟踪评价,建设新型研发机构数据库,发布新型研发机构年度报告。将新型研发机构纳入创新调查和统计调查制度实施范围,逐步推动规模以下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纳入国家统计范围。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推动本地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开展监测评价、进行动态调整等工作。
十七、建立新型研发机构监督问责机制。对发生违反科技计划、资金等管理规定,违背科研伦理、学风作风、科研诚信等行为的新型研发机构,依法依规予以问责处理。
十八、地方可参照本意见,立足实际、突出特色,研究制定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开展先行先试。

安徽:《关于加快发展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实施意见》

2022年11月,安徽出台《关于加快发展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实施意见》。

意见干货满满: 鼓励事业单位委派科研人员、技术转移转化人员在新型研发机构兼职取酬,获得的收入计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受总量限制,不计入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基数。 允许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从财政稳定支持经费中提取不超过20%作为奖励经费,奖励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由其自主决定。 审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按照最新政策对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经费使用、薪酬分配、股权激励等进行审慎包容监管。

政策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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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实施意见
皖政办〔2022〕1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型研发机构是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新型创新主体,是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渠道,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省新型研发机构从无到有、快速成长,但仍存在数量不多、质量不优、产业支撑力不足等问题。为加快发展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根据《科技部印发〈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2019〕31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体系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皖政〔2022〕64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对安徽作出的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紧紧围绕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以需求为牵引,以产业化为目的,以改革为动力,对标一流、开放发展,强化工业互联网思维,让科学家研判技术前景、让企业发现市场需求、让市场验证技术价值,加快发展一批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促进科技产业一体化,构建高校科研院所与产业界、全球创新资源与安徽链接的桥梁,为国家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作贡献,为安徽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增动能。
二、总体要求
(一)发展路径。强化统筹、优化布局,各市紧扣当地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加快培育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实现千亿以上产业全覆盖。支持存量新型研发机构创新体制机制,做大做强,提升研发转化水平,对标提升为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精准引进建设一批与我省新兴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匹配度高、有较高知名度的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吸引省外高水平高校、科研院所、高层次人才团队、世界500强企业和大型央企在“科大硅谷”等我省创新资源集聚区设立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支持省内高校、科研院所、领军企业、高层次人才团队协同共建一批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
(二)目标任务。到2025年,力争实现每家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每年平均攻克行业重大关键核心技术、研制重大创新产品20项(个),征集并成功解决行业技术需求30项,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不少于500家(次)(含委托研发、技术转让),衍生孵化企业20家,转化省内外科技成果100项;累计引进培育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和团队不少于5名(个),集聚科研人员100名以上。建成一批与国际接轨的世界一流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成为三次产业高质量协同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
三、建设标准
(一)实行新型管理体制机制。具有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鲜明特征,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原则上按公司化管理模式,实行院(所)长负责制和章程管理,健全需求导向、自主决策、独立核算的市场化运行机制。投资主体原则上应不少于2家单位。具备自我造血能力,各级财政投入总额占机构年度总收入的比例应逐年减少。对照市场化薪酬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建立与创新能力和创新绩效相匹配、以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机制。
(二)研发转化能力突出。每年投入研发经费占机构年总收入比例不低于30%且不低于1000万元,科研人员和成果转化专职人员占当年员工总数不低于70%,科研设备仪器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三)社会经济效益显著。每年“四技”收入占当年经营性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60%,转化科技成果不少于30项,引进转化产业化项目不少于1个,孵化企业不少于2家,提供技术服务不少于300家(次)。
四、支持举措
(一)加大投入力度。省市联动、以市为主,对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给予支持。对重点引进和建设的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通过专题研究的方式,“一院(所)一策”“一事一议”,省市共同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设立省新型研发机构专项基金,参与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支持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开展产业化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孵化转化。对绩效评估为优秀的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省科技计划(专项)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二)加强人才激励培养。鼓励事业单位委派科研人员、技术转移转化人员在新型研发机构兼职取酬,获得的收入计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受总量限制,不计入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基数。在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作出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可参评政府特殊津贴,并可直接申报绿色通道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按规定予以褒扬激励。(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赋予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自主荐才权”,优先作为人才计划申报推荐主体。(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支持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对符合标准且有需求的人才,通过“编制周转池”帮助解决事业单位编制。(责任单位:省委编办)支持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科教融合培养产业创新人才试点,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科技商学院联合建设实训基地,与高等学校建立产学研用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三)强化创新资源统筹支持。聚焦科技成果转化,支持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作为各类重大科技项目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平台)的依托单位,支持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积极与企业合作,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承担定向委托、揭榜挂帅等重大科技项目,产出更多可转化的优质成果。建立面向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定向征集重大科技需求机制,构建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创新成果清单、关键核心技术“揭榜挂帅”清单。事业类的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可参照企业,同类资格参与各类创新政策、人才政策等申报竞争。支持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积极融入工业互联网平台,利用工业互联网建立虚拟研发机构,开展线上研发、线上转化、线上对接,实现科研人员、资金、技术、市场互动耦合和线上线下创新资源互联互通,拓展科技成果应用场景。(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四)创新财政经费管理方式。允许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在编制财政科研经费预算时,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对科研急需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允许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从财政稳定支持经费中提取不超过20%作为奖励经费,奖励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由其自主决定。奖励经费可用于机构建设发展。推行“预算+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符合条件的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包干制”试点,项目结余资金可按规定转入下一年度使用。(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五)营造良好环境。对建设成效特别突出的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褒扬激励。(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审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按照最新政策对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经费使用、薪酬分配、股权激励等进行审慎包容监管。(责任单位:省审计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对新引进的科技人才,落实当地生活安居补助,帮助解决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保健、住房保障等问题。支持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住房,配套建设医院、学校、公交等设施,建立15分钟生活圈。(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推进。各市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加快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给予必要支持。保障新型研发机构新增用地需求,对符合条件的,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省有关部门应围绕产业发展需求,在不改变归口管理单位的基础上,鼓励各类创新平台创新体制机制,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服务功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建设为新型研发机构,符合条件的可被认定为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省科技厅牵头负责全省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统筹协调、规范认定、绩效评估等工作。
(二)规范认定管理。省按年度开展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工作。各市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按照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标准,择优推荐。对经过第三方机构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后,遴选出符合条件并向社会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报单位,可认定为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对省委、省政府重点引进和建设的,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单独组织申报认定。(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三)分类绩效评估。省按年度对已认定的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按照功能分类开展绩效评估。将参与“科大硅谷”、“羚羊”工业互联网科产平台建设等我省重大创新工作部署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对依托大院大所建立的协同创新类机构,重点考核围绕产业链创新链开展全链条创新服务成效。依托国家实验室、大科学装置等创新平台建立的成果熟化转化类机构,重点考核科技成果产出、衍生成果中试熟化转化和科技型企业孵化等方面成效。依托领军企业设立或参股设立的产业研发类机构,重点考核重大产品创制、行业共性技术研发和输出、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等方面成效。绩效评估结果作为省新型研发机构专项基金等支持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四)加强诚信建设。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科技伦理要求的,由科技部门记入科研失信记录,3年内不得参与绩效评价,并按规定视情追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所获利益。(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1月18日

上海:《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2023年5月,上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我市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意见强调,要坚持结果导向,充分发挥绩效评价的激励约束作用。 对承担战略性任务的新型研发机构, 建立以创新绩效为核心的中长期综合评价机制,并将评价结果作为机构存续调整、经费支持和负责人考核的重要依据,实现机构能建能关、人员能上能下、资金能增能减。 对社会力量兴办的新型研发机构, 围绕研发投入与产出、人才引进与培养、成果转化与产业支撑等方面,开展年度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调整备案名单和补助力度;对绩效评价结果优异的机构,在人才引进、科研用地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

政策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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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我市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一、发展目标

到2025年,以服务国家战略、满足上海需求、集聚领军人才为核心使命,重点培育20家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引导社会力量建设200家投入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的新型研发机构。通过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发展,引育一批战略性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构建与科技创新规律相适应的研发投入、机构运行、人才队伍建设、科研管理和成果转化新机制,力争在若干重要领域成为世界领跑者,打造创新策源新高地。

二、主要举措

(一)明确发展定位

新型研发机构应以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产业共性技术研发与服务为核心业务,可以是实施“三不机制”(不明确机构规格、不核定事业编制、不受岗位设置和工资总额限制)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或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应聚焦国家和我市战略目标,加快打造世界级创新单元,为国内外顶尖人才提供国际一流的创新平台,培育多样性、协同性的创新生态,在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中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二)分类推进实施

由科技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围绕国家和我市科技创新战略和重大任务,聚焦国家实验室、国际大科学计划、战略科技人才培育和引进等实际需求,统筹规划从事战略性、前瞻性、颠覆性、交叉性领域研究的新型研发机构布局和发展。
积极引导社会力量,面向三大先导产业和六大重点产业,面向数字经济、绿色低碳、元宇宙、智能终端等新赛道和未来健康、未来智能、未来能源、未来空间、未来材料等领域的基础前沿和共性技术需求,大力兴办新型研发机构,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

(三)完善设立与备案机制

根据国家和我市科技创新战略和重大任务需求设立新型研发机构的,由市、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建设意向,经本级科技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评估并提出意见后,可按照相关规定登记注册为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或企业。市、区机构编制、民政部门在登记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类型的新型研发机构时,标注为新型研发机构并明确其主管部门。机构完成使命任务或无法继续承担使命任务的,经其主管部门批准或决定予以解散,并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以及机构章程,做好清算、人员解聘、资产处置、注销等工作。

对社会力量兴办的新型研发机构,其规模、研发投入、创新能力等达到一定标准的,可经区科技部门审核推荐,在市科技部门备案。

(四)优化治理结构

新型研发机构应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按照有关规定成立党组织。实行理事会、董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所长、总经理负责制,依照法律法规和机构章程实施管理。机构章程应明确理事会、董事会职责、组成、产生机制和主要经费来源、业务范围、主营业务收益管理等。保障新型研发机构在人、财、物等方面的自主权。引导和督促新型研发机构建立健全相应的研发组织体系和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建设。

(五)促进人才发展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实施市场化的用人机制,引进国内外一流人才,形成由领军人才、核心团队等组成的高水平创新人才队伍。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建立以能力、业绩、贡献为主要标准的人才评价导向,支持采用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等方式,提高对高水平创新人才的集聚和吸引能力。对承担国家重大战略任务且人才智力密集、人事管理完善、具有职称自主评审意愿的新型研发机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后,开展职称自主评审试点。引导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通过双向挂职、短期工作、项目合作等柔性流动方式,实现与新型研发机构之间的人才双向流动,完善双重聘用、联合聘用等灵活用人方式的成果分配和互认机制。

遴选、推荐新型研发机构纳入我市人才引进重点机构范围,对相关机构引进符合条件的人才,可按照规定办理直接落户。在高层次人才购房、租赁房源供给、外籍人才子女入学、医疗保险缴纳等方面,强化对新型研发机构人才的保障。试点放宽新型研发机构引进外籍人才申办工作和居留许可条件。

(六)改革完善经费支持机制

对承担国家和我市科技创新战略和重大任务的新型研发机构,拟实行以任务为导向的财政经费预算管理机制的,由该机构主管部门会同本级科技、财政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对机构根据任务目标提出的预算需求,经该机构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评估同意后,以合同形式给予资金支持。经费使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除清单所列禁止情形外,机构按照合同约定自主安排经费使用,对经费使用管理负主体责任。相关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审计,审计结果作为机构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未实行以任务为导向的财政经费预算管理机制的新型研发机构,市、区科技部门可根据对机构年度绩效评价和审计结果分别择优给予补助。对实行以任务为导向的财政经费预算管理机制或已获得其他稳定经费支持的新型研发机构,不再给予经费补助。

(七)创新管理机制

登记为事业单位的新型研发机构,可为其直接聘用的非事业编制人员按照企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可按照实际需求为非事业编制人员缴纳企业年金;可利用非财政性资金设立以成果转化为核心功能的运营公司;可不受机构规格和事业编制数量限制,根据业务需要合理配置业务用车、业务用房、业务设备等国有资产。涉及由机构主管部门审批的国有资产管理等事项,授权机构自行审批。机构相关人员参与职称评聘时,可参照企业申报方式,不受事业单位缺额申报限制。
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的新型研发机构在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时,其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的限定条件,由相关主管部门比照我市同类非营利性新型研发机构的平均工资水平予以核定。

(八)加大服务力度

保障各类新型研发机构按照其登记注册类型,与传统科研事业单位、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科技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探索符合各类新型研发机构特点的“揭榜挂帅”“赛马制”“经费包干制”等新型科研管理方式,支持其平等参与申报政府科技研发、产业创新和人才计划等项目。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在我市转化,市、区两级科技部门牵头在资金、人才、孵化平台、空间载体等方面加强落地协调和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设立科技创新领域的股权投资基金,鼓励各类产业基金给予配套支持。

探索运用更大力度的税收优惠和奖励、补贴等政策工具,鼓励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投资、委托等方式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对企业出资给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新型研发机构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照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照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对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非营利性新型研发机构取得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接受的捐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非营利性新型研发机构的捐赠支出,准予按照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保障各类新型研发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个人所得税、科技创新进口税收等方面享受相关政策。

(九)健全绩效评价机制

对承担国家和我市科技创新战略和重大任务的新型研发机构,建立以创新绩效为核心的中长期综合评价机制。相关机构应根据建设周期设定节点发展目标,明确自身创新能力建设、科研成果影响力、产业支撑能力等指标。机构主管部门会同本级科技部门对相关机构发展目标完成情况实施年度跟踪和中长期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机构存续、经费支持和负责人考核的重要依据,并建立健全机构动态调整机制。

对社会力量兴办并经市科技部门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市、区两级科技部门按照分级分类原则,围绕机构上年度研发投入与产出、人才引进与培养、成果转化与产业支撑等情况,组织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动态调整备案名单。对绩效评价结果优异的机构,在人才引进、科研用地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

广州:《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2023年6月,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发布《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意见》指出, 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的5%以上或者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出资比例5%以上可以奖励给为成果转化作出贡献的人员。 试点实施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运营管理机制改革,允许新型研发机构设立多元投资的混合制运营公司,其管理层和核心骨干可以货币出资方式持有50%以上股份,并经理事会或董事会批准授权,由运营公司负责机构经营管理。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盈余的国有资产增值部分可按不低于50%的比例留归运营公司。国有科技型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涉及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政策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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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穗府办〔2023〕1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印发〈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2019〕313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科规范字〔2022〕10号)等文件精神,坚持国家战略目标导向,强化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创新和产业支撑能力,打造世界一流新型研发机构,推动科研资源大市向科技创新强市迈进,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新型研发机构是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研发服务、成果转化,建设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广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包括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和高水平创新研究院。

  (二)新型研发机构须突出体制机制创新,强化产业技术供给,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实现自我造血功能及可持续发展。

  (三)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按照“一事一议”签署共建协议,根据共建协议开展建设管理;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和高水平创新研究院按照省有关规定管理。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支持、管理和跟踪服务工作。

  (四)鼓励新型研发机构采用与国际接轨的治理结构和市场化运行机制,推荐实行理事会或董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或所长、总经理)负责制,可结合实际需求设立监事会,根据法律法规和出资方协议制定章程和制度,依照章程和制度运行。

  新型研发机构应加强党的建设,按规定建立健全党组织,强化党建工作职责,提高党组织规范化建设水平,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

  二、支持和鼓励措施

  (五)鼓励新型研发机构不断提升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能力,支撑广州经济社会发展,面向企业着力攻克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难题;积极申报国家、省、市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国家和省自然科学基金等各类政府科技项目;积极加入国际科学研究、国际产业技术研发、国际标准制定等国际组织。

  (六)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建立协同创新联盟,促进新型研发机构与企业、科技金融机构、科技服务机构供需有效对接、加强联动。积极推动新型研发机构研制设备进入国家、省、市三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目录,对符合目录要求且实现销售的装备产品纳入用于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的资金项目库。

  (七)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建立健全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激励制度,积极输出技术和知识产权等科研成果。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加强与国家级科研机构、高校、科研院所等科学技术源头单位的对接合作,遴选技术先进、技术成熟度达到4—6级、产业化可行的科技项目,进一步集聚研发、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人才,组织资本、生产、市场等方面的社会资源共同投入,在广州开展转化孵化。

  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的70%以上,或者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出资比例70%以上可以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的5%以上或者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出资比例5%以上可以奖励给为成果转化作出贡献的人员。

  (八)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围绕优势专业领域,利用自有物业、闲置楼宇建设科技企业孵化载体。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加强与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合作,推动创办或引进孵化的企业落户广州。鼓励新型研发机构通过科技成果作价、资金投入等方式参股孵化企业;围绕优势专业领域举办创新创业活动,发掘更多优质项目和企业在广州孵化和落地。

  (九)试点实施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运营管理机制改革,允许新型研发机构设立多元投资的混合制运营公司,其管理层和核心骨干可以货币出资方式持有50%以上股份,并经理事会或董事会批准授权,由运营公司负责机构经营管理。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盈余的国有资产增值部分可按不低于50%的比例留归运营公司。国有科技型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涉及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十)推动社会资本投资新型研发机构孵化企业和项目。鼓励有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利用自有资金发起或联合社会资本共同设立天使投资等科创基金,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新型研发机构可按照《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广州科技创新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科规字〔2021〕3号)相关规定申报设立科技创新子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科技创新项目。

  (十一)支持新型研发机构领军人才及其高水平创新团队成员申报国家、省、市各类人才计划。市、区人民政府(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签订共建协议(或出资)的在穗省级高水平创新研究院及其人才团队,按市属单位享受市级现有人才政策相关待遇。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的外籍负责人、学术带头人按规定申报“广聚英才”人才工程相关计划项目。鼓励新型研发机构的国(境)外专家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广州市科技创新计划项目或者担任项目负责人。支持新型研发机构核心专家进入广州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战略专家委员会。

  (十二)事业单位、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经核定后可按规定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可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

  (十三)新型研发机构利用社会资本完成的符合一定条件的技术研发项目,经新型研发机构申请,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后,可认定完成一项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

  (十四)建立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强化市区协同,加速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创新链和产业链融合发展。市、区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规定对新型研发机构在基础条件建设、用地(场所)保障、财政资金、人才引进与培养、配套设施、人才子女入学、出入国(境)、职称评定等方面予以支持和保障。支持在南沙布局前沿交叉研究平台,建设世界一流的新型研发机构。

  三、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全过程管理

  (十五)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及政府引导作用,优化创新要素配置,积极引进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参与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依托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中央和国家级科研机构、高水平大学、大型国有企业、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

  2. 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近两年内在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或QS世界大学排名前500名的高校、在自然指数排行榜排名前200强研究机构、世界500强企业。

  (十六)引进建设新型研发机构程序。

  1. 由相关区政府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产业发展需求,与建设依托单位开展洽谈,研究制订共建协议和建设方案,并履行专家论证、征求部门意见等程序。

  2. 对拟落地项目,需市政府参与签约或出资建设的,由落户区政府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共建事宜按程序报市政府审议。

  3. 支持资金的拨付应与阶段建设目标挂钩,资金类型、额度、拨付方式等按照共建协议的约定履行。

  (十七)参与共建的依托单位应建立对新型研发机构稳定、高质量、可持续的长效支持机制,加强对派驻人员的支持和管理,确保为机构持续输送高端创新资源。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应认真落实共建协议和建设方案的各项规定和主体责任,加强对重大项目、重要仪器设备采购、人才招聘、固定资产等规范化管理,积极接受外部监督检查;获得的市级财政建设经费按照共建协议和广州市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经费使用“负面清单”进行管理,区财政扶持资金可结合各区实际参照进行管理。支持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结合自身特色领域,通过自筹经费方式建设市重点实验室。

  (十八)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应及时向共建各方上报建设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提请各共建方协商解决;对共建协议中建设内容和建设目标与发展实际不符的,可协商变更共建协议或签署补充协议。

  (十九)对建设期满的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由共建协议约定的主体开展建设目标验收考核,考核通过后结束共建。共建期结束后,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原则上实行市场化运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十)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产生的研发成果、知识产权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授权机构所有。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享有自主处置权、收益分配权,可以自主决定成果的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不再审批或者备案,但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除外。

  四、其他

  (二十一)新型研发机构应加强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建设。对发生违反科技计划、资金等管理规定,违背科技伦理、学风作风、科研诚信等行为的新型研发机构,依法依规予以问责处理。

  (二十二)市、区有关部门应合理区分改革创新、探索性试验、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与明知故犯、失职渎职、谋取私利等违纪违法行为。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对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新型研发机构及其共建单位、主管单位、相关工作人员按照《广州市科技创新条例》有关条款予以免责。

  (二十三)新型研发机构应定期参加统计调查,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实行信息披露制度,通过公开渠道面向社会公开重大事项、年度报告等,并对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事项除外。新型研发机构应加强科技保密管理,健全科技保密管理制度。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意见发布前已签订共建协议的新型研发机构按原协议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6月21日

秋凡科转综合自科技部、安徽省科技厅、上海科技、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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