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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岁央企技术员被判追刑责!复盘这起致4死坍塌事故

时间:2022-08-01 来源: 浏览:

23岁央企技术员被判追刑责!复盘这起致4死坍塌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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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了“3·15”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3月15日19时23分许,仁怀市2019年苍龙街道公租房建设项目(一标段)发生一起建筑施工事故, 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90.47万元。
这起事故监理、劳务等多人被判刑,其中引人关注的一点是23岁的技术员被追刑责。央企校招、社招基本为本科毕业, 23岁,应该刚毕业不久,对于现场管理还属于摸索阶段,实际上面对劳务会显得有点被动。这么年轻就涉嫌刑事案件,职业生涯刚开始就宣告结束。
另一名技术员明知有施工任务,擅自离岗,没有经历现场事故,调查组认为其没有直接责任,结果只是被公司开除处理,躲过一劫。
23岁的冯某如果是顶替擅自离岗的技术员,这个“锅”背的太沉重。你认为呢?
事故直接原因
劳务单位组织混凝土工人何某正、黄某灵、朱某强在裙楼女儿墙模板及支撑体系无有效加固的情况下,一次性浇筑混凝土高度过高(方案为300mm,实际为1600mm)、顺序错误(正确顺序为每层从起点一端向终点一端依次分层浇筑后,再从起点一端向终点一端浇筑;工人实际浇筑为从终点一端向起点一端超高浇筑),在终点端一次浇筑到压顶高度,由于压顶外挑450mm, 导致模板及支撑体系偏心受力而外倾失稳,向外侧倾覆坍塌,推倒外双排钢管脚手架, 致使4名工人从12.9m高处坠落地面死亡。
间接原因
因为各方都存在诸多问题,小编挑了部分重点给大家看:
1、裙楼外脚手架屋面连墙件缺少、抱柱连接部分缺失,项目部未发现。
2、 监理单位未按监理合同配备齐现场监理人员;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的规定,现场专监、总监代表应为公司符合资质人员,但该项目现场专监、总监代表刘某华未在该公司缴纳社保,相关监理资质未转入该公司。
也就是说这个总监代表是挂靠的。
3、长期未到岗履职。 项目总监长期未在现场、项目负责人长期不在现场。
4、项目部在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 的情况下组织人员进场施工。
5、住建局等两部门联合下达停工指令, 仍继续违规组织施工。
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何某正(男,57岁)、黄某灵(男,49岁)、朱某强(男,57岁)、罗某强(男,24岁),以上四人均为劳务单位工人,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应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鉴于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对何某正、黄某灵、朱某强、罗某强免于责任追究。
2.冯某遥,男,23岁,中铁建工技术员。裙楼女儿墙浇筑时的现场负责技术员,在现场监工时,发现劳务方违章浇筑裙楼女儿墙混凝土的情况后(浇筑顺序错误、浇筑高度超高), 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以下同)第二十二条第六款、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3.刘某华,男,62岁,监理单位总监代表、专业监理、旁站监理。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4.毛某元,男,37岁,劳务单位生产经理。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5.张某文,男,46岁,中共党员,劳务单位项目负责人。长期未在施工现场,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③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施工方有关责任人员
1.杨某文,男,36岁,技术员。明知要进行女儿墙混凝土浇筑的情况下擅自离岗外出。建议责成施工单位对其进行开除处理。
2.侯某春,男,27岁,安质环保部部长(安全员)。建议责成施工单位对其进行行政撤职处分。
3.丁 某,男,30岁,工程部副部长。建议责成施工单位对其进行行政撤职处分。
4.郑某坡,男,30岁,中共党员,副总工。建议责成施工单位对其进行行政降级处分。
5.王某丽,女,37岁,技术负责人。建议责成施工单位对其进行行政降级处分。
6.刘某超,男,32岁,中共党员,项目副经理,协助项目经理工作。3月15日, 在项目经理不在项目部时,未组织项目部对裙楼女儿墙模板及支撑体系进行验收,未制止劳务方对裙楼女儿墙混凝土错误浇筑的违章作业。 建议责成施工单位对其进行行政留用察看处分。
7.漆某磊,男,35岁,中共党员,项目经理,对该项目全面负责。3月15日按照西南分公司安排前往贵阳开会,未在项目部。建议责成施工单位对其进行行政降级处分。
8.唐某奎,男,52岁,中共党员, 安全环保部部长。 建议责成施工单位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9.马某锋,男,37岁,中共党员,技术部部长。建议责成施工单位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三)监理方有关责任人员
1.陈某奎,男,39岁,总监理工程师。长期不在现场。建议 吊销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
2.吴某慧,男,50岁,总经理,公司安全第一负责人。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3.曹某兴,男,48岁,法人代表。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四)劳务方有关责任人员
1.王某景,男,51岁,总经理。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2.李某国,男,48岁,法人代表。 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五)建议移交遵义市纪委市监委进行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地方国企人员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线索,已移交遵义市纪委市监委,对有关人员的党纪政纪处分,由遵义市纪委市监委提出。
(六)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施工单位。建议对其实施壹佰万元人民币(¥100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监理单位。 建议对其罚款三十万元人民币(¥300000.00元); 函告其颁证单 位降低其工程监理房屋建筑工程专业资质等级; 将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3.劳务单位。建议对其实施壹佰万元人民币(¥100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4.建设单位。建议对其实施伍拾万元人民币(¥50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原文件: 《仁怀市2019年苍龙街道公租房建设项目 (一标段)“3·15”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点击“阅读原文”可跳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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