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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房突发火灾,7人遇难。远离火灾要做到这些!看图!

时间:2022-08-13 来源: 浏览:

民房突发火灾,7人遇难。远离火灾要做到这些!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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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2日,据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最新通报,该县一民房发生火灾,造成7名人员死亡。

8月11日22时20分左右,宁海县西店镇团堧村一民房发生火灾。接警后,宁海县应急、公安、消防、卫健等部门第一时间赶赴至现场进行救援处置。

截至8月11日23时30分左右,现场明火已全部扑灭,事故造成7名人员死亡。

中。

目前,火灾具体原因正在调查中。

附件:消防安全检查附带标准

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第4.3.1条:系统线路的防护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线路暗敷时,应采用金属管、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或B1级及以上的刚性塑料管保护;2)系统线路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或槽盒保护;3)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可直接明敷。(通用)2.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2010第6.15.1条:电缆入口应适合于导线管(或电缆、软线)保护套引入,使芯线完全得到保护,并且当导线管(或电缆、软线)安装完成后,电缆入口的防尘或防水保护应与灯具的防护等级相同(通用)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第二十六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通用)2.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2010第4.2条: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受其委托管理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应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归口部门、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建立建筑消防设施值班、巡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制度。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通用)

1.《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第10.7.11条:备用照明、疏散照明的回路上不应设置插座。(民用建筑)2.《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2011第9.2.2条:应急照明的回路上不应设置电源插座。(非防空地下室住宅建筑)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2018年版)第10.3.7条:建筑内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通用)2.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 654-2006第5.4.5条:组织实施对本场所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人员密集场所)3.《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2010第4.2条: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受其委托管理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应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归口部门、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建立建筑消防设施值班、巡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制度,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通用)

1.《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 15630-1995第5.1条:商场(店)、影剧院、娱乐厅、体育馆、医院、饭店、旅馆、高层公寓和候车(船、机)室大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紧急出口、疏散通道处、层间异位的楼梯间(如避难层的楼梯间)、大型公共建筑常用的光电感应自动门或360。旋转门旁设置的一般平开疏散门,必须相应地设置“紧急出口”标志在远离紧急出口的地方,应将“紧急出口”标志与“疏散通道方向”标志联合设置,箭头必须指向通往紧急出口的方向。(通用)2.《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 15630-1995第6.4条:方向辅助标志应设置在公众选择方向的通道处,并按通向目标的最短路线设置。(通用)

1.《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 15630-1995第6.10.1.1条:疏散通道中“紧急出口”标志宜设置在通道两侧部及拐弯处的墙面上,标志牌的上边缘距地面不应大干1m。也可以把标志直接设置在地面上,上面加盖不燃透明牢固的保护板。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袋形走道的尽头离标志的距离不应大于10m。(通用)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2018年版)第10.3.5条: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2)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m(通用)

1.《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 703-2007第4.4条:合用场所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2018年版)第6.4.11条:建筑内的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1)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除甲、乙类生产车间外,人数不超过60人且每栓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的房间,其疏散门的开启方向不限;2)仓库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但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靠地的外侧可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通用)

1.《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通用)2.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通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通用)2.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 59-2011第3.2.3.6.4条:施工现场灭火器材应保证可靠有效,布局配置应符合规范要求。(通用)3. 《石油工业电焊焊接作业安全规程》SY 6516-2010第5.4.2条:焊接作业周围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料,作业场所应配备合格的灭火器材。(适用陆上石油化工)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第二十九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通用)2.《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第2.2.1.4条:灭火器筒体应无明显缺陷和机械损伤。(工业与民用建筑灭火器)3.《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第5.3.1条: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应及时进行维修。(工业与民用建筑灭火器)

1.《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第5.1.4条: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灭火器设置在室外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工业与民用建筑灭火器)2.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第3.4.3条: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采取防湿、防寒、防晒等相应保护措施。(工业与民用建筑灭火器)3.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第5.2.3条:日常巡检发现灭火器被挪动,缺少零部件,或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等情况时,应及时处置。(工业与民用建筑灭火器)

1.《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第5.1.3条: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工业与民用建筑灭火器)2.《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第3.2.7条:嵌墙式灭火器箱及挂钩、托架的安装高度应满足手提式灭火器顶部离地面距离不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距离不小于0.08m的规定。(工业与民用建筑灭火器)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第5.4.1.1条:建筑设计防火和建筑灭火器配置应分别符合GB 50016和GB 50140的规定。(通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通用)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通用)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第三十一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1.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第三十一条第(八)款: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通用)2.《消火栓箱》GB/T 14561-2019第5.6.1条:消防水带以挂置式、盘卷式、卷置式、托架式置于消火栓箱内,不应影响其他器材的合理安置和操作使用。 (通用)3. 《消火栓箱》GB/T 14561-2019第5.6.2条:挂置式消火栓箱的消防水带挂架相邻两梳齿的空隙不应小于20mm,挂置消防水带后挂架横臂不应出现可见的变形; 盘卷式消火栓箱的消防水带盘从挂臂上或消防水带从盘中取出应无卡阻; 托架式消火栓箱的消防水带托架应转动灵活,消防水带从托架中拉出应无卡阻。 (通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九条: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通用)2.《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7.4.8条:建筑室内消火栓栓口的安装高度应便于消防水龙带的连接和使用,其距地面高度宜为1.1m;其出水方向,应便于消防水带的敷设,并宜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角或向下。(通用)3.《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14.0.13条: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应有产权单位负责管理,并应使系统处于随时满足消防的需求和系统处于安全状态。(通用)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第二十七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通用)

2. 《消防水带》GB 6246-2011第4.1.1条:水带的织物层应编织均匀,表面整洁,无跳双经、断双经、跳纬及划伤 (通用)

3.《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12.2.3.15条:消防水带的织物层应编织得均匀,表面应整洁; 应无跳双经、断双经、跳纬及划伤,衬里(或覆盖层)的厚度应均匀,表面应光滑平整、无折皱或其他缺陷(通用)

1.《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程》JGJ/T 188-2009第3.0.3条:临时建筑、施工现场道路及其他设施的布置应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和节约用地的有关要求。(施工现场)2.《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程》JGJ/T 188-2009第11.1.1条:临时建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卫生防疫、消防、生活设施的使用和生活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施工现场)3.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程》JGJ/T 188-2009第11.2.1条:临时建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组织相关人员对临时建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并应建立相应的使用台账记录。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根应措施。(施工现场)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第二十七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通用)2. 《灭火器箱》GA 139-2009第5.3.6条:灭火器箱表面应具有抗腐蚀能力。用不耐腐蚀的金属材料制造的灭火器箱表面应进行涂装处理,其涂层应光滑平整,色泽均匀,无流痕、龟裂、气泡、划痕、碰伤和剥落等缺陷。(通用)

1.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第七条第(五)款: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通用)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通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通用)2.《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第6.1.1条: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 (工业与民用建筑灭火器)3.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2011第5.2.2条: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经计算确定,且每个场所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 (通用、建设工程)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第二十条:动火施工人员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落实消防安全措施。(通用)2.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2011第6.3.1.3条: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然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通用、建设工程)3.《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程》GB 30871-2014第5.2.1条: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化学品生产单位)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通用)2.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2.3.3.6条:施工现场应设置专门的吸烟处,严禁随意吸烟。(建筑施工)3.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2011第6.4.5条:施工现场严禁吸烟。(通用)4. 《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标准》GB/T 50484-2019第8.6.1条:作业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作业人员应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严禁吸烟和携带火种。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通用)2.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2.3.3条:施工现场应设置专门的吸烟处,严禁随意吸烟。(建筑施工)3.《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标准》GB/T 50484-2019第8.6.1条:作业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作业人员应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严禁吸烟和携带火种。(石油化工)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2011第6.4.5条:施工现场严禁吸烟。

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2011第6.4.3条:临时消防车道、临时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不得遮挡、挪动疏散指示标识,不得挪用消防设施。(建设工程)2. 《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程建设施工实施规范》AQ 2046-2012第5.5.5.4.d条:施工现场的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石油行业)

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2011第5.3.10条:在建工程临时室内消防竖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消防竖管的设置位置应便于消防人员操作,其数量不应少于2根,当结构封顶时,应将消防竖管设置成环状。(建设工程)2.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2011第5.3.12条: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在建工程,各结构层均应设置室内消火栓接口及消防软管接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火栓接口及软管接口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且易于操作的部位。2)消火栓接口的前端应设置截止阀。3)消火栓接口或软管接口的间距,多层建筑不应大于50m,高层建筑不应大于30m。(建设工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通用)

2.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公通字[2009]46号)第十一条:用于临时性居住建筑的金属夹芯复合板材,其芯材应采用不燃或难燃保温材料。(民用建筑)

3.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2011第6.2.1条:用于在建工程的保温、防水、装饰及防腐等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通用)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通用)3.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2.3.6.4条:施工现场灭火器材应保证可靠有效,布局配置应符合规范要求。(建筑施工)

1.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 654-2006第5.4.5条:组织实施对本场所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人员密集场所)2.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7.4.12条:室内消火栓栓口压力和消防水枪充实水柱,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火栓栓口动压力不应大于0.50MPa,但当大于0.70MPa时应设置减压装置; 2)高层建筑、厂房、库房和室内净空高度超过8m的民用建筑等场所的消火栓栓口动压,不应小于0.35MPa,且消防防水枪充实水柱应按13m计算;其他场所的消火栓栓口动压不应小于0.25MPa,且消防水枪充实水柱应按10m计算。(通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通用)2.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 654-2006第7.6.2.3条: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人员密集场所)3.《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公安部令第6号)第五十三条: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各类仓库、堆栈、货场)

1.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第5.1.1条: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工业与民用建筑灭火器)2.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第4.2.5条:灭火器设置点附近应无障碍物,取用灭火器方便,且不得影响人员安全疏散。(工业与民用建筑灭火器)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第二十六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1.《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程》JGJ/T 188-2009第12.1.5条:临时建筑的拆除应符合环保要求,拆下的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应及时清理。楼面、操作平台不得集中堆放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施工现场)2.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2011第6.2.4条:施工产生的可燃、易燃建筑垃圾或余料,应及时清理。(建设工程)3.《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程》GB 30871-2014第4.8条:作业完毕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化学品生产单位)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通用)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2011第6.4.3条:不得挪用消防设施。(建设工程)3.《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公安部令第6号)第五十三条: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各类仓库、堆栈、货场)

1.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2.3.6.4条:施工现场灭火器材应保证可靠有效,布局配置应符合规范要求。(建筑施工)2.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2011第5.2.1.4条:在建工程及临时用房的下列场所应配置灭火器,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设备用房、办公用房、宿舍等临时用房。(建设工程)3.《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程建设施工实施规范》AQ 2046-2012第5.5.1.1条:施工用设备设施应同时配套、安装和使用安全附件,如消防设施、环保设施、救生与逃生设施、安全防护设施、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器等。(石油行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通用)2.《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 1131-2014第10.4条:仓储场所设置的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设置明显标志并保持畅通,不应堆放物品或设置障碍物。(仓储场所)3.《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第五十六条: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各类仓库、堆线、华场)

1.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第5.4.2.1条:企业应事先分析和控制生产过程及工艺、物料、设备设施、器材、通道、作业坏境等存在的安全风险。(通用)2.《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 20571-2014第4.1.12条:危险性的作业场所,应设计安全通道和出口,门窗应向外开启,通道和出人口应保持畅通。(化工企业)3.《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 1131-2014第10.4条:仓储场所设置的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设置明显标志并保持畅通,不应堆放物品或设置障碍物。(仓储场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通用)

2.《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通用)

3. 《九类消防安全突出风险整治要求》第六条第1点: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建筑门厅、楼梯间、共用走道等室内公共区域的,必须及时搬离、清理,严禁进楼。

1.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公安部令第6号)第十八条: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各类仓库、堆栈、货场)2.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 条件》GB 17914-2013第6.2条:主通道大于或等于180cm,支通道大于或等于80cm,墙距大于或等于30cm,柱距大于或等于10cm,垛距大于或等于10cm,顶距大于或等于50cm。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3.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 18265-2000第6.1.3条d)款:库存危险化学品应保持相应的垛距、墙距、柱距。 垛与垛间距不小于0.8间距不小0.3m。 主要通道的宽度不于小1.8m。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1·木料堆放区未配置灭火器材-《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2011第5.2.1.3条: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场所应配置灭火器。(建设工程)2.电缆线沿地拖拉、未做保护-《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2011第6.3.2.1条施工现场供用电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和维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3·安全通道堵塞-《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2011第6.4.3条:临时消防车道、临时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建设工程)4·木料堆放不齐、安全文明较差-《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T.33-2012第10.1.5条:工作场所的木料应堆放整齐,道路应畅通。(建筑机械使用)

1.机油堆放未做好防火防爆要求,如未配备消防器材、悬挂安全警示标志-《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第4.3条:化学危险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

2.机油堆垛混乱-《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第十八条: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各类仓库、堆栈、货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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