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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了“燃”】特许经营权被认定侵权却无赔偿?燃气公司到底哪一环节出了错

时间:2020-07-24 来源:天然气与法律 浏览:
燃气公司怒怼市场监管局,反垄断行政处罚是否已超法定时效?

编者按:燃气公司在特许经营范围内有独家建设天然气设施和运营天然气业务的权利,其他单位私自对燃气特许经营范围内的用户进行供气都是对特许经营权的侵害。而本案中法院虽然最终认定燃气公司特许经营权利受到侵害,却没有完全支持其诉请,值得反复品味,透过本案我们可以得到多方面启示:

1.正确处理与用户的关系

本案中燃气公司在客户拖欠燃气费时直接就采取了中断供气的措施,虽然合法合规,但是该做法终究欠妥,因为这必然会影响双方的长期合作。虽然特许经营权具有排他性,但在目前燃气体制改革的形势下,燃气公司面临的不仅仅是同行企业的竞争,还同时面临点供、直供带来的困境。因此在用户拖欠燃气费时,需要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与处理机制,必要时可采取预付费的用气模式,以防止客户拖欠燃气费情形的发生,通过中断供气和诉讼手段维护权利终究是最后途径。

2.燃气企业须保持竞争意识

燃气企业取得特许经营权并非意味着业务经营将一帆风顺,特许经营制度有着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更须知燃气供给市场中存在众多潜在竞争对手,特别是临近特许经营地域的其他燃气企业,该案中A燃气公司中断供气的同日便被B燃气公司乘虚而入就是明显的例证。防止客户流失是燃气企业需要始终关注的问题,A燃气企业应当考虑到奥龙公司遭到中断供气后会向竞争对手购气的可能性。也许正是缺乏竞争忧患意识,才导致本案的发生。

3.专业领域争议须专业律师

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即只有证据支撑的合理诉求才会得到法院支持。本案中原告主张修改管道线费用以及经营损失时,但是并未并向法院提供证据,这是其最终承担不利后果的主要原因。燃气行业争议是非常专业的领域,对于侵犯特许经营权造成的供气损失确实存在客观上的举证困难,但这并非完全没有途径解决,可以通过一定的计算公式和取证技巧力争得到法院支持。(编者注:阳光所曾专门就特许经营权侵权纠纷中供气损失展开研究,详情请见:《特许经营权的“奶酪”被别人动了怎么办?——兼谈如何界定特许经营权侵权纠纷中的损失》)

一、本案当事人

原告:东海县A燃气公司

被告:东海县B燃气公司

第三人:奥龙公司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09年12月9日 A燃气公司取得特许经营权,奥龙公司位于A燃气公司经营区域内(靠近B燃气公司的供气主管道)。2011年起A燃气公司向奥龙公司供气。2015年8月11日,奥龙公司拖欠燃气费,A燃气公司中断向其供气。同日,根据奥龙公司申请,B燃气企业开始向其供应燃气

东海县住建局与A燃气公司、B燃气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时候均明确划分了经营范围,两家公司的经营范围没有交叉重叠

A燃气公司诉至法院,认为B燃气公司侵犯了其燃气的特许经营权。据此,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0万元。

在案件审理期间,奥龙公司恢复使用A燃气公司燃气。

三、本案争议焦点

焦点一、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特许经营权?

焦点二、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经营损失?

四、法院认为

就争议焦点一,根据原、被告与政府相关部门签订的协议,奥龙公司临近被告的供气主管道,但并不在被告的经营范围内,而位于原告经营范围内。被告向奥龙公司供气,违反了其与政府相关部门签订的协议,并对原告的经营活动产生影响,侵害了原告的特许经营权

就争议焦点二,本案在审理中,被告已停止向奥龙公司供气,奥龙公司已恢复与原告之间的供气,故本院对原告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的请求不再处理;鉴于本案被告向奥龙公司供气是在原告中断供气之后发生,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修复管线费用损失,因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经营损失,被告向第三人供气发生在原告与第三人断气期间,原告并未向第三人供气,不产生经营利润,故本院亦不予支持。(编者注:原告的经营损失应来源于被告侵犯原告特许经营权非法获取的收益。

五、判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A燃气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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