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大燃气格式霸王条款,你造吗?(工商总局发文开展公用事业格式条款整治)
者按:为配合公用事业垄断行为专项执法行动,近日,工商总局再出通知,要求开展公用事业合同格式条款监管工作,重点整治公用事业利用典型不公平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违规行为。文末附上的公用事业类合同格式条款及专家点评意见,可谓条条中招,各家燃气公司该看看自己的合同条款了。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格式条款监管工作的通知
工商市字〔2016〕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6〕5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合同行政监管工作,切实维护合同公平正义,保障消费者权益,现就开展2016年格式条款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点
今年格式条款监管工作,重点针对经营者利用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事业类合同和旅游类合同中的典型不公平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集中规范整治。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完成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另选择一到两类合同作为工作重点,对其中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实施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规范治理,争取进一步拓展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格式条款监管工作深度和广度。
二、工作要求
公用事业类和旅游类合同格式条款,与社会公众关系密切,是近年来消费者反映格式条款问题较为突出的领域。各地在今年格式条款监管工作中,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围绕商事制度改革,努力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充分发挥合同行政监管工作职能作用,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加大执法力度,全力打造格式条款监管“拳头产品”,营造良好消费氛围,促进消费拉动经济增长潜力的全面释放。
略
三、工作安排
5月为组织部署阶段。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制定本地区格式条款监管工作方案,周密部署,有序推进。
6月至10月为实施阶段。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大行政指导和执法办案工作力度,针对重点合同中典型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治理。
11月为总结阶段。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今年格式条款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并向总局上报有关工作材料。
四、其他事项
(一)为推进格式条款监管工作深入开展,总局收集了部分公用事业类、旅游类合同格式条款,由总局合同监管工作专家评审委员会有关专家对条款进行了点评(专家点评意见附后),供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工作中参考。
(二)请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于2016年11月底前,将本年度工作总结材料、统计数据(统计表样表附后)和3-5个典型案例报送至总局市场司。
附件
公用事业类合同格式条款及专家点评意见(节选)
1.以下违约行为还应当相应计付违约金,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交清电费,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交额的千分之二计付,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缴费的千分之三计付。每次缴款冲抵电费、违约金的次序及比例双方约定为:先冲违约金后抵电费。
专家点评意见:
本条款对所欠电费违约金的规定为按日计算,同时未对违约金设置上限,根据本条款规定,当年欠费的违约金为日2‰,一年约为72%,跨年度欠费的违约金则为日3‰,一年约为108%,已远远超过同期银行存贷款利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规定第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参照这一规定,本条关于违约金的规定显然过分高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
此外本条还规定,在用电人有欠费的情况下,如果有缴款但不能全部支付依据前述规则计算出的违约金及电费的,缴款先冲抵违约金,后冲抵电费。由于未缴纳的电费仍然可以产生日2‰或日3‰的违约金,而违约金不能计算利息,可见电费对于用电人来说是较重的负担,违约金则属于较轻的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0条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据此,由于电费和违约金均属金钱债务,且均已到期而担保情况通常相同,原则上应当优先抵充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因此,此表述涉嫌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
与此条款类似的还有:
乙方逾期时日不交气费,视为拒付气费。乙方未按期缴纳燃气费,甲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对于其不缴纳气费的用户每日按照所欠气费1%收取滞纳金。
2.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将备用电源和其他电源私自并网的,按引入、供出或并网电源容量每千伏安5000元计付违约金。
专家点评意见:
根据1996年电力工业部颁布的《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未经供电企业同意,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将备用电源和其他电源私自并网的,除当即拆除接线外,应承担其引入(供出)或并网电源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本条每千伏安5000元的违约金标准大幅超出了《供电营业规章》的有关规定,且可能远大于供电企业的实际损失,涉嫌加重了消费者的违约责任。
与此条款类似的还有:
“连续三次仍不能入户抄表的,从第三次起,按前四个月的月平均用气量的2倍计量”。
3.……二个月不缴水费,将停止供水,直至缴清水费。
专家点评意见: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据此,供水单位停止供水前,应当对用户进行催告,经催告仍不缴纳水费的,供水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停止供水。本条款涉嫌免除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法定义务。
与此类似的条款还有:
未按规定缴纳水费者,自规定缴费日期后第8日开始计征每日5%的滞纳金,直至限水或停水。
4.乙方如不参加保险,造成用气的家内漏气事故,甲方概不负责。
专家点评意见: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对于用气用户是否购买保险,应属用户自主选择权范畴。对于燃气漏气事故责任承担问题,则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认定。如燃气漏气事故属于供气方责任,则不得通过格式条款予以免除。此条款免除了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5.入住率达不到70%,供热方有权中断供热,不承担违约责任,小区入住率低于20%、高于50%,不保证供暖温度;小区入住率低于50%,用热方需向供热方交纳用热费额度20%的热量补偿费,并不保证供暖温度。
专家点评意见:
供热合同属于供热人向用热人供热,用热人支付费用的合同。供热合同形成后,供热人即负有供热并确保供暖温度的义务,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条以小区入住率作为附加条件,设定了供热人可以随意中断供热的权利并免除其供热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了格式条款提供方的主要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
6.由于供水人责任事故造成的停水或水压水质事故,给用水人造成损失的,供水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赔偿范围仅限于用水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专家点评意见: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条将供水人的违约责任限定在直接经济损失,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涉嫌免除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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