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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警示 | 几起云端执法、无人机飞入车间执法、高空瞭望监督执法警示案例!一文诠释企业主体责任和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时间:2023-07-18 来源: 浏览:

安全警示 | 几起云端执法、无人机飞入车间执法、高空瞭望监督执法警示案例!一文诠释企业主体责任和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安全记录
安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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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记录,记录安全。

收录于合集

案例一

“无人机执法”查处

案例一
2023年6月2日 ,常熟市应急管理局 使用无人机 对常熟市华昊机械有限公司开展 飞行检查 时, 发现该公司焊接车间有六名工人进行电焊作业 。随即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将车间电焊作业外包给常熟市虞山镇强浩机械加工厂、常熟市碧溪新区东永机械加工厂,但 未与两家外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未对外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通过核查作业人员资质,发现常熟市虞山镇强浩机械加工厂 一名工人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电焊作业。

依据国家 应急管理部10号令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一)(二)项, 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开具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等执法文书, 责令企业暂时停止生产活动 。常熟市华昊机械有限公司、常熟市虞山镇强浩机械加工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常熟市华昊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车间主任陈某某、安全管理人员张某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实施“一案双罚”

案例二

“云端执法”查处

东营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违反规定进行危险作业案

2023年2月28 ,东营市东营港应急局执法人员 利用智慧园区监管平台高空瞭望等设备 进行园区企业风险巡查时,发现东营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1.5万吨/年混酚精制及甲酚烷基化装置200 单元四层正在进行动火作业当日14时15分通过高空瞭望监控视频发现监护人员未在施工现场,且此次动火作业未在“山东省企业危险作业报告系统”报备14时28分 ,执法人员到达现场,立即对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检查确认:此次动火作业, 该公司监护人 李某某未在现场实施监护, 安全管理人员 未按规定检查和监督并确认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东营市东营港应急局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对该企业作出处3.2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无人机执法”查处

某科技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

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2023年3月2日 ,肥城市应急局 使用无人机 对闲置院落及重点企业周围外来施工人员规范安全作业 进行巡查时 ,发现位于肥城市石横镇东高余村附近一闲置院落内存在罐体设施设备加工现场, 疑似多人进行焊接作业 。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院落由某科技有限公司临时租赁,租期1个月,专门用于为肥城市某大型企业加工环保除渣设备,经对现场作业人员逐一核实,确定该企业从业人员赵某某、刘某两人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违规从事电焊作业。执法人员当场固定证据,并依法下达了相应行政执法文书,责令赵某某、刘某两人立即停止电焊作业。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肥城市应急局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作出处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无人机执法”查处

2023年3月7日,南通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南通市危险化学品风险管控与应急一体化平台开展 非现场执法线上巡查时 ,发现南通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在危险场所(聚氨酯树脂车间二楼PU反应釜上方)进行动火作业,经查询发现其未在一体化平台中申报动火作业,3月9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现场核查,确认该公司3月7日上午在危险场所(聚氨酯树脂车间二楼PU反应釜上方)对行车大轮进行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前未开具动火作业票证,未制定作业方案,经现场测量动火作业时乙炔气瓶与氧气瓶间距小于5米, 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第5.2.13条的要求,该行为属于《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18条的重大隐患情形。

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开具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要求该公司停产整顿, 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总经理陈某进行了调查询问,二人均承认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五)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面对

由于企业事故时有发生,并且违反安全生产法事件也一直存在,因此,全国各地 应急局管理人员为了企业搞好安全真是操碎了心,除了线下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外,其他各种手段比如高空瞭望监督检查、安全管理平台 线上巡查、使用无人机飞行检查等多种方式联合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加大了发现和惩处违反安全生产法的企业的力度。尤其是对未经培训持证上岗、持假证上岗作业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加大了力度。今年以来,各地应急厅和应急局从公布的查处 案件中筛选出几起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目的是强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警示生产经营单位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企业主要负责人:事关“一案双罚”,这些法规要牢记!

今年4月底以来, 应急管理部组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消防救援联合执法小分队,先后 分赴河北、安徽、河南三省和 浙江、福建、广东三省, 针对电气焊动火作业、外包外租安全管理、劳动密集型企业安全出口开展专项暗查暗访 共发现问题隐患212条。 检查发现,多家企业主要负责人:

履职不到位

不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七项职责

对电气焊作业安全管理重要性认识不到位

普遍存在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针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

联合 执法小分队列出清单
反馈 属地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督促企业抓好有关问题隐患的整改
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对相关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 实施“一案双罚”

企业主要负责人指哪些人?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企业而言,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有所不同。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是公司董事长和经理(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对于非公司制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企业行政“一把手”。

“一案双罚”典型案例

案例一: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022年4月6日,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江阴市龙腾管件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违法行为: 未按规定在开料车间、修片车间两处天然气阀组使用点和丙烷气瓶存放点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开料车间配电箱未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该公司聘请的第三方安全服务公司于2022年3月1日指出9条一般隐患,至检查当日仍有一条未采取措施及时整改;该公司自2021年以来未组织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演练。


上述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吴某龙存在两项违法行为: 未组织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款和第六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五 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 、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处理结果及  

2022年4月19日,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应急管理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二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对江阴市龙腾管件有限公司上述4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 罚款人民币18万元 的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吴某龙作出罚款人民币4.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 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 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案例二:无证电焊逾期未整改,从重处罚

 2022年3月9日,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红安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员工王某正在进行电焊(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作业,经查询,王某 未取得相应资格,无证上岗作业。 红安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限期1个月内整改到位。

2022年4月18日,红安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公司已将王某辞退,现场仍有一名员工许某正在进行电焊(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作业,经查询许某 也未取得相应资格,无证上岗作业。

 处理结果及法条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红安县应急管理局责令该公司 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时 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处人民币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案例三:“问题”作业

 2022年3月8日至10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山西省晋中市山西寿阳段王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违法行为:15号煤五采区西翼150506、150508两个采煤工作面在2022年2月26日至3月9日期间同时作业,属于 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 部分工作面甲烷浓度超出设定值,但安全监控系统未执行断电动作,存在系统无法正常运行问题提供的《150506综采工作面抽采达标评判报告》为虚假报告;矿井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不具备检测标识卡是否正常和唯一性的功能,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无法准确监测矿井人员位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五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第四项、第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
煤矿有关人员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五项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四条第四项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四)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2个,或者一个采(盘)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第十八条第六项  “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六)矿井未安装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以及对系统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及屏蔽,或者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存在第七条第二项情形的;
✎  处理结果及法条
2022年3月22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对该公司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警告、责令停产整顿30日、罚款人民币4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 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3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四十五条  

煤矿有关人员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  
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

有6条法律责任条款

直接是针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

1.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违法行为,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职责,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主要负责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4.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违法行为,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主要负责人事故救援违法行为,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6.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 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突出“关键少数”狠抓全员责任落实

牢牢把握企业作为

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的责任主体

充分发挥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主导作用

带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全面排查整改重大事故隐患

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

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023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强调

围绕国务院安委会全国重大事故隐患

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要求

各地要积极组织宣传报道

企业主要负责人“五带头”进展情况

↓↓↓

01

带头研究组织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

02

带头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发挥管理团队和专家作用

03

带头对动火等危险作业开展排查整治

04

带头对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排查整治

05

带头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活动

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

正在展开

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要在全面落实

安全生产法规定 职责基础上

突出抓好以下五项工作

↓↓↓

来源:应急管理部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汇编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全面排查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国务院安委会日前部署在全国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
为扎实做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现将重点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汇编如下,供参考使用。

以下为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全文

↓↓↓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原文下载地址

1.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https://www.mem.gov.cn/gk/zfxxgkpt/fdzdgknr/gz11/202011/t20201102_405767.shtml

2.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https://www.chinamine-safety.gov.cn/zfxxgk/fdzdgknr/tzgg/202207/t20220721_418764.shtml

3.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https://www.mem.gov.cn/gk/gwgg/agwzlfl/gfxwj/2017/201711/t20171114_242809.shtml

4.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https://www.mem.gov.cn/gk/gwgg/agwzlfl/gfxwj/2017/201711/t20171114_242809.shtml

5.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https://www.mem.gov.cn/gk/zfxxgkpt/fdzdgknr/gz11/202305/t20230523_451578.shtml

6.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https://std.samr.gov.cn/gb/search/gbDetailed?id=71F772D82484D3A7E05397BE0A0AB82A

7.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zhengcefilelib/202204/20220424_765838.html

8. 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zhengcefilelib/202206/20220608_766563.html

9.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治理能力提升行动方案

https://xxgk.mot.gov.cn/2020/jigou/aqyzljlglj/202305/t20230531_3837588.html

10. 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https://www.nra.gov.cn/xxgk/gkml/ztjg/gfzd/gfxw/202305/t20230522_341672.shtml

11. 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暂行)

https://www.msa.gov.cn/page/article.do?type=hsfg&articleId=6F8663C7376D45B2E0533A0820C65499

12.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

https://xxgk.mot.gov.cn/2020/jigou/syj/202006/t20200623_3313835.html

13. 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http://www.mwr.gov.cn/zwgk/gknr/201711/t20171107_1442715.html

14. 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http://www.fgs.moa.gov.cn/flfg/202204/t20220407_6395681.htm

15. 农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http://www.njhs.moa.gov.cn/tzggjzcjd/202206/t20220628_6403619.htm

16. 重大电力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http://zfxxgk.nea.gov.cn/2022-12/29/c_1310691562.htm

17. 水电站大坝工程隐患治理监督管理办法

http://zfxxgk.nea.gov.cn/2022-10/19/c_1310671485.htm

18. 船舶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https://ehsfa.com/index/document/pdf?id=OTMxMg==

19.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22/content_5699927.htm

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分类分级(团体标准 供参考)

http://www.cpase.org.cn/uploadfile/2021/0909/1631169792525382.pdf

20.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指南

https://www.miit.gov.cn/jgsj/aqs/gzdt/art/2022/art_68099171292d47cfa177a69063161e2a.html

21. 民航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管理规定

http://www.caac.gov.cn/XXGK/XXGK/GFXWJ/202209/P020220914338060785826.pdf

22. 民航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http://www.caac.gov.cn/XXGK/XXGK/TZTG/202306/t20230601_220137.html

23. 民航专业工程施工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http://www.caac.gov.cn/XXGK/XXGK/TZTG/202305/P020230516421597869423.pdf

来源:应急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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