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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9种情形会被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时间:2023-08-17 来源: 浏览:

定了!9种情形会被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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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网站8月11日公布了《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明确,矿山(含尾矿库)、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和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人员的安全生产严重失信名单管理适用本办法。
《管理办法》明确了列入名单的9种具体情形,均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情形。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有5种:
(一)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经调查认定对该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应当列入名单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二) 12个月内累计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三)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被处以罚款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 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
(五)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有4种:
(一) 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或者许可被暂扣、吊销期间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二)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证书的;
(三) 在应急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有执行能力拒不执行或者逃避执行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 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
有何影响?
1、 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将得到进一步加强
《管理办法》规定了,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严重失信主 体名单信息管理制度,并将名单信息与其他有关部门共享,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同时, 将名单信息录入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线上系统,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和部门政府网站等公示严重失信主体信息。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公正监管是公平竞争的保障。要体现安全生产公正监管、管出公平、管出效率,信用监管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该《管理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健全了以信息共享为载体、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建立了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四合一”安全生产社会共治机制。
2、 监管方式的加强完善进一步提升了政府监管效能
随着社会的发展,新兴产业不断出现,新工艺、新技术不断产生,影响安全生产的不确定因素日益增多,安全生产监管监督面临的形势愈发复杂严峻。相比之下,安全监管执法力量配置比较薄弱。在不能有效增加执法人员以提升执法检查力度的情况下,该《管理办法》的出台正好进一步满足了应急管理部门对建立以安全信用风险为导向优化配置监管资源的迫切需求。 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执法”系统,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管理,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从而有效提升了政府监管效能。
3、 “利刃高悬”,促使安全监管对象存戒惧,守底线。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是信用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监管部门实施信用约束和失信联合惩戒的重要依据。 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实施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充分起到警示作用。
结合“移出程序”和“信用修复”制度,鼓励被列入对象积极整改、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在移出名单程序方面,《管理办法》明确了名单管理期限为3年;被列入对象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之日起满12个月,可以申请提前移出。
同时,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强化帮扶服务,引导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安全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逐步消除事故隐患,提高诚信等级,促进高质量发展。

来源:率捷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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