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应知应会(第16期)
烟台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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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应急管理局公众号
发表于
答:
如果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答: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被申请人为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相应增加一份);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所以及身份证号码等,以及其他必要的信息;是法人的或者组织的,则写明法人或组织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信息;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单位批准该组织成立的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主要负责人证明书等;
(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法律文书或未送达法律文书的,申请人应提交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有关材料);
(五)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公民死亡证明和申请人与死亡公民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
(六)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复议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有效的证据;
答:
(1)维持决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责令履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撤销、撤销重作、变更或确认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等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4)驳回复议申请: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复议受理条件。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决定驳回复议申请。
答: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答:
1、一审案件: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经高院批准,可以延长。
2、二审案件: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经高院批准,可以延长。
答: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答:
1、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得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2、针对特定的行政行为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决定后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4、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答:
1、经审查发现当事人不具备起诉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1)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
(2)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被诉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明显不当的;
(3)判决限期履职:被告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5)判决变更: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
(6)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7)判决确认无效: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
(8)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补偿等责任: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
答: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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