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违法行为查处5大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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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经立案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新颁布执行的《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要求办案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及时、公正的调查。
因此,生态环境部门在对违法案件证据调查、收集过程中,应当全面调查当事人主客观意识、违法行为的具体状态、纠正违法行为的态度等各种情节,确保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应当遵循客观事实,所有证据必须是现场情况的真实反映,且依法取得,不得采取暴力、威胁、引诱、欺骗方式获取。
因此,执法人员应当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相关规定,全面调查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情况、生态破坏程度,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持续时间、危害的具体对象,当事人违法次数等情节,确保对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同类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相当,从源头预防处罚畸轻畸重不公正的现象发生,不断规范生态环境领域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
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十分注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求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等权利。执法人员在对违法案件调查过程中,应当反映出四个方面情节。一是对现场检查内容、现场进行污染物采样的情况,要告知当事人,并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盖章。二是对采样监测结合、技术鉴定的结论,应当有送达告知情节。三是在现场调查询问当事人的,应当明确告知其依法享有申请回避、陈述申辩等权利。四是对当事人、证人现场的陈述、提出的看法或意见,既要认真听取,也要如实记录在检查(勘察)笔录。
作者单位:江苏省盐城市射阳生态环境局
来源:中国环境APP
编辑:君君.尚云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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