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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省已明确!独立储能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细则汇总

时间:2023-09-15 来源: 浏览:

十省已明确!独立储能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细则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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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能与电力市场获悉,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近日发布了关于征求贯彻落实《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有关事项(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辅助服务费用分摊方面 ,要求发电机组和 独立新型储能 自并网发电之日起参与电力辅助服务费用分摊, 调试运行期上网电费的10%纳入辅助服务补偿费用来源 。已退出商业运营的发电机组或独立新型储能仍然上网发电的 (不含煤电应急备用电源 ),其对应时段上网电费的10%纳入辅助服务补偿费用来源。

水电、火电、核电机组自完成整套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正式纳入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及 独立新型储能自首台机组或逆变器并网发电之日起按相关规定纳入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

调试期电量结算方面 ,新建发电机组所对应的电源类型或独立新型储能已参与云南省电力市场化交易的, 其调试电量按照同电源类型市场主体当月代购电市场均价结算; 当月同电源类型市场主体未形成代购电市场均价的,按照同电源类型市场主体当月 省内中长期市场均价结算

新建发电机组所对应的电源类型或独立新型储能未参与云南省电力市场化交易的, 其调试电量按照同电源类型机组商运期上网批复电价结算 ;无上网批复电价的,暂按当月 省内中长期上网电量市场均价 进行结算。

此前,以下地区已出台调试运行期辅助服务费用分摊/电量结算相关规定。

调试期最高5倍承担辅助服务费用!华中区域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

湖南:独立储能调试运行期需承担1.5倍辅助服务费用分摊,直至满足商业运营条件

新疆:储能调试期上网电量,按市场化交易电价结算

事关调试期独立储能电费结算,广东、广西、海南《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

文件原文如下。

责任编辑:尚冰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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