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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重特大事故,不需要重大隐患——如何走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误区”?

时间:2023-11-22 来源: 浏览:

引起重特大事故,不需要重大隐患——如何走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误区”?

安全科学与应急管理研究
安全科学与应急管理研究

yingjiguanliyanjiu

致力于安全与应急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与实践,多年以来,深耕安全与应急发展需求,积累了大量“产学研”成果和实践经验,从政府安全监管与企业安全管理实际出发,开展了政府安全监管、企业安全管理和应急管理的全流程、全环节、全要素的系统化研究。

收录于合集

以下文章来源于宝哥说安全 ,作者安全护卫 宝哥

宝哥说安全 .

学好应急,用好应急;传播安全,确保安全。

走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误区”

从年初到年尾,“全面深入排查整治各类风险隐患,压紧压实各方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活动从未停过!人们在与各种事故斗争的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提出各种不同的事故原因理论。这些理论反映了事故发生的规律性,能够为事故原因的定性,定量分析,为事故的预测顶防,为改进安全管理工作,从理论上提供科学,完整的依据。

2023年1月——6月,全国共发生了9起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共造成188人死亡。除了四川金阳“8·21”山洪灾害人员失联(事件或事故),其造成4人遇难48人失联,还不能对其定性外。2023年7月份——11月21日全国共发生6起重特大安全事故,共造成83人死亡。

截止11月21日,今年共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16起,造成275人死亡,48人失联!

已往之不谏,知来者可追。实迷途其未远,觉今是而昨非。

根据海因里希理论,事故的发生与事故隐患的数量大致呈正比关系,作业场所事故隐患越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就越大,对此,我认为是很有道理的。但是,是不是重大事故隐患越多,发生重大事故的可能性就越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得越干净,重特大事故就能遏制住呢?我看,未必!到底怎么做才能有效防范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呢?还得好好捋一下思路。

问题到底出在哪里? 误区是认识局限和方法偏失,没有真正做到痛定思痛,深刻反思。 安全工作领域都是“急、难、险、重”,上级三令五申、反复强调,充分说明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我们既要肯定安全隐患排查的成效,也应该看到,一些单位和部门在“如何抓”、“抓什么”、“怎么抓”上还有一些偏见,指导上还有一些误区,需要各级联系学习贯彻新的隐患排查各项要求,认真加以研究和解决。一些人对抓安全隐患排查的长期性、复杂性与艰巨性认识不足, 有些安全问题和矛盾是长期积累下来的,只靠抓过了是靠不住的。“抓安全”是个系统工程。

一、重大事故隐患这个概念和定义本身就不科学

事故隐患可以简单理解为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漏洞”或者“缺陷”,重大事故隐患就是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缺陷”或“漏洞”,而这种“缺陷”或“漏洞”往往可大可小 ,11月16日7时许,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永聚煤业办公楼发生重大火灾事故。事故造成26人不幸遇难、38人受伤。 历次事故证明,引发一起重特大事故,有时并不需要一个很重大的隐患。

如,2013年发生的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6·3”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死亡了121人,事故最直接的原因就是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燃烧导致液氨管道爆裂泄漏,氨气介入燃烧。2015年发生的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死亡165人,最直接的原因就是装箱内硝化棉由于湿润剂散失出现局部干燥,积热自燃引发的。重大事故发生之后,我们再往前追溯,是很容易找出事故原因和隐患的,但从现有的隐患去推断会不会发生重特大事故,那就难了!如同很多人买六合彩,每次中奖号码公布时,捶胸顿足,后悔没有买这几个数字,而这10个数字的组合,要去推测中奖号码,何其难也!

《形式逻辑》说:概念是反映事物的特有属性(固有属性或本质属性)的思维形态。特有属性的思维形态是由因及果的,是有因有果的,而重大事故隐患这个概念是由果及因的,不固定的,要由重大事故去反推隐患,是属于倒概念,是不符合逻辑学的概念。所以,重大事故隐患一提出,全国上下一片懵懂,要大家去查重大事故隐患,一片茫然。

根据原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重大事故隐患的定义是: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 较大 ,应当 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 ,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形式逻辑》关于定义的基本规则就是,定义项中不能包括难混的概念或语词;定义项的外延与被定义项的外延必须是全同的。一般而言,只要有一个语词是含混的,这个定义就可以判定为错误定义,而本定义至少包含“较大”“全部或局部”“一定时间”等3个含混的语词,所以,16号令关于重大事故隐患的定义从逻辑学上来看,就是一个有3个“弹性边界”的定义,是一个典型的错误的定义。用一个错误的概念和定义去指导安全生产工作,肯定是有问题的!可是,这个错误的概念居然写进了《安法》和《刑法》。

二、现有的判定标准存在“一事两罚”的问题

比如应急管理部第10号令《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依据《安全生产法》九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如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则同时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那么问题来了,应急管理部门到底是应当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还是应当责令暂时停业呢?类似的问题几乎每个行业的判定标准都存在。

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怎么推进更有效果

当前很多地方正在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大比赛,存在几种不良倾向:一是谁查不出重大事故隐患就是谁有问题;二是企业被查出重大事故隐患就必须停产或关闭,就是监管部门不努力;三是以为查出了重大事故隐患就万事大吉了。这都是不科学的,我们不妨回归到“事故隐患”这个最原始的概念来开展工作。

(一)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基于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双重预防机制构建是防范事故发生最有效的措施,即通过对作业场所或岗位进行风险辨识,抓住主要安全风险,通过风险管控措施的落实,再进行查漏补缺并封堵弥补,再铆上一道应急处置措施,大事故就非常有可能被防范住。记住!必须是真双控,落实到各岗位、每一名员工身上的双控。

(二)把重大事故隐患这个概念用重点隐患代替。或者,把重大事故隐患的定义改为各行业领域根据历年事故统计结果推断,事故原因中引发事故频率高且后果严重的事故隐患清单。

(三)事故隐患排查要从人、机、环、管四个维度进行。人是事故防范的最决定因素,要先查操作者、被伤害者、管理者和第三方;机器要查他的全过程管理;环境的影响有时非常关键,但往往难于改变;管理方面最主要的是反对形式主义。

(四)要尽快建立科学的责任追究体系。人还没有完全掌握事故规律,机器总是有肉眼看不到的故障,环境的影响防不胜防,人的缺陷决定了管理总是存在这样或那样的漏洞,这四个方面的不完美,决定了事故不可能被消灭,人们所有的努力只是让事故的发生永远趋近于零而不能等于零。滥追责只会让懂技术的专业人员转移,有经验的监管人员逃离,还在坚守安全岗位的人也是人心惶惶,一天到晚要大量花时间和精力去思考如何合理规避责任,怎么可能把安全工作抓好。这也是近年来事故不断最主要的原因。必须尽快建立科学的责任追究体系和容错机制,尽职免责,鼓励安全监管干部和安全管理人员担当作为,有尊严地、有底气地工作。

【作者简介】程爱宝,硕士研究生,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工程高级工程师,国务院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与区划专家、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应急管理专家、湖南省卫健委职业病防法专家,毕业于中南大学资源与安全工程学院1995年至2001年在矿山工作6年,中南大学3年研究生毕业后,2004年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考入湖南省安监局,先后在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处、执法监察局(原执法总队)工作,先后任执法总队副总队长、执法局副局长,2017年7月任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副院长,2020年转专技岗。长期致力于高危行业安全监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事故调查、应急救援、信息化系统建设实践,政府和企业安全监管技术服务,应急管理执法人员教育训练,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研究重点包括应急管理法制、体制和机制,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智能救援装备及应急管理信息化系统研发,采矿工程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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