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了“燃”】燃气账户过户办理应当遵守约定?能否特事特办?
编者按:本案为燃气过户纠纷,燃气公司在办理燃气账户过户时,应当坚持约定优先还是合理性优先?夫妻关系能否作为合理因素进行特殊对待?本案的判决结果可以给我们带来一些启示。
一、本案当事人
原告:王某
被告:宫金燃气公司
二、案件情况
王某于2009年9月18日与案外人刘某登记结婚。
2009年12月1日,王某到宫金燃气公司处申请办理燃气开户业务,双方形成供用气合同关系,开户时缴纳安装费3300元。宫金燃气公司提供给燃气用户的《客户手册》中规定,燃气过户需新老客户持各自身份证、原客户燃气交费卡、新客户房产证到营业大厅办理。
2012年12月12日,刘某携带夫妻二人身份证、结婚证及房产证原件要求南江燃气公司将燃气户更名至刘某名下,宫金燃气公司在王某未到场情况下为刘某办理了燃气户更名。
2013年4月2日,王某以宫金燃气公司先前过户行为未经本人同意为由要求将燃气户名重新变更回王某名下,宫金燃气公司在联系刘某无果后同意再次变更。
2013年8月1日,法院判决准许刘某与王某离婚。
2013年8月21日,王某到宫金燃气公司处申请办理燃气户迁移业务。
2013年8月22日,刘某持离婚判决书要求将燃气户再次变更到其名下,宫金燃气公司根据刘某的申请完成变更。
2013年8月30日,刘某与另外两名案外人沈某、徐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将房产转让,并于2013年9月17日完成过户登记;
2013年10月30日,宫金燃气公司根据许某及沈某的申请,将燃气户更名为沈某。
王某于2014年5月起诉宫金燃气公司,要求法院判令归还燃气用户号。
王某认为,宫金燃气公司违反其《客户手册》中户名变更的程序,未经自己同意擅自将燃气用户号转移给许某,致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宫金燃气公司认为,王某和刘某是夫妻关系,更名不会妨碍供用气合同关系继续履行。居民房屋内的燃气设施与该房屋具有不可分割性,既然该房屋产权已转移到刘某名下,其附属设施也应一并转移。根据生活设施随房走的原则,宫金燃气公司应许某要求变更供用气合同一方的主体是合情合理的,王某对该房屋不再拥有产权,对房屋内的燃气设施等生活设施也就不再享有使用权。
三、主要争议点
1.宫金燃气公司在未经王某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将燃气户更名到刘某名下是否构成违约?
2.如果宫金燃气公司违约,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四、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宫金燃气公司在未经王某允许情况下擅自将燃气户更名到案外人刘某名下的行为,其实质是单方解除与王某的供用气合同,对此,宫金燃气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解除合同有约定或者法定事由,其两次解除合同(2012年12月12日及2013年8月22日)均未通知王某,王某在得知宫金燃气公司擅自将燃气过户到刘某名下后,在合理期限内向宫金燃气公司提出了异议,并于2014年4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宫金燃气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宫金燃气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
并且,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履行是针对合同当事人而言的,王某开户时留有联系电话,宫金燃气公司在刘某无授权,王某未到场,亦未电话核实的情况下办理过户,具有明显的过错。燃气设施与房屋本身也并非不可分割,根据宫金燃气公司提供的《供用气合同》,燃气设施可以拆除、改装、迁移,王某有权通过迁移等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再次,即使按宫金燃气公司所称,“既然该房(屋)产权已实际转移,其附属设施也应一并转移”,那么一并转移的也仅仅是燃气管道进户墙内侧的一段燃气设施(燃气管等),而并非供用气合同一方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对于违约责任承担问题,涉案房屋已被刘某转让给他人,且已完成燃气过户,因此宫金燃气公司依约履行原合同在事实上已不可能,宫金燃气公司应承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对于王某要求宫金燃气公司直接迁移燃气户诉讼请求,因供用气合同中燃气经营者一方履行债务的标的是提供服务,该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因此对王某的该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王某有权要求宫金燃气公司赔偿相应损失。
五、裁判结果
宫金燃气公司赔偿王某3300元。
六、律师分析
本案中,宫金燃气公司《客户手册》明确规定燃气过户需新老客户持各自身份证、原客户燃气交费卡、新客户房产证进行办理。宫金燃气公司并未按照该规定进行操作,先后两次将王某燃气用户号转移至刘某名下,变相单方解除与王某的供用气合同,具有明显的过错。并且在2013年8月22日刘某第二次申请过户前,王某已申请办理燃气户迁移业务,宫金燃气公司忽视了《供用气合同》中关于燃气设施可以迁移的约定,仍为刘某完成过户,属于违约行为。
我们可以发现,如果宫金燃气公司遵守合同约定,并严格按照《客户手册》中的规定程序办理过户,是可以避免本案中违约情形发生的。当遇到一些特殊情况时,燃气公司也应当做到充分了解情况,谨慎审查,依据公司内部控制程序执行相关行为,能够有效降低发生相关风险的可能性。
因此,我们建议所有燃气公司应当就其风险防控、规章执行等内部控制系统进行有效性测试,正如公司需要聘请审计师对其财务报表开展鉴证业务一样,公司也有必要聘请律师对其风险防控系统进行有效性审查,避免出现如宫金燃气公司一样的疏漏,从而将风险防控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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