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安全总监是个什么角色?【一石安全与应急漫谈】之第496篇
在深圳,安全总监是个什么角色?【一石安全与应急漫谈】之第49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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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什么是安全总监?
安全总监是 专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得安排其兼任或兼职其他工作,作为本单位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
即, 一是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二是仅对职责或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监督责任;三是不替代主要负责人、其他业务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
二、为什么要设置安全总监?
设立安全总监岗位是法律的要求和安全 工作实践的结果。
在安全生产工作实践中,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较大规模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由于其生产作业的特点,安全风险大。而其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有的因分管范围过宽而力不从心,导致安全生产工作缺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 第二十四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如果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目前,许多省市根据安全生产法出台了相应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要求符合一定条件或情形的生产经营单位推行安全总监制度。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要求 在重点行业企业推行安全总监制度等。
还有一些省市在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了企业应配备安全总监。如, 《 天津 市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规定高危行业 应当设置安全总监,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安全总监; 上海 市《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见的通知》企业应当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设立安全总监或者首席安全官; 湖北 《关于在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中要求 重点行业单位将设安全总监; 辽宁 《关于进一步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意见》中要求在大型企业和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上的高危行业企业实行安全总监制度,鼓励其他有条件企业实行安全总监制度; 海南 《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中要求规模以上高危企业、大型企业设立安全总监等。
深圳在 2018 年《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中要求建立安全总监制度,经过几年的实践,为《安全生产法》相应制度出台积累了丰富实践经验。
三、深圳安全总监的角色
在 2022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中,对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的相关情形、安全总监应满足的条件及未设置安全总监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
1、【设置安全总监的相关情形、安全总监应满足的条件】
第三十六条 从业人员在五十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作为本单位专职安全生产分 管负责人。
安全总监应当熟悉安全生产业务,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二)具备工程经济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三年以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历;
(三)具备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获得工程师以上职称,并具有五年以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历。
(安全总监 属于企业高级管理者, 更是安全从业者具备专业能力的代表,是一个很有发展前景的工作。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目前,从事安全总监岗位的门槛相对不高,前提是考取了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从而为走向领导岗位创造条件。想更上一层楼的安全人一定要努力了。)
2、【 未设置安全总监法律责任 】
第五十三条 从业人员在五十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设置 安全总监 作为本单位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考核 】
第三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 安全总监 、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一)高危生产经营单位;
(二)从业人员在五十人以上的工业企业;
(三)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4、【 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考核不合格的责任 】
第五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 安全总监 、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属于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属于从业人员在五十人以上的工业企业或者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5、【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 】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包括:
(一)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
(三)锂电池的生产、加工、储存单位;
(四)粉尘涉爆、涉氨制冷单位;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其他高危生产经营单位。
总之,在生产经营单位 高级经营管理层 落实一名精通安全生产业务、具备丰富安全管理经验的人员担任 安全总监 ,专门 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并直接对主要负责人负责,能有效地提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单位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好地落实《安全生产法》关于保障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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