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行业资讯 > 案例学习 | 投诉“反向抹零”,官方这样回应

案例学习 | 投诉“反向抹零”,官方这样回应

时间:2024-03-14 来源: 浏览:

案例学习 | 投诉“反向抹零”,官方这样回应

加油站运营管理
加油站运营管理

ljc271028

加油站管理不是一门学问而是一份辛苦。事实上,每个人不是从别人那里学到了什么,而是在别人的帮助下自己发现了什么。

近日,某网友通过红网《问政湖南》栏目发帖,反映在娄底市某高速服务区加油,被反向抹零。对此,新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了回应。

网友提问

网友: 2月23日,我驾车从娄新高速往长沙方向走,途中在**服务区加油,加了200.63元,给了加油员220元。加油员说找我19元,没有散钱,我说那就凑个整,她说归了油枪了。随后我就去里面支付,支付前我还和加油员确认是不是只支付0.63,对方说是的,但是最后给我扫码支付了1元。

政府回应

新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你好,我局收到来信后,立即安排县价格监督股与孟公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加油站进行调查核实,具体调查结果回复如下。
我局执法人员在**加油站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查阅收银台电脑收款记录,未发现反向抹零收费情况,收款系统也未安装反向抹零软件。
执法人员询问加油员,加油员陈述多收的0.37元是由于春运期间加油车辆较多,忙于给其他车辆加油,没有与室内收银员沟通到位,信息传达不准确,才造成收取尾款0.63元时多收了客户0.37元,并非主观意识多收。
经加油经理多次与客户电话联系,对该事件导致客户损失及因服务不到位进行了赔礼道歉,对客户多收的0.37元加油款,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赔偿;客户表示接受赔礼道歉及赔偿,且对此事不再追究法律责任。
执法人员对**加油站下达了新市监责改孟字2024第00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经调查**加油站无主观意识反向抹零多收加油款仅0.37元,检查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取得客户谅解与及时改正,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我局于2024年2月29日对**加油站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来源:红网315】

(特别推荐

下一条:返回列表
版权:如无特殊注明,文章转载自网络,侵权请联系cnmhg168#163.com删除!文件均为网友上传,仅供研究和学习使用,务必24小时内删除。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