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之「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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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创声明仅涉及法律分析以及实务提示部分。
编者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上周四(2022年12月15日)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解释2》),自昨天2022年12月19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0年12月26日发布,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修改为「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增设了危险作业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更具化了本罪主体,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亦是本罪主体。
《解释2》对《刑法修正案(十一)》上述的修正内容进行了解释。学习《解释2》能够帮助企业家、安全管理以及安全评价专业人士理解《刑法修正案(十一)》,明晰安全管理底线,远离安全生产相关的刑事风险。
我结合《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解释2》及其制定背景列为35个要点,分为两篇文章把罪与非罪的界限划清楚,让大家做到心中有数。今天为大家推送第二篇文章。
划重点(二)|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6. 实践中,安全评价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等问题被认为是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一般而言,经批准的事故调查报告可作为证据证明虚假评价报告与安全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的大小。如果有证据足以证明虚假评价报告与安全事故的发生确实存在因果关系,对安全评价中介组织人员认定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同案或者分案但同时处理。
27. 承担安全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对该中介组织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则采用与自然人犯罪相同的标准,依照《刑法(2020修正)》第229条以及《解释2》第7条、第8条的规定处罚。
28.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与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在构成要件上的区别:
(1)前者是出于故意,是明知故犯的行为;后者则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过失,由于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的。
(2)前者情节严重的就可以构成犯罪;后者是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
(2)前者提供的文件为虚假文件;后者则是证明文件重大失实。
29. 需要注意的是,不将生产经营单位单方面蓄意弄虚作假导致证明文件失实失真的责任简单归咎于安全评价中介组织人员。 如果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影响评价结论,承担安全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对评价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无主观故意的,不属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规定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不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30. 然而,如果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影响评价结论,同时承担安全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没有尽到专业人士应尽的注意义务,比如未按规定通过现场核查等方式对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虚假材料进行认真审核辨别,导致出具的证明文件、评价结论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仍可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1. 承担安全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提供的证明文件属于“虚假证明文件” 的情形有6种:
(1)故意伪造的;
(2)在周边环境、主要建(构)筑物、工艺、装置、设备设施等重要内容上弄虚作假,导致与评价期间实际情况不符,影响评价结论的;
(3)隐瞒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及整改落实情况、主要灾害等级等情况,影响评价结论的;
(4)伪造、篡改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信息、数据、技术报告或者结论等内容,影响评价结论的;
(5)故意采用存疑的第三方证明材料、监测检验报告,影响评价结论的;
(6)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影响评价结论的情形。
第(1)项「故意伪造的」证明文件主要是指无资质组织或者个人冒用具有合法资质的安全评价中介组织名义出具的安全评价文件,属于对安全评价文件从形式和实质都存在伪造;第(2)项至第(5)项规定内容主要参考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总体属于具有合法资质的安全评价中介组织故意出具内容虚假的安全评价文件,属于对安全评价文件的实质伪造;第(6)项是兜底条款。
32. 但应当注意的是,承担安全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情节不严重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应当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解释2》第7条对「情节严重」的规定为: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安全事故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安全事故的;
(3)违法所得数额十万元以上的;
(4)两年内因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上述规定总体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22年4月印发修订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保持一致,除「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安全事故的」之外。
33. 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229条第1款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第3项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可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安全事故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安全事故的;
(3)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
34. 承担安全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之行为,在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其行为手段、主观过错程度、对安全事故的发生所起作用大小及其获利情况、一贯表现等因素,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依法裁量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在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中,如果根据《解释2》第7条第2款规定的标准适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明显处罚过重的,可以根据案件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妥当处理。
35. 对于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未达到《解释2》第7条第2款规定的适用第二档法定刑标准,以及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安全评价中介组织人员,在量刑时也应注意与关联的危害生产安全犯罪人之间的量刑平衡。
36. 承担安全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安全事故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安全事故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37. 有《解释2》所规定的行为如「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危险作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符合刑事处罚优先的原则。
38. 需要注意的是,《解释2》主要是对《解释1》未涉及、《刑法修正案(十一)》作出修改或者增设的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及关联犯罪的法律适用标准作出规定,除对《解释1》第5条关于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行为方式的规定作出了部分调整外,并未对《解释2》的其他规定内容作出修改。 《解释2》施行后,《解释1》除第5条之外的其他规定内容仍然有效。 前后两个司法解释共同明确了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和相关联的安全评价中介组织人员犯罪、安全监管失职渎职犯罪的具体法律适用标准,构成了比较完备的刑事规范体系。
***结束***
参考资料:
1. 刑法办案思路与疑难释解(第二卷),作者:胡云腾 主编;周峰 副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22年6月出版。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答记者问,2022年12月15日。
3.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滕 伟、叶邵生、李加玺,刊载于《中国应用法学》2022年第6期。
编辑:君君.环评互联网
来源: 未来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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